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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深度解析

【2026最新版】香港企業支援計劃(ESS)詳細介紹指南:申請資格、評審準則、資助金額與流程一文看懂

全面剖析香港企業支援計劃(ESS)的申請資格、1,000萬港元資助上限、五大評審準則、完整申請流程與項目執行合規要點,2025年12月最新官方指引整理。

作者:FundPilot 團隊

內容摘要|本文根據香港創新科技署2025年12月最新公布的《成功申請公司的資助及行政指引》、《企業支援計劃申請表格填寫指南》(表格7.4)、《所須文件清單》及官方《常見問題》整理,全面剖析企業支援計劃(ESS)的目標、申請資格、1,000萬港元資助上限、24個月項目年期、五大評審準則(創新及科技內容25%、項目成果商品化機會30%、技術及管理能力20%、項目成本合理性15%、能否對整體社會有利或配合政府政策10%)、撥款機制、可獲及不獲資助的開支項目,以及2026年起生效的港幣135萬元採購報價新門檻,為有意申請的本地企業提供官方依據完整指南。


前言:為何香港企業必須認識 [企業支援計劃]

在香港,研發投資從來不是大企業的專利。自2015年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創新及科技基金(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und,簡稱ITF)下的企業支援計劃(Enterprise Support Scheme,簡稱ESS),向本地企業提供以「一元對一元」等額出資方式批出的研發資助,每個獲批項目可獲最多港幣1,000萬元的資助,項目一般為期不超過24個月,並且不設收回政府資助的規定,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亦全歸獲款公司所有。

對於有意把產品、服務、工序或系統由概念推向市場的企業而言,企業支援計劃幾乎是創新科技署旗下最具吸引力、亦最具規模的下游研發資助計劃之一。然而,由於計劃的條款、評審準則、可獲資助開支與採購報價門檻在2025年12月與2026年1月先後作出更新,許多企業在準備申請時,仍對最新版本的官方規定一知半解。

本指南完全依據香港創新科技署最新發布的官方文件整理,包括《企業支援計劃 — 成功申請公司的資助及行政指引》(2025年12月版)、《企業支援計劃 —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創新及科技基金表格7.4,2025年12月)、《申請企業支援計劃的所須文件清單》(2025年7月)及創新及科技基金《常見問題》(2025年11月版)。所有資助上限、評審比重、報價門檻、審計費用、流程時間、聯絡資料等資料,均直接引述自上述官方文件,不作任何加工或推測。讀畢本文,企業負責人、研發主管以至會計與行政部門,應可一次掌握ESS的全部關鍵資訊,亦能避免在準備申請及執行項目時,因為誤解條款而招致延誤甚至失資格的風險。


一、企業支援計劃緣起、定位與最新動向

1.1 由創新及科技基金衍生的研發資助體系

香港特區政府於2015年推出企業支援計劃,目的是資助本地企業進行內部研究及發展(下稱「研發」)工作,旨在鼓勵私營機構在研發方面作出投資。計劃並非獨立運作,而是隸屬於創新及科技基金(ITF)這個更大的資助體系。創新科技署署長為創新及科技基金的管制人員,負責整體基金的管制與運用;而企業支援計劃秘書處則設於創新科技署之內,地址為新界西貢將軍澳唐賢街30號將軍澳政府合署北座11樓,專責處理ESS的申請、評審、撥款及項目監察等具體工作。

創新及科技基金的官方網站為 http://www.itf.gov.hk,計劃詳情、最新指引、補充資料以及表格7.4系列文件均會於該網站發布。創新科技署明確指出,除官方指引及申請表格所載資料外,創新科技署將不時發出補充資料及指引,故申請公司在遞交申請前,必須瀏覽創新及科技基金網站,查看是否有資料更新,這一點對於避免因依據過時資訊而被退件,至為關鍵。

1.2 2025年12月版指引與2026年新規

目前最新適用的官方文件版本為:行政指引方面,創新科技署發布的版本日期為「2025年12月」;申請表格填寫指南同樣為2025年12月版;常見問題為2025年11月版;所須文件清單則為2025年7月版。從版本更新可見,創新科技署在2025年下半年對ESS的指引作出系統性更新,當中最受關注的,是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採購報價上限調整。

根據2025年12月版行政指引第6.1.1段及《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5項,自2026年1月1日起,採購物品和服務的報價上限由港幣1,360,000元下調至港幣1,350,000元,經調整的上限適用於自該日或以後首次經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遞交的申請。換言之,2026年1月1日當天或之後首次遞交的新申請,其採購規則為:每次採購總額介乎5,000元以上至50,000元,須最少取得兩家供應商的書面報價單;50,000元以上至1,350,000元,須最少取得五家供應商的書面報價單;超過1,350,000元的採購則須進行公開招標。

至於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已向創新科技署遞交申請的公司,仍須按原有的過渡安排處理:2024年1月31日前首次遞交申請者,採用港幣140萬元的上限;2024年1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間首次遞交申請者,採用港幣136萬元的上限。這項過渡安排在2025年12月版行政指引中以註明形式列出,企業在編製預算與報價單時,必須對照自身首次遞交申請的日期,採用正確的報價上限,否則一旦在審計階段被發現採購程序不符規定,項目款項便有機會被視為「使用不當」而須連同利息退還。

首次遞交申請的日期 報價上限
2024年1月31日前 港幣1,400,000元
2024年1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港幣1,360,000元
2026年1月1日或以後 港幣1,350,000元

二、計劃目標:政府為何撥款資助企業研發

根據官方《常見問題》第一節「一般問題」的明確說明,企業支援計劃的政策目標可歸納為四項:第一,促使大量科技初創企業成立;第二,鼓勵私營機構增加研發投資;第三,吸引本地及非本地公司在香港開設或擴展其研發業務;第四,創造更多與科技相關的多元化就業機會。

從政策邏輯來看,政府並非單純把ESS視為一項「給予企業現金」的福利,而是希望透過「一元對一元」的等額出資設計,讓企業必須真金白銀地承擔項目一半成本,從而確保企業會以商業審慎的態度推進研發;同時,由於知識產權歸獲款公司,企業亦更有誘因把研發成果商品化、留住核心技術人才、並在香港創造高增值的技術職位。換言之,ESS的本質是政府以「分擔風險」的方式,催化私營機構在創新科技上的投入。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一般須知第(b)項進一步說明,創新及科技基金的設立目的,是資助可促進業界提升科技水平和促進創新的研發項目,從而為本地經濟活動增值、提高生產力及競爭力。這一段官方表述,亦正好回應了不少企業對於「我的研發項目算不算夠創新」的疑問:只要研發項目能夠在創新及科技內容上有明確的嶄新或創新元素,並能轉化為商業應用,便符合計劃的政策定位。


三、ESS三大核心數字:資助上限、出資模式與項目年期

圖1.1-ESS核心特點總覽.png

3.1 港幣1,000萬元資助上限

根據計劃介紹及《常見問題》一般問題第3項,每個獲批資助項目的最高資助額為港幣1,000萬元,由企業支援計劃以一元對一元的等額出資方式批出。換言之,倘若項目總成本為港幣2,000萬元,理論上政府可承擔最多1,000萬元,公司則須以現金等額出資至少1,000萬元;倘若項目總成本為港幣1,500萬元,項目總開支的50%即750萬元,便是政府可承擔的上限,餘下50%須由公司負擔。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B部「項目的主要資料」中亦清楚規定:公司等額資金須以現金出資,金額不得少於項目實際總成本的50%;而向企業支援計劃申請的撥款實額,同樣不得超過項目開支總額的50%。這個雙向限制意味著,企業在編製預算時,公司現金出資與政府資助之比必須不低於1:1,政府不會因為項目「特別具創新性」而提高承擔比例。

3.2 項目年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

在項目時間表方面,企業支援計劃資助的項目年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但官方並沒有設下下限。《申請表格填寫指南》B部I.(B)項只列明「項目為期一般不得超過24個月,但不設下限」,意味著一些技術成熟度較高、需要短期完成關鍵驗證或臨床試驗的項目,亦可申請較短的項目年期。另一方面,行政指引第4.3.3段提到,「如項目需時超過18個月」,公司須提交涵蓋項目開始日期起計首12個月的第二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可見18個月為審計流程的一個分水嶺,企業在預估項目年期時,亦應一併考慮這些行政程序時點。

3.3 等額出資 + 主要在香港進行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B部I.(C)項規定,企業支援計劃資助的研發工作應主要在香港境內進行。如部分研發工作須在香港境外進行,申請公司必須透過外判安排進行有關工作,並須提供足夠理據事先徵求創新科技署署長批准。一般而言,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容許最多50%的獲批項目成本總額用於香港境外的研發工作。倘若研發工作由申請公司以外的機構執行,而相關開支會計入項目款項內,則會被視為採購研發服務,必須遵從指引所載的採購程序。


四、申請資格:四個必須同時符合的條件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A部第1段、行政指引及《常見問題》「有關提交申請的問題」第1項,三份文件對申請資格的表述完全一致。能夠申請企業支援計劃的公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

  •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其前身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持有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發出的有效(現行)商業登記證;
  • 並非政府資助機構;以及
  • 並非《公司條例》(第622章)所指的政府資助機構的附屬公司。

官方對「政府資助機構」的定義非常清晰:指經常接受任何政府撥款以支付其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運作開支的機構。經常撥款可能佔有關機構收入的很大部分,或僅屬小額的供款/贊助,在有關機構的總收入中佔一個很小的比例。換言之,只要機構有「經常性」地接受政府撥款以支付其公共服務運作開支,無論金額大小,均屬政府資助機構,其本身以及其附屬公司均不符合ESS的申請資格。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A部第3至4段補充規定,申請公司須向創新科技署提供其登記於公司註冊處的公司註冊地址及登記於稅務局的營業地址,並須提交:公司註冊處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明書、政府稅務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最近的周年申報表(或新成立公司的法團成立表格)、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委任/停任)(如有)、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或證明書(如有),以及顯示公司內部部門和職能架構的組織圖。如申請公司屬公司集團的成員,則須另外提供一個圖表,顯示其與該公司集團其他法人團體的關係和股權結構。


五、企業支援計劃六大核心特點

5.1 一元對一元等額出資

ESS最具標誌性的特點,就是以一元對一元的等額出資方式批出資助。這意味著任何獲批項目,企業都必須以同等金額的現金與政府共同承擔項目成本,這是計劃在政策設計上最重要的「風險共享」機制。

5.2 知識產權歸獲款公司全權擁有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一般須知第12項與《常見問題》一般問題第3項皆明確指出:一般而言,項目產生的所有知識產權應全歸於申請公司/獲款公司。官方對「知識產權」的定義廣泛,包括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用名稱、設計產權、版權、網域名稱、數據庫權利、工業知識權利、新發明、外觀設計或程序,並包含其他不論性質為何及何處產生的知識產權,不論是目前已知還是隨後創造,以及在每一情況下不論是否已註冊,並包括任何從項目所衍生之權利的有關申請。

5.3 不設收回政府資助的規定

《常見問題》一般問題第3項以及計劃介紹皆載明:本計劃不設有關收回政府資助的規定。對於企業而言,這代表項目即使在商業上未取得預期成功,只要公司有按協議真誠執行項目、提交報告與經審核帳目、並按指引動用項目款項,政府便不會主動要求收回已支付的資助。當然,若項目款項出現使用不當的情況,政府仍保留權利要求公司退還使用不當的撥款金額連同應計利息收入,這點在行政指引第2.4.5及2.6.5段中有明文規定。

5.4 利益分配安排並非強制

官方明確指出,經商品化的研發成果的利益分配安排並非強制性。在《申請表格填寫指南》B部I.(D)項及《常見問題》「有關利益分配的問題」中均強調:申請公司如對其項目的商業前景抱有信心,可主動提出利益分配,評審委員會會把這項提議納入「能否對整體社會有利或配合政府政策」項下一併考慮,但單單不提出利益分配本身,並不會導致申請被拒。

如果公司選擇提出利益分配,須留意以下幾項硬性規定:與政府的利益分配安排只接受現金;利益分配年期由公司完成項目後的首個公司財政年度起計算;公司可建議適合其情況的利益分配年期;只有在公司出現當年盈利的財政年度才須安排與政府的利益分配;申請公司須向政府提交公司在有關財政年度的經審核帳目,以釐定政府所獲分配的金額。

5.5 申請費用全免、全年接受申請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一般須知第1(d)及1(e)項明確列明:企業支援計劃全年均接受申請,並且申請費用全免。對於初創企業及中小企而言,這項安排大大降低了「嘗試申請」的成本門檻。

5.6 着重下游研發、商業應用

企業支援計劃為下游研發活動提供支援,着重項目成果的商業應用及可行性,惟不會支援大量生產活動和一般業務營運。這一句話幾乎是申請企業最容易誤解的部分。下文「不適合申請的情況」將會就此作詳細拆解。


六、哪些情況下,ESS並不適合?

《常見問題》一般問題第4項給出了官方最直接的回答:「企業支援計劃為下游研發活動提供支援,着重項目成果的商業應用及可行性,惟不會支援大量生產活動和一般業務營運,如改善生產/運作程序(例如設施翻新、投資於機器設備、自動化設施、資訊科技相關基礎設施或研發設施)、一般業務融資或員工培訓。」

另外,《常見問題》「有關評審申請的問題」第3項提到,雖然計劃涵蓋的範圍可橫跨上游至下游的研究活動,但鑑於企業支援計劃着重項目成果的商業應用及商品化機會,上游或理論研究將不獲優先考慮;而進行大量生產活動的申請項目,一般不獲資助。換言之,希望以ESS資助來「擴充廠房」、「購入生產設備」、「翻新辦公室」或「員工進修」的公司,並不在ESS的政策目標之內。

《常見問題》一般問題第5項及行政指引第3.1.1段亦明文禁止「雙重資助」:企業支援計劃的撥款不得用以支付已獲政府資助(包括但不限於已獲創新及科技基金及其他計劃資助的項目)、政府資助機構/團體或大學資助項目的任何開支或其部分;同一開支細項或其任何部分均不得獲雙重資助。成功申請公司在簽署資助協議前須簽署聲明,確認申請並沒有/將不會就項目相同成本的相同活動的任何開支項目,獲取任何直接公共資助。


七、企業支援計劃完整申請流程

根據《申請表格填寫指南》一般須知第2至13段、《常見問題》「有關提交申請的問題」第8項以及計劃介紹的《通告》部分,ESS的申請與審批流程可整理為以下八個階段:

圖1.3-ESS八步申請流程.png

第一階段:用戶登記與遞交前準備

申請公司必須先在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ITCFAS,網址為 https://itcfas.itf.gov.hk)完成用戶登記程序,方可獲授權使用該系統提交申請及處理後續事宜。同一時間,企業支援計劃只會接納及處理每間申請公司所提交的一份申請,故公司不能同時遞交多於一份的申請。為確保更多公司可受惠於計劃資助,從未獲取企業支援計劃任何資助的申請公司所提交的申請,將獲優先處理。

第二階段:填妥申請表格7.4及提交

申請公司必須填妥並簽署申請表格,連同全部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一併提交。具體提交途徑為兩條:(a)透過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以電子方式遞交申請;以及(b)提交一份正式簽署並蓋章的申請表格正本予企業支援計劃秘書處。兩個提交渠道必須同時完成,缺一不可。

第三階段:認收通知與文件齊備檢查

企業支援計劃秘書處收到申請後,會向申請公司發出認收通知。秘書處將在發出申請檔號當日起計的2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公司其申請書及證明文件是否已備妥。如有需要,秘書處會要求申請公司就項目作出澄清或提供補充資料。

第四階段:評審委員會審議

經檢視的申請表格連同其他佐證文件,會提交由創新及科技界獨立專家組成的企業支援計劃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委員會由政府邀請的評審委員組成,成員來自學術界、業界、私募投資及資本市場等界別,以確保對申請項目作出有根據及公正持平的評審。如有需要,創新科技署可就個別申請向評審委員會以外的專家徵求意見。

《常見問題》「有關提交申請的問題」第9項指出,一般而言評審委員會約每六星期至兩個月召開會議,評審特設安排(即下文提及的中小企特設安排)下的中小企申請;亦會約每三至四個月召開會議,評審一般安排下的申請。

第五階段:通知評審結果

申請公司在提交所需資料和文件後,一般可於約2個月獲告知評審結果。倘若申請項目在每項評審準則均取得合格分數,並獲評審委員會建議批出資助,秘書處便會與申請公司跟進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包括但不限於修訂項目成本和項目階段成果等。

第六階段:修訂申請與遞交最終修訂本

申請公司必須在收到秘書處通知後三個月內,因應評審委員會就該申請所提出的意見(例如項目範圍、項目成本及階段成果等),完成並提交申請表格的最終修訂本及秘書處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如申請公司未能在3個月內符合上述要求,創新科技署將會視為申請公司撤回該申請,並停止處理有關申請。

為避免延誤審批過程,《申請表格填寫指南》第10段建議申請公司在最初提交申請時便一併遞交以下文件(如已具備):顯示申請公司於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註冊的持牌銀行持有獨立無風險有息港幣儲蓄銀行帳戶(即指定銀行帳戶)以專門處理項目所有收支事宜的證明文件;機器設備及其他直接成本下每個開支項目的書面報價單;項目小組成員可在香港合法受僱的證明文件。

第七階段:創新科技署署長審批撥款

申請表格的最終修訂本連同秘書處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將遞交創新科技署署長審批撥款。如成功獲批,申請公司須與政府訂立資助協議,並須遵守其中的條款及條件。

第八階段:簽訂資助協議與項目執行

簽訂協議後,項目正式進入執行階段。公司須遵守協議、行政指引及創新科技署署長或其代表就項目不時發出的所有指示及函件內列出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包括匯報項目進展及開支、提交報告及經審核帳目等。一旦公司違反協議的任何條款,創新科技署署長有權終止協議或暫緩發放計劃撥款。


八、五大評審準則深度拆解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計劃介紹及《常見問題》「有關評審申請的問題」一致指出,申請公司及其項目會由創新及科技界的獨立專家所組成的項目評審委員會考慮,並按以下五項標準及比重予以評核:

  • 創新及科技內容(25%);
  • 項目成果的商品化機會(30%);
  • 技術及管理能力(20%);
  • 能否對整體社會有利或配合政府政策(10%);以及
  • 項目成本的合理性(15%)。

創新科技署明確規定,申請項目必須在每一項評審準則均取得合格分數,才可以通過撥款審批及獲批資助。換言之,即使某一項評審準則取得極高分數,若其餘任何一項未達合格水平,整個項目仍會被視作不獲推薦。下文逐一拆解這五項準則背後的官方要求。

圖1.2-五大評審準則比重.png

8.1 創新及科技內容(25%)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I節為這項準則訂下了清晰的內容架構。申請公司必須就以下五個範疇提供足夠資料:(一)目標方面,須提供問題陳述以指出所選定的研發範疇內需要解決的主要議題或現存問題;為解決有關問題而提出將於市場推出的產品/服務/工序/系統的簡介,並在適當情況下引述使用案例;項目擬開發或應用的創新及科技在意念、概念、知識、技術、方法及/或應用方面屬嶄新/創新的內容;背後的科學/工程原理;以及有關知識產權安排的資料。

(二)研發工作範圍方面,申請公司應闡述將有系統進行研究的研發範疇,以發掘新知識開發創新及科技;說明能把研究成果轉化為創新及具市場價值方案的具體核心研發活動、技術開發過程及/或方法。如研發活動涉及收集第三方數據,須額外提供五項資料:收集數據的主要方式/方法、收集的數據種類、使用數據的方式、收集數據的限制,以及數據保密和保持數據完整的處理方法。如研發活動包括進行用戶/臨床試驗,須澄清是否須遵守任何規管要求,並提供遵照規管要求的證明文件及推行計劃。

(三)項目成果方面,申請公司須以具體及可計量的方式說明項目成果及有關追蹤和評估成果進展的方法,並須具體列明項目預期的量化及質化成果,包括能反映預期項目成果的功能、用途和性能的可計量參數,且須與D部「項目的階段成果」一致。(四)技術挑戰/風險方面,闡明為達致項目目標及階段成果而面對的風險及挑戰,並載述處理有關風險及挑戰的建議措施。(五)技術發展大綱方面,申請公司或須提供進一步開發項目成果的技術發展計劃。

評審委員會除了考慮項目的創新性及技術含量之外,亦會審視項目能否改善現有產品/系統的質素及性能(如容量、可靠性和速度等)、能否使生產/提供服務/應用成本更具競爭力。申請公司因此應在表格中具體列出相關改善範圍及程度,並就優化工序的依據及節省單位成本提供估算。

8.2 項目成果的商品化機會(30%)

商品化機會在五大評審準則中所佔比重最高,達30%,反映ESS對「下游研發、商業應用」的政策定位。《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II節指出,評審委員會會根據五個範疇評審商品化機會:(a)客戶群、目標市場及地理區域;(b)商業/市場風險,包括規例/潛在責任/風險及其處理方法;(c)競爭力分析,提供項目成果與市場上已有類似產品/服務的對比分析,例如銷售地點、在性能和價格方面的競爭優勢及預計市場份額(%)等;(d)營運模式,包括價值理念、客戶關係、主要資源、主要活動、主要合作夥伴及成本結構;(e)商品化計劃,涵蓋潛在收入來源、接觸目標客戶的方法、供應鏈管理,以及定價策略。

《常見問題》「有關評審申請的問題」第6至8項補充說明:申請公司或須提供詳細的業務計劃;若研發工作正處於初期階段,任何研發項目可實現商品化或具潛在商業價值均會被視為有利條件予以考慮;而所謂「具商業價值」是指項目成果可帶來裨益,例如有助提升申請公司的整體盈利、生產力或運作效率。

8.3 技術及管理能力(20%)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III節說明,這項準則衡量項目統籌人及其項目小組是否有足夠的技術水平及管理能力完成申請項目,包括項目小組的背景及經驗,以及研發工作計劃的可行性。申請公司必須利用創新科技署指定的範本,為每名項目小組成員擬備關於其資歷的簡歷,並以PDF格式存檔。

簡歷所載的資歷必須有下列文件證明:學歷及專業資格證明,例如證書、證明書或學業成績單;取得學歷後的工作經驗及相關商務經驗的證明,例如相關機構(如僱主、大學、政府部門、業務夥伴)發出的證明信、聘書或僱傭合約、商業合約;申請公司發出的最新僱傭合約;以及其他補充資料,包括專利、出版物、過往取得的業界及學術獎項、獲相關領域的傑出專家推薦等。為每位項目小組成員提交的上述文件須個別合併成一個檔案,並以PDF、JPG或JPEG格式存檔。

特別需要留意的是,在提出申請時及整段項目期內,項目統籌人及項目副統籌人必須受僱於申請公司,或是申請公司的要員(如股東/董事)。在應用研發工作及技術商品化方面有良好往績者,亦會獲評審委員會優先考慮。如項目部分工作將外判予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而金額高達或超過港幣50萬元,則申請公司須提交一份書面報價單,並提供資料證明該服務提供者具備相關專門知識及技能,可妥善完成有關工作。

8.4 能否對整體社會有利或配合政府政策(10%)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IV節指出,這項準則主要考量項目期間及其後可能增設的技術職位數目、項目能否為香港創造長期及高增值的技術職位(特別是為選修相關學科的本地大學畢業生而設的職位),以及能否為本地的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STEM)範疇的大學畢業生提供培訓機會。

《常見問題》「有關評審申請的問題」第9項亦補充,這項準則同時考慮項目能否為整體社會帶來裨益,例如在科技行業創造高增值就業機會、支援政府重要措施(例如環保及醫療等範疇的措施)的項目計劃,以及申請公司會否就項目成果作出利益分配安排。

8.5 項目成本的合理性(15%)

《常見問題》「有關評審申請的問題」第5項詳細列出評審委員會如何判斷預算開支是否合理、有依據且符合業界標準,包括:(a)市場基準比較:參考同類項目成本,對比供應商報價或行業標準;(b)分項成本明細列明各項開支的具體用途;(c)職員的薪金;(d)設備及材料成本:材料數量及單價是否合理,設備租賃/購置成本是否有競爭力;(e)項目範圍匹配度:開支是否與項目範圍及項目成果相符,是否有不必要或誇大費用。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V節亦要求,如機器設備或其他直接成本下的每個開支項目金額高達或超過港幣50萬元,申請公司必須就有關開支項目提交一份書面報價單,作為要求所需款額的理據。獲批項目建議書內沒有列明的開支項目,以及並非於項目進行期間產生的開支,均不會獲得資助。


九、申請所須文件完整清單

《申請企業支援計劃的所須文件清單》(創新及科技基金表格7.4,2025年7月版)把申請文件分成兩大類:「必須」與「如適用」,並以A部「申請公司」與C部「理據」兩個層次組織。

9.1 A部:申請公司基本文件

必須提交的四項文件包括:公司註冊證明書(CI)、有效商業登記證(BR)、最近的周年申報表(NAR1)、組織圖。如屬新成立公司,可以法團成立表格(NNC1)取代周年申報表;如有變動,須另外提交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ND2A)以及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或證明書(NNC2)。

組織圖必須顯示組織內部部門和職能架構;如果申請公司屬公司集團的成員,須另外提供一個圖表,顯示其與該公司集團其他法人團體的關係和股權架構。

9.2 C部:理據(評審依據)

在創新及科技內容方面,必須提交六頁項目簡介的簡報。在技術及管理能力方面,必須提交所有項目小組成員已填妥的簡歷;如適用,須另行提交:學歷/專業資格證明、相關營商/工作經驗的證明、最新僱傭合約、合作機構發出的合作意向書或合作安排證明文件。

在項目成本的合理性方面,必須提交單位成本或總成本金額高達或超過港幣500,000元的開支項目參考報價單;如適用,須提交受薪聲明(從項目款項支取任何形式薪酬的股東/董事必須填妥提交,PDF可從ITCFAS下載);以及聘用項目職員聲明書(若項目職員屬行政指引第6.2.2(a)至(e)段所述人士,必須填妥及提交)。

其他可能須提交的文件包括:使用第三方背景知識產權/專利的許可/授權協議;現有技術檢索報告、專利等;研究方案、可行性報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十、六頁項目簡介簡報的關鍵內容

申請公司必須就申請提交六頁項目簡介的簡報(所有文件必須以PDF、JPG或JPEG格式存檔)。《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5段列明,這份簡報是評審委員會快速理解項目的關鍵入口,必須涵蓋以下六大範疇:(a)擬解決的主要問題;(b)項目擬開發/應用的創新及科技,其如何運作及操作原理;(c)研發工作範圍及主要工作的簡介;(d)技術挑戰及其解決方案;(e)目標市場及營運模式;以及(f)對比市場上類似產品/服務的競爭分析。

特別需要留意的是,《申請表格填寫指南》B部第II節亦規定項目簡介內容必須同時以中、英文表達,並涵蓋五項要素:概述就研發工作相關範疇所識別的現存主要議題或問題;說明為解決有關問題而提出將於市場推售的產品/服務/工序/系統;扼要介紹為開發該產品而擬開發或應用的主要創新及科技,並簡述背後的科學/科技/工程原理;該產品在功能和技術性能上的競爭優勢;以及把該產品商品化的策略。


十一、項目預算編製:可獲資助與不獲資助開支

行政指引第3.1及《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V節將項目開支分為三大類:職員薪金、機器設備,以及其他直接成本。根據官方規定,項目款項可用以支付:(a)申請公司專為在香港進行項目而僱用職員的成本(須提供職員可在香港合法受僱的證明文件);(b)專為進行項目而購置的新機器設備;以及(c)專為進行該項目而產生的其他直接成本。

11.1 可獲資助的職員薪金

項目款項一般可用於支付進行技術研發活動的項目職員的薪金,包括強制性公積金僱主供款(不時生效的最低強制性供款)。項目統籌人、項目副統籌人及項目小組成員可就他們為項目進行的工作向項目支薪;如有關人員只需以部分工作時間進行項目,則應就付出的時間按比例形式支薪。

具體而言,項目款項不能用以支付以下涉及員工薪酬的項目:銷售佣金、花紅、約滿酬金、每年的薪金調整(包括增薪及晉升)、附帶福利及津貼,例如房屋(包括宿舍的象徵式租金)、教育、培訓、旅費及交通、食物、醫療、牙科、保險、遣散費、逾時工作補薪及未放取的假期等開支。項目款項亦不可支付薪酬予任何從政府、政府資助機構/團體、大學或另一同時獲基金資助的項目支取薪金的人士,不論是否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進行有關服務/工作。

一般而言,公司股東/董事不得於項目款項支取任何形式的薪酬。倘公司或其相關公司(隸屬同一公司集團)的任何股東/董事獲委任為項目統籌人、項目副統籌人或項目小組成員進行項目的技術研發活動,必須填妥「受薪職位附加聲明書」,就其所有受薪職位作出書面申報,並提供有關委任的理據及就減少利益衝突擬採取的行動,事先徵求創新科技署署長批准。創新科技署署長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作出有關批准。

11.2 可獲資助的機器設備

為進行項目而購置的機器設備(包括以項目款項購置的機器設備)將由公司全權擁有,並裝置在其於香港的基地。根據協議規定,項目款項可用以支付專為進行該項目而租用、購置或修理機器設備。

具體而言,項目款項不能用以支付:由公司或其公司集團轄下公司擁有的機器設備的購買或租用/使用時間的費用;折舊/攤銷或並不代表所產生的實際開支的預留款項;以及一般辦公室或資訊科技設備。申請公司必須就項目進行期間所採購每項機器設備提供理據,並指明其主要功能、將如何利用有關機器設備以達至C部「項目成果」及D部「項目的階段成果」中詳述的成果,以及在購置多於一件機器設備時的分工安排。

11.3 可獲資助的其他直接成本

項目款項可用以支付下列項目開支:外判工作予第三方技術供應商;消耗品(應提供每項所需消耗品的分項開支和數量);為進行功能驗證而製作樣本/原型(例如集成電路下線、印刷電路板製作、多項目晶圓片、集成電路封裝),但並非作商業生產用途;由認可實驗所進行的工業標準(例如產品安全)及規格測試(例如UL、CE、FCC);就證明產品或技術具備申請書內所述效能而須進行的測試或認證(例如功能測試、可靠性測試、失效分析);工業設計;臨床前研究及臨床試驗;以及與項目直接相關的功能性發明的專利註冊費。

在專利註冊費方面,可計入項目帳目的金額不得多於港幣25萬元。一般而言,專利註冊的預算支出不可轉撥至其他開支項目。此外,如獲創新科技署署長行使絕對酌情權批准,項目款項或可用於支付市場研究開支;經審核項目帳目的審計費用亦可列入項目預算,惟須遵守行政指引第2.5.5段所訂的上限表。

11.4 不獲資助的開支項目

項目款項不得用以支付下列項目開支:大廈設施(包括辦事處、實驗室及辦公地方)的差餉、租金、翻新工程、運作、維修保養等開支;機器設備的維修保養開支;成立辦事處或組織/聯盟的成本;公用設施—電力、煤氣、水、電話及傳真服務等費用;交通—穿梭巴士服務及由居所至辦公地點的交通開支;項目小組成員或顧問進行電話會議、視像會議、文件交換、海外訪問而招致的成本;一般行政及辦公室開支;與員工有關的成本—公積金手續費、員工培訓及發展費用、員工設施;酬酢開支及以現金或其他紀念品方式贈送的任何獎品;廣告;組織貿易訪問團及個人/公司參加研究代表團/貿易訪問團的費用;公司或其承辦商/代理商提供的非研發服務收費(例如會計、人事、採購、圖書館、保安、清潔、法律、銀行、中央和部門行政支援及物流服務等);為前後年度/期間的資料作出調整的費用;以及籌集資本的開支,例如按揭及貸款/透支利息。

行政指引特別提醒,上述「不獲資助的開支項目」並未盡列;公司如對某支出項目能否記入項目帳目有任何疑問,應徵詢創新科技署的意見,以免在審計階段被裁定為使用不當而須退還資助。


十二、採購程序與報價門檻(含2026年新規)

行政指引第6.1段對採購程序的原則性要求十分嚴格:公司為與項目有關或為項目目的而採購的所有機器設備、物品和服務,不論價值為何,必須恪守公開公平和物有所值的原則,並須避免任何利益衝突。所有採購工作必須按照公開、公平的一般交易原則和具競爭性的方式進行,並符合審慎的商業原則。除非事先已獲創新科技署署長書面批准,否則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不得為申請指南內界定的「受限制人士」。

在報價門檻方面,行政指引第6.1.1段列明三檔規定:每次採購總額5,000元以上至50,000元,須最少兩家供應商提交報價單;50,000元以上至港幣1,350,000元(註c),須最少五家供應商提交報價單;1,350,000元以上的採購,須進行公開招標。

如公司有意不遵從上述採購程序,直接從某一公司/機構/個人採購物品或服務,必須在簽訂擬訂立的合約前,先向政府提交有關合約的詳細資料,說明與該公司/機構/人士的關係,並提出充分理據,以供政府審批。如任何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與公司就項目用途或為項目而採購物品或服務而擬訂立的合約中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係,公司在簽訂有關合約前必須先向政府全面披露所涉利益關係的性質,並就如何減少利益衝突而擬採取的行動提出建議,以供創新科技署署長審批。


十三、簽訂資助協議與指定銀行帳戶

行政指引第2.1及2.3段是項目執行階段的兩塊基石。獲款公司必須就每個獲批資助的項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資助協議,而本指引須視作協議的一部分。倘若協議與本指引有任何抵觸,須以協議為準。協議中亦明文要求,申請公司及其獲資助項目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例和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在資金管理方面,公司必須在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註冊的持牌銀行只以其獨立名義持有獨立無風險有息港幣儲蓄銀行帳戶(即「指定銀行帳戶」),專門處理項目的所有收支事宜。所有項目款項(包括計劃撥款及公司的等額資金)及利息收入均須存入該指定銀行帳戶,而所有專用於項目的開支亦須經由該帳戶繳付。

公司須把項目款項悉數存於指定銀行帳戶,在按照協議動用或向政府退還款項前,須以項目款項受託人的身分代表政府持有該銀行帳戶。由項目的指定銀行帳戶衍生的所有利息收入均須留存於指定銀行帳戶內。公司不得向政府計算負利息及收取銀行費用。倘若政府延遲或暫緩發放計劃撥款,不論原因為何,公司均無權把任何利息支出記入指定銀行帳戶,或向政府索取任何性質的補償或援助款項。

在帳簿與紀錄方面,行政指引第2.4段規定:公司須為每個項目妥善保留一套獨立的帳簿及記錄(即「項目帳目」),並採用應計制會計基礎記帳。除非另獲政府同意,公司須在項目完成或協議終止後(以日期較後者為準),保留項目的帳簿及記錄最少七年。創新科技署署長、審計署署長及其授權代表可隨時要求查閱有關帳冊及記錄,亦可就接受計劃資助的公司進行衡工量值研究。


十四、分期撥款機制:預先撥款、首期與最終10%

行政指引第4.1段對計劃撥款的發放方式作出嚴格規定。政府通常會根據項目的核准現金流,每半年向公司分期發放計劃撥款,並會在確定公司已投入資金後才分期發放撥款。首期撥款一般會在收到第一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顯示公司已用畢公司投入的首期等額資金後發放。

14.1 預先撥款的上限

公司可申請預先收取部分計劃撥款(即「預先撥款」),金額上限為基金批出的首六個月等額資助的50%或最高港幣500,000元,以較低者為準。政府在收到公司已根據配對原則投入等額資金的所需證明後,便會發放預先撥款。預先撥款屬於首期撥款的一部分。對於現金流偏緊的初創企業而言,這項預先撥款安排可以紓緩項目開展時的資金壓力。

14.2 後續分期撥款

除非情況顯示有充分理由,否則公司須提供證明,顯示公司已如期就項目投入等額資金,並按協議遵行所有其他規定而達致創新科技署署長滿意的程度,才會獲發放其後各期的計劃撥款(最後一期除外)。在指定情況下,政府保留權利暫緩向項目進一步發放款項,例如項目進度未達階段成果、公司未能按注資時間表提供資金、公司未能提交經審核項目帳目,或政府認為指定銀行帳戶內有大量未動用的項目款項等。

14.3 最後一期保留10%

除非另獲政府同意,否則最後一期撥款應留存不少於10%的政府資助款項。只有在創新科技署署長接納已完成項目的最後報告及經審核項目帳目後,方會發放最後一期計劃撥款。最後一期撥款的金額亦可能會作出調整,以確保所發放的計劃撥款總額不會超出創新科技署署長接納的已完成項目經審核項目帳目所示,政府應按比例承擔的項目實際開支款額。


十五、項目監察:進度報告、最後報告與經審核項目帳目

行政指引第4.2及4.3段確立了三類主要的監察工具。第一類是進度報告:所有核准項目均會受到創新科技署署長按照項目建議書內列明的項目階段成果監察。公司須按照協議所列明的提交報告時間表提交進度報告,直至項目完成為止(或如項目因任何原因而提早終止,則為協議終止日)。所有進度報告均須以創新科技署署長規定的標準格式編製,並透過基金管理系統提交。

第二類是最後報告:公司須於項目完成日(或如項目因任何原因而提早終止,則為協議終止日)起計兩個月內,提交項目的完整最後報告,報告期涵蓋項目開始日至項目完成日(或協議終止日)。最後報告須以創新科技署署長規定的標準格式編製,並透過基金管理系統提交。在創新科技署署長要求下,公司須及時澄清及/或提供額外資料,以證明最後報告所載的內容屬實。

第三類是經審核項目帳目:每個項目的經審核項目帳目須以應計制會計基礎編製,並須包含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帳目附註及審計報告。提交時點如下:公司須於第一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的結算日起計1個月內,提交第一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如項目需時超過18個月,公司須於第二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的結算日起計1個月內,提交涵蓋項目開始日期起計首12個月的第二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如第一份及第二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的結算日相隔少於3個月,則公司可選擇是否提交第一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惟若選擇不提交,政府的首期撥款將只會在提交第二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後發放。

在最終經審核項目帳目方面,如項目總成本達港幣100萬元或以上,公司須於項目完成日(或協議終止日)起計三個月內,提交由項目開始日至項目完成日(或協議終止日)的最終經審核項目帳目;如項目總成本少於港幣100萬元,則須於上述日期起計一個月內提交有關帳目。

行政指引第2.5段就審計工作作出嚴格要求:項目帳目須由獨立審計師按照計劃秘書處發出的《創新及科技基金 — 企業支援計劃獲款機構的審計師須知》最新版本內的規定進行審計,而該審計師必須為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註冊及具有執業證書的會計師。公司須於聘用審計師的聘用書中訂明,受聘審計師在進行合理的核證工作及為每個項目帳目編製審計報告時,必須嚴格遵守《審計師須知》最新版本內的規定。


十六、可計入項目預算的審計費用上限

行政指引第2.5.5段以表列形式公布外聘審計費用的最高金額,視乎經審核的項目總成本而定。下表為官方公布的審計費用上限:

經審核項目帳目 < 港幣100萬元 介乎100萬元至500萬元 > 500萬元
第一份中期 5,600元 9,800元 14,000元
第二份中期 8,000元 14,000元 20,000元
最終 8,000元 14,000元 20,000元

與項目有關及因遵行協議條文而產生的外聘審計費用,必須列入獲批項目預算內,但所收取的審計費用不得超過上表所示的最高金額。對於項目總成本低於100萬元的小型項目而言,三輪審計的總費用合共上限為21,600元;中型項目(介乎100萬元至500萬元之間)為37,800元;大型項目(超過500萬元)則為54,000元。


十七、非強制性利益分配安排

《常見問題》「有關利益分配的問題」明確指出,非強制性利益分配是指企業支援計劃的獲款公司並非必須與政府分享商品化項目成果的財務或其他收益。提出利益分配會按「能否對整體社會有利或配合政府政策」項下予以考慮,惟申請仍須在所有評審準則下取得合格分數。

如果申請公司決定提出利益分配,可參考以下原則性安排:與政府的利益分配安排只接受現金;申請公司可建議適合其公司情況的利益分配年期,有關年期於申請公司完成項目後的首個公司財政年度起計算;申請公司只有在公司出現當年盈利的財政年度才須安排與政府的利益分配,並可建議與政府分享當年盈利的百分比;申請公司須向政府提交公司在有關財政年度的經審核帳目,作為釐定政府所獲分配金額的依據。評審委員會於評審個別申請時,會按個別情況考慮各項利益分配建議。


十八、中小企特設安排:每六星期至兩個月評審一次

《常見問題》「有關提交申請的問題」第6項明確說明,企業支援計劃對中小企及大型企業一視同仁,並會依據每宗申請本身的優劣作出評審,只要項目符合相關撥款準則,便可獲得資助。為了使中小企的申請能更有效及集中地處理,創新科技署已為僱員人數少於100人,及就申請項目不多於港幣280萬元資助的公司設立特設安排。

在這項特設安排下,評審委員會約每六星期至兩個月召開會議,評審符合條件的中小企申請;而一般安排下的申請則約每三至四個月召開會議評審。對於規模較小、項目預算較少的中小企而言,這項特設安排可以縮短等待評審結果的時間,有助加快資金到位、推動項目。


十九、法律合規要求:國家安全、防止賄賂與雙重資助禁令

行政指引第2.1.1段規定,申請公司及如申請成功其獲資助項目,需要遵守所有適用的法例和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倘若公司曾經參與或正在參與可能會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或繼續參與或繼續執行協議將不利於國家安全,政府可終止協議或暫緩發放計劃撥款。

行政指引第9段為防止賄賂條款。申請公司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規定,並須禁止其項目團隊、董事、僱員、代理、顧問、承辦商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參與項目的人員,在推行項目時或因項目的關係向任何人提供或索取任何利益,或接受任何人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於金錢、饋贈、貸款)。如項目團隊任何成員因「企業支援計劃」項目的關係干犯《防止賄賂條例》下的罪行,創新科技署有權終止項目、撤銷已獲批資助、停止發放資助及以債項形式向申請公司追討已發放資助,而申請公司須就政府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在雙重資助方面,行政指引第3.1.1段明確指出,計劃的撥款不得用以支付已獲政府資助(包括但不限於已獲基金及其他計劃資助的項目)、政府資助機構/團體或大學資助項目的任何開支或其部分;同一開支細項或其任何部分均不得獲雙重資助。這項原則對於同時申請其他科技或業界資助計劃(例如TVP、PSP、ITSP等)的公司尤其重要,必須在預算編製及帳目管理上嚴格區分各項資助來源所支付的開支。


二十、項目完成後規定與推廣鳴謝

20.1 退還剩餘款項

行政指引第4.4段規定,在項目完成或協議終止後(以較早者為準),公司須於創新科技署署長書面接納項目的最後報告及經審核項目帳目後一個月內,按其所投入項目款項的比例計算,向政府退還指定銀行帳戶內所有剩餘項目款項及利息收入。如公司不合理地延遲向政府退還剩餘款項,政府或會採取其認為必需的行動及徵收逾期罰款。

20.2 項目完成後評估報告

在創新科技署署長要求下,公司須於項目完成日起計的24個月內,按照創新科技署署長提供的格式,提交項目完成後評估報告,以協助政府評估項目對行業及社會帶來的長期效益。

20.3 推廣研發成果與鳴謝聲明

行政指引第7.1段規定,公司必須在所有與計劃資助項目有關的機器設備、設施、宣傳/傳媒活動及為項目而出版的刊物上,加上鳴謝計劃支持的字眼。公司亦須在與計劃資助項目有關的任何刊物及傳媒活動上,標示以下免責聲明:「在本刊物/活動內(或由項目小組成員)表達的任何意見、研究成果、結論或建議,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科技署或企業支援計劃評審委員會的觀點。」

20.4 聯絡資料變更通知義務

項目完成後,公司仍有責任通知秘書處有關其聯絡資料的任何改變,包括公司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及/或電郵,並須向秘書處提交已填妥的項目完成後評估報告。


二十一、與其他基金協作:研究人才庫

《常見問題》一般問題第6項提到,為期12個月或以上的企業支援計劃資助項目,均可聘請研究專才協助進行項目,詳情請瀏覽「研究人才庫」網頁(https://www.itf.gov.hk/tc/funding-programmes/nurturing-talent/research-talent-hub/index.html)。換言之,獲ESS資助的較長期項目,可以與研究人才庫互相配合,由研究人才庫支付研究專才的薪金津貼,讓ESS項目款項可以集中用於其他直接研發開支,這對於人才密集型的研發項目而言,能進一步降低公司現金流壓力。


二十二、申請不獲批後如何重新提交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一般須知第13段及《常見問題》「有關評審申請的問題」第11項規定:申請不獲批准的申請公司會獲告知原因。不獲批准的申請,須因應先前被拒絕的原因作出修訂,方可重新提交。重新提交的申請將視作新申請處理,並按相同程序進行評審;然而,未經適當修訂便重新提交的申請,將不獲處理並會被退回給申請公司。

雖然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設上訴機制,但《常見問題》「有關評審申請的問題」第10項提到,所有企業支援計劃的申請,不論其申請狀況或評審結果如何,均須保留一段時間以符合創新科技署既定的檔案管理指引。在填寫重新提交申請的申請表格時,申請公司須清楚列明重新提交的申請與原先遭拒絕的申請的相異之處。換言之,企業即使首輪申請失利,仍可在改善計劃內容、補強商品化策略或調整項目成本後,重新挑戰。


二十三、提升獲批機會的關鍵考量

綜合官方《申請表格填寫指南》與《常見問題》的多處指示,可以歸納出幾項對提升ESS獲批機會至關重要的考量點。第一,項目必須清楚回答「擬解決哪個現存問題」、「擬開發或應用甚麼創新及科技」、「項目成果如何商品化」這三大核心問題,並以可量化參數說明預期成果的功能、用途與性能。第二,項目小組必須具備完成研發及商品化的技術能力與業界經驗,項目統籌人及副統籌人於申請及項目期內均須受僱於申請公司或為公司要員。

第三,預算編製須符合「市場基準」、「分項清晰」、「與項目範圍匹配」三個檢驗點,並針對單項50萬元或以上的開支提供書面報價單。第四,採購程序須嚴格遵循官方門檻,2026年1月1日起首次遞交申請的公司,更須適用港幣135萬元的最新報價上限。第五,項目應主要在香港進行,境外開支以不超過項目總成本50%為原則;境外研發須事先取得創新科技署署長書面批准。第六,若擬聘用與股東、董事、現有僱員或供應商相聯人士或好友作為項目職員,必須先填妥「聘用項目職員聲明書」並徵求政府書面批准,避免任何利益衝突風險。

最後,項目簡介必須以六頁簡報、中英文並陳的方式清晰呈現核心邏輯。在項目簡介中清楚交代問題、創新內容、研發範圍、技術挑戰、目標市場與競爭分析,能讓評審委員會在會議的有限時間內快速形成正面評價,從而提升項目通過五大評審準則合格門檻的機會。


二十四、企業支援計劃秘書處聯絡資料

如對申請程序、項目執行、文件要求或撥款安排有任何疑問,企業可循以下渠道聯絡創新科技署企業支援計劃秘書處:

  • 地址:新界西貢將軍澳唐賢街30號將軍澳政府合署北座11樓
  • 電話:(852) 3543 5906
  • 傳真:(852) 3543 5908
  • 電郵:ess@itc.gov.hk
  • 創新及科技基金網站:http://www.itf.gov.hk
  • 基金管理系統(ITCFAS):https://itcfas.itf.gov.hk

創新科技署提醒,申請公司在遞交申請前應主動瀏覽創新及科技基金網站,查看是否有最新指引、補充資料或常見問題更新。對於首次申請的中小企而言,亦可在計劃網頁查閱所須文件清單、申請表格7.4以及相關範本,並透過秘書處的電話與電郵渠道,就個別問題尋求協助。


二十五、結語:以官方規則為基礎,把研發投入轉化為長期競爭力

企業支援計劃自2015年推出以來,一直是香港政府支援私營機構在研發方面投資的核心工具。每個獲批項目最多港幣1,000萬元、一元對一元的等額出資、項目產生知識產權全歸獲款公司、不設收回政府資助規定,這些條款組合起來,對下定決心投入下游研發、希望把產品或服務推向市場的本地企業而言,極具吸引力。

然而,計劃同時對申請資格、項目開支、採購程序、撥款流程及帳目審計等環節定下了極為嚴謹的規則。從2025年12月版行政指引到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港幣135萬元採購報價上限,每一項細節都直接影響項目能否順利推進,亦直接決定企業能否完整地收到所有政府承諾的資助款項。

換言之,企業支援計劃從來不是「先申請、後了解」的計劃;它要求申請企業在提交表格7.4之前,就已經以政府的官方規則為基礎,系統地構思自身的研發路線圖、項目小組組成、預算結構與商品化策略。對於認真看待創新與科技投資的香港企業而言,掌握本文所載的官方規定,是把握ESS這項資助機會、並在獲批後安全執行項目的第一步。

如對個別申請情境仍有疑問,建議直接聯絡企業支援計劃秘書處,或在創新及科技基金網站查閱最新指引;以官方最新版本為準,是企業在策略思考過程中最穩妥的做法。


本文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科技署、創新及科技基金《企業支援計劃 — 成功申請公司的資助及行政指引》(2025年12月版)、《企業支援計劃 —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創新及科技基金表格7.4,2025年12月)、《申請企業支援計劃的所須文件清單》(2025年7月)、創新及科技基金《常見問題》(2025年11月版)。所有條款及金額均以創新科技署不時公布的官方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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