回收基金 - 企業資助計劃
Recycling Fund - Enterprise Support Programme
回收基金 - 企業資助計劃(RF_EAS)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管理, 為合資格申請者提供配對比率 50%(1:1 現金配對) 的資助, 最高可達 HK$15,000,000(1500 萬港元)。計劃現正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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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劃目的
企業資助計劃(Enterprise Support Programme,簡稱 ESP)是回收基金的兩大部分之一,以配對基金形式支援個別香港企業提升及擴充在港回收業務,協助香港回收行業提升作業能力、處理量、效率與技術,促進回收物和再造產品的數量與質量,拓展再造產品市場,並減少廢物送往堆填區。
📊 背景與注資
政府於 2014 年《施政報告》宣佈預留 10 億元設立回收基金;2015 年 7 月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撥款,2015 年 10 月啟動。政府於 2021 年 4 月再增撥 10 億元,並延長申請期至 2027 年。
回收基金主要分為「企業資助計劃」(ESP)及「行業支援計劃」(ISP)兩部分;標準項目(SP)、新成立及初創企業開展項目(SUP)、重置租金資助計劃(RRSP)均屬企業資助計劃框架。
💰 最高資助金額
企業資助計劃以配對基金形式提供資助,政府資助不超過獲批項目預計成本或實際成本(以較低者為準)的 50%,申請企業須以現金提供不少於 50% 的項目成本。
每企業最多獲資助 10 個核准項目,累計資助上限港幣 1,500 萬元(標準項目、特邀項目、重置租金資助計劃及歷史項目均納入同一總上限)。
👥 申請資格
企業資助計劃接受以下申請者:
- 依法成立、註冊及登記,持有香港有效商業登記證(依法獲豁免者的適用情況除外),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企業,包括獨資、合夥、私營公司和上市公司;
- 與回收業密切相關的團體及組織,包括業主立案法團與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可代表相關法團提交申請)。
✅ 申請資格及要求
申請企業一般須至少具有 1 年回收相關運作經驗;成立年期較短的公司如擁有具豐富回收或相關運作經驗的管理/督導人員,可提出有力理據供考慮(此例外並非自動豁免)。
香港實質業務會按本地業務性質、交易量、投資、人員、客戶及稅務等因素評估,空殼公司或大多數業務在香港以外經營的企業不被視為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
申請時,企業及主要股東不應受破產令或相關訴訟程序約束。故意使用不同商業登記、附屬公司或相近登記資料繞過企業資助上限,會被拒絕。同一申請項目已獲或將獲其他政府計劃資助,亦不予考慮。
📖 計劃詳情(資助範圍)
企業資助計劃支援加強回收再造增值鏈的項目,包括源頭分類、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由回收物料製成的再造產品改良、商品化、市場推廣與銷售。為員工提供操作提升工序的培訓亦可屬項目範圍。
可獲資助的開支項目包括:為引進增值工序及/或提高處理量而購買的設備、裝置和車輛的資本投資;提升回收鏈相關的運作成本;為改善廢物源頭回收、運輸、推廣及公眾宣傳的額外成本;訓練員工以執行改良了的運作模式。
項目不能只停留在購買設備的清單,申請人須說明設備、流程、人員與市場安排如何提升回收作業,以及資助期結束後如何持續營運而毋須進一步資助。
回收業務租金開支(包括新增、擴充及現有租用物業)資助上限為項目總資助金額 30% 或每月港幣 5 萬元(以較低者為準)。現有員工薪酬屬日常經營費用,一般不獲資助;因項目而額外增聘、與回收作業直接相關的人員薪酬可獲資助。
🗂 企業資助計劃下的子計劃
企業資助計劃下設有標準項目(SP)、新成立及初創企業開展項目(SUP)及重置租金資助計劃(RRSP),均計入 ESP 的 1,500 萬元及 10 個項目總上限:
- 標準項目(SP-$100 萬):簡化程序協助中小型回收企業提升營運效率和能力。每項資助為核准總支出 50% 或港幣 100 萬元(以較低者為準);一般 12 個月內完成,培訓類別(類別 a)可長至 2 年。
- 新成立及初創企業開展項目(SUP):支援新成立或在香港開業不多於 5 年的公司推行創新回收方案。每項最高資助核准開支 50%、上限港幣 200 萬元;項目期 6 至 24 個月,同一時間只可進行 1 項。
- 重置租金資助計劃(RRSP):協助回收企業把作業場所由不適合地點搬遷至工業大廈等更適合作業的地點。每項最高資助 1,500 萬元(政府最多負擔核准成本 50%),每企業一次性,項目最長 48 個月。
📎 配對比率及撥款安排
政府資助不超過獲批項目成本的 50%,申請企業須以現金提供不少於 50% 的項目成本,不能以現有設備或其他實物承擔直接替代現金配對。
一般項目的撥款安排如下:
| 方案 | 首期 | 中期上限 | 終期 |
|---|---|---|---|
| 方案一(申請首期) | 核准資助最高 30%(須個人或銀行擔保、項目戶口及相等配對現金) | 最高 45% | 按成果與最終審計核算餘額 |
| 方案二(不申請首期) | 無首期 | 最高 75% | 按成果與最終審計核算餘額 |
標準項目(SP)及重置租金資助計劃(RRSP)均不設首期撥款,按各自回撥條件處理。
📝 申請程序
企業資助計劃全年接受申請,由秘書處分批處理。申請人可從官網下載申請表、指引、證明文件清單及填寫範例,以中文或英文填寫,官方申請不收費。
申請可親身、郵遞或經官網正式網上方式遞交;親身可把文件投放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地下接待櫃檯的回收基金收集箱。
秘書處收到申請後發出確認函,進行初步資格及項目評估,可能要求澄清、補充資料或實地核實;回收基金諮詢委員會就申請、金額及條件提出建議,環境保護署代表政府作最後決定,秘書處書面通知結果。
企業資助計劃明確不受理不完整、只以傳真/電郵提交、欠缺正本或負責人簽署與印章的申請。
最新申請批次:第四十四期申請截止日期為 2026 年 11 月 30 日(之前第四十三期為 2026 年 7 月 31 日)。
🏆 評審準則
一般企業資助計劃評審涵蓋:對回收量/質量和減少堆填的潛力;商業及宣傳安排;財務能力;資助後自行持續營運;實施可行性;清晰可量化里程碑;團隊技術營運經驗;管理承諾。
現行指引規定,申請或簽署獲批協議/承諾書前 3 年內,若有 3 次或以上與環境相關法例的定罪,申請會被否決;涉及較少次數定罪及傳票的情況,申請會暫停至裁決。
❓ 常見問題
Q1:回收基金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回收基金的主要目標是協助回收業界提升營運能力和效率,以達致行業可持續發展,從而推動廢物回收再造。與回收運作相關的行業均有資格申請回收基金。申請的項目需實現以下目標:1) 提高廢物中回收的回收物及其處理後生產的再造產品的數量和質量,從而減少堆填區的棄置量;及/或 2) 開拓再造產品市場,為減少棄置廢物於本港的堆填區提供更大推動力;及/或 3) 提高回收業的整體作業能力、處理量、效率和技術,並且增加市場資訊,促進回收業可持續發展。
Q2:申請企業資助計劃需符合什麼資格?
申請資格包括:1) 任何已經按照香港法例或其成立地之法例適當地設立、註冊及登記,及持有商業登記證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企業(包括但不限於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私營公司和上市公司)。申請者必須提供書面文件證明其在申請時的實質業務運作,文件包括僱員記錄、報稅表、商業交易文件,如商業合同、發票等。及 2) 在提交回收基金申請前,申請者須擁有至少1年參與回收相關運作的經驗及紀錄,除非申請者能提出有力的理據(例如成立年期較短的公司,但擁有具回收再造或相關運作豐富經驗的管理或督導員工)。或 3) 與回收業有密切相關的團體及組織,包括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註冊的物業管理公司(PMC)及業主立案法團(OC)。
Q3:目前在香港沒有實質業務運作的企業是否符合資格申請企業資助計劃?
申請時在香港沒有實質業務運作的企業不符合資格申請資助。擁有實質業務運作是指申請者有實際運作和商業交易。申請審核時將考慮以下因素,包括香港業務營運的類型、營運的規模、資本投資、香港員工數目、顧客/客戶資料、由財務和專業機構發出的資料/評估、盈利是否在港評稅。一間空殼公司或大多數業務在香港以外經營的企業將不被視為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
Q4:企業資助計劃的資助金額和原則是什麼?
回收基金會以配對基金形式協助個別回收商/企業提升及擴展本地的回收業務。項目資助一般定為獲批項目核准開支的50%,而每間企業可獲資助以一千五百萬港元為上限。每間企業獲批項目數量以10個為限,而累計資助總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萬港元。可獲資助的開支項目包括:為引進增值工序及/或提高處理量而購買的設備、裝置和車輛的資本投資,提升回收鏈(涵蓋源頭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產品改良、推廣及銷售由回收物製造的再生產品)相關的運作成本,為改善廢物源頭回收、運輸、推廣及公眾宣傳的額外成本。基金亦可資助訓練員工以執行改良了的運作模式。
Q5:企業可否在項目未完成前提交另一份資助申請?
如果獲批項目總數和累計資助額低於有關的上限(最多十個獲批項目,累計資助上限為一千五百萬港元),申請者仍可在該項目未完成前提交另一份資助申請。申請者須在申請表上提供獲批項目的有關資料(包括項目名稱、獲批資助金額和項目推行期等)。申請者需注意項目的進展或之前獲批項目的表現可能會影響到他們新申請的審批結果。回收基金諮詢委員會會按申請者同時管理不同項目的需要和能力,對每個申請進行評審。
Q6:回收基金的資助是否包括採購設備的成本?
回收基金的資助可包括購買或租賃用作實施項目的額外設備,建議購買或租賃的設備必須是不可或缺,或是該項目的特別要求。我們鼓勵申請者盡量使用現有設備。此外,只有由項目直接招致,並在核准開支項目之內及項目推行期產生的開支(基準數量審核費及租金除外),方可納入項目撥款的資助。申請者應謹慎地採購項目的設備、貨物或服務。除非政府同意,申請者必須遵循「申請指引」中列明的採購程序。
Q7:回收基金可否涵蓋企業負責實施項目的現有員工的薪酬?
現有員工的薪酬被視為日常經營費用,因此負責實施項目的現有員工薪酬將不獲資助。另一方面,如果企業需要建立新的職位用以實施資助項目,這些額外員工的薪酬可獲資助。
Q8:回收基金接受申請的日期?
回收基金從2015年10月6日開始接受申請,直至2027年,視乎基金餘額及定期檢討結果而定。基金全年接受申請。
Q9:企業資助計劃以配對基金形式提供資助,申請者可否利用實物形式以支付其部分?
基金不接受申請者以實物形式支付其部分。申請者必須以現金最少支付獲批項目開支的50%。
Q10:申請人可否在申請回收基金的同時為同一項目申請政府的資助?
如果該項目已經/將會獲得其他政府的資助,該項目將不會獲得回收基金資助。如果該公司已為同一項目申請政府的資助,而該申請已經獲批或尚在審批過程中,申請者必須在申請表中申報相關資料。
Q11:回收基金如何支援中小型企業?
為幫助中小型企業申請回收基金,基金在企業資助計劃下設立「標準項目 - $100萬」。「標準項目 – $100萬」的資助金額上限為一百萬港元或相當於項目總核准支出的50%,以較低者為準。
Q12:企業資助計劃下的「標準項目 - $100 萬」是否設有首期撥款?
標準項目不設首期撥款,當項目完成後,以及下列提交的文件被委員會、政府及/或秘書處所接納後,資助將會以回撥方式全數發放予申請人:(i) 於完成項目一個月內,將款項申報表連同完成項目及資助設備調配的證明文件遞交至秘書處;(ii) 就標準項目–$100萬(類別(f)),企業須保留所有購買本地回收物料,及/或賣出其再造產品/已處理回收物料的相關文件,並應要求提交或提供所有相關文件予秘書處/政府。獲批准的「標準項目」可根據項目進度申請中期撥款。
Q13:接受資助後,申請者的主要義務和責任是什麼?
接受資助後,申請者須負責項目的實施和管理、與政府簽訂資助協議、遵守資助協議的條款及謹慎地使用資助款項。申請者須在申請表上列明項目的關鍵成效指標,並具體說明評估項目成效的方法。申請者必須定期提交計劃所要求的報告(包括進度報告/終期報告)及經審計帳目,並提供所需的協助以便秘書處進行現場檢查。企業資助計劃下,成功申請者需分享其經驗及成果,並有義務參與宣傳活動。申請者必須承擔回收基金資助設備的風險,並應按承諾在項目完成後繼續使用該設備,直至其使用壽命結束。
🏛 執行機構及聯絡
執行機構: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回收基金秘書處)
秘書處地址:香港九龍達之路 78 號生產力大樓
電話:+852 2788 5658
傳真:+852 3187 4559
電郵:enquiry@recyclingfund.hk
微信:Recyclingfund
📋 資料說明
本計劃的官方公開資料有限,部分申請資格、資助金額及申請流程細節尚未完成完整核實。 頁面顯示的資訊來自政府公開資料庫及計劃官方網站,FundPilot 正持續補充各計劃的詳細資料。 如需最新申請資訊,請參考上方「官方網站」連結或聯絡 FundPilot 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