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把官方條文化為可執行的申請與項目管理SOP
在前一篇「企業支援計劃詳細介紹指南」中,我們已系統梳理過ESS的政策定位、資助上限、評審準則與基本流程。然而,要真正成功取得創新及科技基金的1,000萬資助,並在24個月項目期內安全用畢這筆款項,企業負責人與行政會計團隊必須掌握的不止於「計劃是甚麼」,更包括「具體要如何填寫、如何採購、如何記帳、如何提交報告」等實戰細節。
本篇手冊嚴格依據香港創新科技署2025年12月發布的最新官方文件整理,包括《企業支援計劃 — 成功申請公司的資助及行政指引》(2025年12月版)、《企業支援計劃 —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2025年12月版)、《申請企業支援計劃的所須文件清單》(2025年7月版)以及創新及科技基金《常見問題》(2025年11月版)。每一個細節、每一條紅線,皆有官方文件明文出處;行文不作任何超出官方規定範圍的引申或推測。讀者大可放心把本文作為內部訓練、表格7.4撰寫、評審準備與項目執行的合規參考。
建議讀者把本文當成一份檢查表來使用:每完成一份申請文件、每進行一次項目採購、每提交一次審計報告,回過頭來對照本文相對應的章節,能夠大幅降低因為「不知道有這條規定」而引致的合規風險。
一、申請前必須讀懂的8個官方關鍵詞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第5至9頁的「釋義」部分為計劃所有條款奠定基礎。許多企業在填寫表格時,往往對「相聯者」、「相聯人士」、「受限制人士」、「親屬」等詞掉以輕心,結果在採購或聘用環節觸犯規定而毫不自知。以下八個詞彙的官方定義,建議在動筆撰寫申請表格之前細讀。
1.1 「相聯者」
任何人的相聯者,指:(a)該人的親屬或合夥人;或(b)任何與該人共有一名或多名相同董事的團體(不論法團或非法團組織)。換言之,如果你公司一位董事同時是另一公司A的董事,公司A即為你公司的「相聯者」之一;而你的兒子、配偶、兄弟姊妹也屬「相聯者」。
1.2 「相聯人士」
在與另一人有關連時指:(a)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人的人;或(b)任何受另一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人;或(c)任何受上述(a)或(b)項所述人士控制或控制(a)或(b)項所述人士的人。簡言之,凡有控制關係或被控制關係,皆視為「相聯人士」。
1.3 「控制」
指一人透過以下方式運用權力:(a)藉持有另一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股份或權益或管有另一人的投票權;或(b)憑藉影響另一人的任何章程、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合夥、協議或安排所賦予的權力;或(c)憑藉出任另一人的董事職位;從而讓首述的人的事務按照另一人的意願所進行。
1.4 「董事」
包括以任何職稱擔任董事職位(包括實質董事或幕後董事)的人,以及負責法團或非法團組織團體的日常管理或運作的人。這個定義範圍寬於《公司條例》的字面意義,凡實際參與企業日常管理的人士,皆可能被視為董事。
1.5 「親屬」
指有關人士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而在推斷此種關係時,領養的子女須當作是其親生父母的子女,亦是其領養父母的子女,而繼子女則須當作是其親生父母的子女,亦是其繼父母的子女。
1.6 「受限制人士」
這是採購環節中最關鍵的一個詞。受限制人士指:(a)申請公司、其相聯者或相聯人士;(b)申請公司的任何股東或董事,或該等股東或董事的相聯者、相聯人士或親密朋友;或(c)申請公司、其相聯者或相聯人士的任何現任員工,或該員工的相聯者、相聯人士或親密朋友。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V節第4段明確規定:除非事先已獲創新科技署署長書面批准,否則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受限制人士。換言之,凡採購對象牽涉上述任何身分關係,公司必須在簽訂合約前向政府全面披露利益關係性質,並提出減少利益衝突的行動,徵求批准。
1.7 「當年盈利」
指申請公司在有關財政年度的除稅後盈利。這項定義主要與E部利益分配安排有關,是釐定政府所獲分配金額的基數。
1.8 「項目帳目」
指為每個項目妥善保留一套獨立的帳簿及記錄。行政指引第2.4.1段要求,項目帳目必須妥善備存,以便就每個項目編製收支表(格式與經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提交的最後報告內所示的相同)及資產負債表,項目所有收支均須妥善並及時記錄。
二、申請被即時拒絕的四項導火線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3段詳細列出創新科技署可全權酌情拒絕申請的具體情境,遠較大部分申請人想像為嚴格。拒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
- 接獲就申請公司清盤而提出的呈請、或展開訴訟、或獲頒法令或通過決議;
- 申請書載有虛假、不準確或不完整的聲明或陳述;
- 申請公司沒有充分履行與創新科技署或其他政府部門/本地公共機構簽訂的任何其他資助協議的責任;以及
- 申請公司的任何董事、會計或財務人員或高級管理人員,被裁定干犯任何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的罪行,又或任何監管機構認為該等人員並非適當人選。
上述任何一項一旦觸發,創新科技署即使在評審委員會建議資助的情況下,仍可全權酌情拒絕申請。因此,企業在遞交申請前,應自我審查公司及主要管理層的訴訟、合規與信譽紀錄,並確保表格內所有陳述屬實、完整。
三、表格7.4 A部:申請公司資料的填寫要點
A部看似簡單,但事實上是最容易出現「文件缺失導致申請延誤」的部分。根據《所須文件清單》及《申請表格填寫指南》A部第4段,必須提交的副本文件包括:
- 公司註冊處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明書(CI);
- 政府稅務局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BR);
- 最近的周年申報表(NAR1),或新成立公司的法團成立表格(NNC1);
- 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ND2A)(如有);
- 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或證明書(NNC2)(如有);以及
- 顯示公司內部部門和職能架構的組織圖。
組織圖的撰寫上有一項常被忽略的要求:如申請公司屬公司集團的成員,須另外提供一個圖表,顯示其與該公司集團其他法人團體的關係和股權結構。換言之,若你的申請公司有母公司、姊妹公司或子公司,必須以一張「關係圖」清晰呈現股權持有比例、董事重疊情況等,方便評審委員會評估是否存在利益衝突或雙重資助風險。
A部第3段亦規定,申請公司須向創新科技署提供登記於公司註冊處的公司註冊地址及登記於稅務局之營業地址。若兩個地址不一致,建議在備註欄目作出說明,免得審查時被質疑公司營運實際地點。
四、表格7.4 B部:項目主要資料的策略填寫
4.1 公司等額資金與向ESS申請的撥款實額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B部I.(A)項對項目成本作出兩個方向的50%硬性規定。第一個方向是公司等額資金:申請公司就其申請項目的財務出資,不得少於項目實際總成本的50%,且必須以現金出資。第二個方向是向ESS申請的撥款實額不得超過項目開支總額的50%,每個獲批項目上限為港幣1,000萬元。
在預算編製上的策略意義是:申請企業必須先決定自身可承擔的現金規模,因為「政府承擔」是被「公司承擔」這個分母拉著走的。例如,若公司只能拿出港幣300萬元現金,則項目總成本最多就是600萬元,政府承擔的上限為300萬元,而非1,000萬元的計劃上限。對於現金流偏緊的初創而言,這條規則直接決定了項目規模。
4.2 24個月年期不設下限
B部I.(B)項規定,項目為期一般不得超過24個月,但不設下限。對於申請公司而言,這意味著如果項目本身在12個月內已可完成關鍵研發、驗證或臨床試驗,便可選擇較短的年期,以降低營運與報告負擔。但需要留意,項目年期一旦超過18個月,公司便須於第二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的結算日起計1個月內,提交涵蓋項目開始日期起計首12個月的第二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
4.3 香港境內進行研發、境外開支50%上限
B部I.(C)項規定,企業支援計劃資助的研發工作應主要在香港境內進行。如部分研發工作須在香港境外進行,申請公司須透過外判安排進行有關工作,並須提供足夠理據事先徵求創新科技署署長批准。一般而言,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容許最多50%的獲批項目成本總額用於香港境外研發工作。倘研發工作由申請公司以外的機構進行,而相關開支會計入項目款項內,則會被視為採購研發服務,必須遵從採購程序。
4.4 利益分配(B部I.(D) + E部)
利益分配並非強制性。如申請公司對其項目商業前景抱有信心,因而提出利益分配,評審委員會會在「能否對整體社會有利或配合政府政策」項下予以考慮。提供利益分配的申請公司須填妥申請表格E部。E部要求以下事項:與政府的利益分配安排只接受現金;申請公司可建議適合其公司情況的利益分配年期,由完成項目後的首個公司財政年度起計算;只有在公司出現當年盈利的財政年度才須安排分配;並須向政府提交公司在有關財政年度的經審核帳目以釐定政府所獲分配金額。
4.5 彌償安排(B部I.(E))
如項目涉及使用第三方的背景知識產權,申請公司應在申請表格申明是否已徵得同意/取得特許授權,以使用這些知識產權。如因使用這些知識產權而導致任何索償、法律行動、調查、索求及所有法律責任,申請公司須按資助協議內的條款向政府作出彌償,並使政府持續獲得彌償。換言之,獲款公司不可在事後把第三方IP侵權的責任轉嫁政府。
五、B部II項目簡介:中英文同時呈現的五項要素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B部第II節要求,為使評審委員會可概覽整個申請項目,申請公司必須就此簡明介紹項目內容,簡介內容必須同時以中、英文表達,當中須包括:
- 概述就研發工作相關範疇所識別的現存主要議題或問題;
- 說明為解決有關問題而提出將於市場推售的產品/服務/工序/系統;
- 扼要介紹為開發上項而擬開發或應用的主要創新及科技,並簡述背後的科學/科技/工程原理;
- 上項在功能和技術性能上的競爭優勢;以及
- 把上項商品化的策略。
申請公司亦須另外提交六頁項目簡介的簡報(PDF、JPG或JPEG格式),其內容焦點包括擬解決的主要問題、項目擬開發或應用的創新及科技與其運作原理、研發工作範圍與主要工作的簡介、技術挑戰及其解決方案、目標市場及營運模式,以及對比市場上類似產品/服務的競爭分析。建議簡報以圖文並茂方式呈現,避免大段文字,使評審委員會在會議中能迅速理解項目本質。
六、五大評審準則的「填寫實戰」
6.1 創新及科技內容(25%)
C部第I節要求申請公司就項目目標、研發工作範圍、項目成果、技術挑戰/風險及技術發展大綱五個範疇提供資料。需要特別留意三項細節:
- 若研發活動涉及收集第三方數據,須提供5項補充資料:收集數據的方式/方法、收集的數據種類、使用數據的方式、收集數據的限制,以及數據保密和保持數據完整的處理方法;
- 若研發活動包括用戶/臨床試驗,須澄清是否須遵守任何規管要求;如須遵守,須提供是否已遵照規管要求進行的證明文件,或將會如何遵照規管要求的推行計劃;
- 項目成果須以具體及可計量的方式說明,並列明能反映預期項目成果的功能、用途和性能的可計量參數;所提供的資料必須與D部「項目的階段成果」一致。
《常見問題》「有關評審申請的問題」第3項補充指出,上游或理論研究將不獲優先考慮;進行大量生產活動的申請項目一般不獲資助;計劃並無抵觸現有第三方知識產權的內容會被優先考慮。換言之,創新性不一定來自「全新發明」,亦可以是顯著改善現有產品/系統的質素、性能(如容量、可靠性和速度等);又或者使生產/提供服務/應用成本更具競爭力。
6.2 項目成果的商品化機會(30%)
C部第II節要求評估5個維度,其中營運模式部分需要逐項填寫6個子項:
- 價值理念:說明項目成果如何較市場上其他類似產品/服務更能增值或更有效地解決問題;
- 客戶關係:說明已與目標客戶建立或擬建立的關係詳情,並解釋這些關係如何與營運模式融合;
- 主要資源:闡明致使營運模式取得成功的最重要資源;
- 主要活動:闡明致使營運模式取得成功的主要活動(如何解決問題和使用的平台等);
- 主要合作夥伴:介紹有助完善營運模式的主要合作夥伴和供應商網絡;以及
- 成本結構:說明經營該營運模式所需的成本。
商品化計劃部分另要求清楚列出潛在收入來源(例如特許授權使用、訂購費用、直銷及佣金等)、如何接觸目標客戶(例如直接營銷、分銷渠道、合作夥伴關係及獎賞計劃等)、供應鏈管理(例如原料供應商、製造、測試、付款、運輸及發貨等),以及產品/服務/工序/系統的成本結構及定價策略。
6.3 技術及管理能力(20%)
C部第III節要求每名項目小組成員提交簡歷(PDF)及四類證明文件:
- 學歷及專業資格證明,例如證書、證明書或學業成績單;
- 取得學歷後的工作經驗及相關商務經驗的證明,例如相關機構(如僱主、大學、政府部門、業務夥伴)發出的證明信、聘書或僱傭合約、商業合約;
- 申請公司發出的最新僱傭合約;以及
- 其他:專利、出版物、過往取得的業界及學術獎項、獲相關領域的傑出專家推薦等。
上述(a)至(d)項文件須個別合併成一個檔案,並以PDF、JPG或JPEG格式存檔。簡歷範本可從ITCFAS下載。在提出申請時及整段項目期內,項目統籌人及項目副統籌人必須受僱於申請公司,或是申請公司的要員(如股東/董事)。如項目部分工作外判予第三方且金額達50萬元或以上,須提供書面報價單,並提供資料證明該服務提供者具備相關專門知識及技能。
6.4 能否對整體社會有利或配合政府政策(10%)
C部第IV節主要考量兩條軸線:第一,項目能否為香港創造長期及高增值的技術職位,特別是為選修相關學科的本地大學畢業生而設的職位;第二,項目能否為本地的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STEM)範疇的大學畢業生提供培訓機會。除此以外,《常見問題》提示:支援政府重要措施(例如環保及醫療等範疇)的項目,亦會被視為加分項;申請公司會否就項目成果作出利益分配安排,同樣納入此項評核。
6.5 項目成本的合理性(15%)
C部第V節要求申請公司確保已提供所有財務資料,並以合理基準作出計算。《常見問題》進一步指出五項判斷依據:(a)市場基準比較(參考同類項目成本、對比供應商報價或行業標準);(b)分項成本明細(列明各項開支的具體用途);(c)職員的薪金;(d)設備及材料成本(材料數量及單價是否合理、設備租賃/購置成本是否有競爭力);(e)項目範圍匹配度(開支是否與項目範圍及項目成果相符,是否有不必要或誇大費用)。在機器設備或其他直接成本下,每個單項金額達或超過50萬元的開支,必須提交一份書面報價單作為理據。
七、D部「項目階段成果」:每半年一次監察的時間錨點
D部是項目啟動後創新科技署用以監察進度的核心依據。《申請表格填寫指南》D部第1段規定,秘書處會按照協議訂明的項目階段成果,透過審閱已提交的進度報告/最終報告及/或檢查項目已進行的任何部分,對所有項目作出每半年一次的監察。因此,在D部提供的所有資料必須可量化,並盡量由可證實的理據支持,以便監察各技術階段成果是否成功完成。
申請公司應就每個項目階段成果提供以下三項資料:(a)核心研發活動 — 為取得針對具體及實際目的/目標的新知識而進行的研究工作,以及有系統地利用從研究和實踐經驗所取得的知識,並從額外知識製造更多新產品/服務/工序/系統或改良產品/服務/工序/系統的工作;(b)主要成就 — 完成核心研發活動後取得的顯著成果,以及可計量的參數以顯示研發成果的功能/用途/性能;(c)擬聘用的項目小組成員 — 就每個核心研發活動作出的小組調配安排。
由於每個階段成果都將成為日後秘書處批出該階段撥款的「閘門」,因此申請公司應避免設定過於模糊或無法量化的成果指標。建議以具體數值(例如「樣機A型在UL測試中達致XX認證等級」、「印刷電路板原型通過5,000次插拔可靠性測試」、「機器學習模型於目標數據集達到XX% 準確率」等)描述,使秘書處及審計師日後能清晰判斷階段是否完成。
八、預算編製:三大開支類別逐項填寫實戰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V節對職員薪金、機器設備及其他直接成本三大類別的預算編製有極為具體的要求,每一個開支項目都須提供官方指定的理據資料。
8.1 每項職員薪金須提供的四項理據
申請公司必須就每個為項目設立並從項目款項支取薪金的職位提供理據,並指明四項:
- 職位所需的最低學歷資格及取得資格後所累積的最少工作經驗年期;
- 角色和責任;
- 所負責的核心研發活動和就每項活動分配的時間百分比;以及
- 這些研發活動如何有助達至C部「項目成果」及D部「項目的階段成果」中詳述的成果。
此外,項目款項一般可用於支付進行技術研發活動的項目職員的薪金,包括強制性公積金僱主供款(不時生效的最低強制性供款)。在不違反規定的情況下,項目統籌人、項目副統籌人及項目小組成員可就他們為項目進行的工作向項目支薪;如有關人員只需以部分工作時間進行項目,則應就付出的時間以按比例形式支薪。成功申請公司在聘用任何人士為項目職員前,必須事先通知創新科技署。
8.2 每項機器設備須提供的三項理據
申請公司必須就項目進行期間所採購每項機器設備提供理據,並指明:
- 其主要功能;
- 將如何利用有關機器設備以達至C部「項目成果」及D部「項目的階段成果」中詳述的成果;以及
- 分工安排(如購置多於一件機器設備)。
為進行項目而購置的機器設備將由申請公司全權擁有,並裝置在其於香港的基地。項目款項可用以支付專為進行該項目而租用、購置或修理機器設備;但不可支付由申請公司或其公司集團轄下公司擁有的機器設備的購買或租用/使用時間費用、折舊/攤銷、一般辦公室或資訊科技設備等。
8.3 每項其他直接成本須提供的四項理據
申請公司須就每個開支項目提供理據,並指明:(a)其主要用途/服務範圍;(b)有關開支項目如何有助達至C部「項目成果」及D部「項目的階段成果」中詳述的成果;(c)所要求數量的理由;以及(d)服務地點及期限(如屬服務項目)。
獲准的「其他直接成本」涵蓋面相當廣,包括外判予第三方技術供應商的工作、消耗品(須提供每項所需消耗品的分項開支和數量)、為進行功能驗證而製作的樣本/原型(例如集成電路下線、印刷電路板製作、多項目晶圓片、集成電路封裝),但並非作商業生產用途、由認可實驗所進行的工業標準及規格測試(例如UL、CE、FCC)、測試或認證、工業設計、臨床前研究及臨床試驗等。
8.4 專利註冊費25萬元上限+不可轉撥
行政指引第3.1.4(C)i及2.6.4段對專利註冊費作出兩項特別限制:第一,與項目直接相關的功能性發明的專利註冊費可包括在預算內,但記入項目帳目的專利註冊費不得多於港幣25萬元;第二,一般而言,專利註冊的預算支出不可轉撥至其他開支項目。換言之,企業若預留專利註冊費而未用完,餘款只能退回,不能轉撥至其他類別。
8.5 預算項目轉撥的30%紅線
行政指引第2.6.3段是項目執行階段對預算彈性影響最大的一條條文。公司可更改核准預算內「機器設備」及「其他直接成本」下的預算項目,而無須取得創新科技署署長的事先書面批准,條件是:
- 有關更改在客觀上沒有及不太可能導致有關預算項目類別(即「機器設備」或「其他直接費用」)的支出累計偏差超出有關類別的原來核准預算的30%;
- 更改不會導致項目總成本或所申請的計劃撥款總額有所增加;以及
- 有關更改引致的任何轉帳及相關理由,須於相關進度報告及最後報告內匯報。
換言之,「機器設備」與「其他直接成本」類別內部可以靈活調整,但任何單一類別的累計偏差一旦超過30%上限,便必須事前透過基金管理系統以電子方式取得創新科技署署長的書面批准。職員薪金類別與專利註冊費則沒有30%緩衝空間。
九、採購程序:三檔報價門檻實戰拆解
行政指引第6.1及《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V節第5段把採購程序分為三檔,2026年1月1日起報價上限調整至港幣135萬元。

9.1 5,000元以上至50,000元:兩家報價單
屬於這一檔的採購,公司須提交最少兩家供應商的書面報價單。雖然金額不大,但「報價單」必須是書面文件,並能反映同一規格的物品或服務在不同供應商之間的可比價格。
9.2 50,000元以上至港幣1,350,000元:五家報價單
屬於這一檔的採購,公司須提交最少五家供應商的書面報價單。對於本港某些較專門的儀器設備而言,要找到五家完全可比的供應商並不容易,建議公司在編製預算時,便先確認市場上是否存在足夠數量的合資格供應商;否則便要選擇直接採購(須事前審批)。
9.3 超過港幣1,350,000元:公開招標
屬於這一檔的採購,公司須進行公開招標。公開招標必須遵從公開、公平、具競爭性的一般交易原則和審慎商業原則,避免任何利益衝突。對於資訊科技系統、生產原型製造、臨床試驗等大型外判項目,公司必須在項目開展前便預留充足時間以完成公開招標流程。
9.4 2026年前的過渡安排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V節註明確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港幣135萬元上限只適用於該日或以後首次經基金管理系統遞交的申請。2024年1月31日前首次遞交申請者,採用港幣140萬元上限;2024年1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間首次遞交申請者,採用港幣136萬元上限。企業在編製採購記錄與審計報告時,必須對照自身首次遞交申請的日期,正確選用報價上限。
9.5 直接採購(不招標)的審批機制
行政指引第6.1.2段對直接採購作出嚴格規定:如公司有意不遵從採購程序,直接從某一公司/機構/個人採購物品或服務,必須在簽訂擬訂立的合約前,先向政府提交有關合約的詳細資料,說明與該公司/機構/人士的關係,並提出充分理據,以供政府審批。換言之,「直接採購」並非完全禁止,但前提是事先取得書面審批,並提供合理理據(例如僅有單一合資格供應商、技術獨家性等)。
9.6 受限制人士採購的特別審批
除非事先已獲創新科技署署長書面批准,否則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不得為《申請指南》內界定的受限制人士。如任何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與公司就項目用途或為項目而採購物品或服務而擬訂立的合約中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係,公司在簽訂有關合約前必須先向政府全面披露所涉利益關係的性質,就如何減少利益衝突而擬採取的行動提出建議,以供創新科技署署長審批。
十、聘用項目職員:必須申報的5類人士
行政指引第6.2段為聘用項目職員設下嚴格的利益衝突管理規則。除非事先已獲政府書面批准,不論職位受薪與否,公司不得就項目或為項目僱用以下任何人士:
- 公司的股東的相聯者、相聯人士或好友;
- 公司的董事的相聯者、相聯人士或好友;
- 公司的現有僱員的相聯者、相聯人士或好友;
- 公司的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的股東、董事或現有僱員;以及
- 公司的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的相聯者及相聯人士。

若公司有意僱用上述(a)至(e)項任何人士進行項目工作,必須填妥及遞交「聘用項目職員聲明書」,就各有關成員所涉及利益關係的性質作全面披露,提供所有理據,並提議就減少有關利益衝突而擬採取的行動。如認為有需要,政府或會就有關聘任作出進一步查詢及/或指示(包括命令公司不得僱用該名人士的指示),公司必須回覆有關查詢及遵從有關指示。
10.1 股東/董事任職的「受薪職位附加聲明書」
一般而言,公司股東/董事不得於項目款項支取任何形式的薪酬。倘公司或其相關公司(隸屬同一公司集團)的任何股東/董事獲委任為項目統籌人、項目副統籌人或項目小組成員進行項目的技術研發活動,必須填妥「受薪職位附加聲明書」就其所有受薪職位作出書面申報,並提供有關委任的理據及就減少利益衝突擬採取的行動,於正式獲委任進行項目工作前,事先徵求創新科技署署長批准。創新科技署署長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作出有關批准。
「聘用項目職員聲明書」(PDF)及「受薪職位附加聲明書」均可從ITCFAS(基金管理系統)下載;簡歷範本亦同樣可從ITCFAS下載。
10.2 不能從項目款項支薪的5類情況
行政指引第3.1.4(A)iii段補充說明,項目款項不可支付薪酬予任何從以下來源支取薪金的人士(不論是否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進行項目工作):(1)政府;(2)政府資助機構/團體;(3)大學;(4)另一同時獲基金資助的項目;以及(5)已被認定為其他公帑來源支薪者。同時,項目款項亦不能用以支付銷售佣金、花紅、約滿酬金、每年的薪金調整(包括增薪及晉升)、附帶福利及津貼(房屋、教育、培訓、旅費及交通、食物、醫療、牙科、保險、遣散費、逾時工作補薪、未放取的假期等)。
十一、通過評審後:三個月修訂期內必須完成的工作
如評審委員會建議向項目批出資助,申請公司須在收到秘書處通知後三個月內,因應委員會就該申請所提出的意見(如:項目範圍、項目成本及階段成果等),提交申請表格的最終修訂本及秘書處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如申請公司未能符合上述要求,創新科技署將會視為申請公司撤回該申請,並停止處理有關申請。
11.1 修訂申請表格的範圍與限制
《常見問題》「有關項目執行的問題」第2項明確指出,一般而言,除了因應評審委員會的意見修訂申請表格外,申請公司不得修改經已評審的申請。如有關改動大幅偏離經評審申請的原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更改技術開發工作的原來目標、項目成果、項目範疇、開發活動或項目小組的組成,申請公司須撤回申請。換言之,修訂期不是「再做一遍」的機會,而僅僅是回應評審委員會所提具體意見的窗口。
11.2 修訂期內須一併遞交的3類補件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一般須知第10段建議申請公司宜於提交申請時一併遞交以下文件,但若初次未及準備齊全,可於修訂期內補交:
- 顯示申請公司於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註冊的持牌銀行持有獨立無風險有息港幣儲蓄銀行帳戶(即指定銀行帳戶)的證明文件,該帳戶須專門處理項目所有收支事宜;
- 就機器設備及其他直接成本下每個開支項目的書面報價單,作為要求所需款額的理據;以及
- 項目小組成員可在香港合法受僱的證明文件。
上述(c)「合法受僱證明」並非單純的僱傭合約,而需要對應香港入境處的相關身分證明(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有效工作簽證等),以證明項目小組所聘用的職員在港工作合法。
十二、項目執行階段:終止協議與暫緩撥款的觸發事件
12.1 終止協議的11項觸發事件
行政指引第2.2.1段詳細列明,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件發生時,政府可終止協議或暫緩發放計劃撥款:
- 公司未能按協議附錄一推行時間表所載的任何項目階段成果取得進展;
- 公司未能按協議附錄二的注資時間表提供資金;
- 公司未能在其與政府協定的完成日期或之前完成項目;
- 公司未能按政府批准的預算實施項目;
- 項目建議書所指明的項目小組成員出現重大變動,包括在未獲創新科技署署長的事先書面同意下,更換任何獲委任的項目統籌人或項目副統籌人;
- 公司未能按協議就項目提交經審核項目帳目、進度報告及最後報告;
- 公司參與任何有損項目的行為;
- 公司曾經參與或正在參與可能會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 公司繼續參與或繼續執行協議將不利於國家安全;
- 政府合理地相信上文任何一種情況將會發生;或
- 任何由協議各方協定的其他終止協議理由。
從上述清單可見,項目統籌人與項目副統籌人的人選一旦獲委任,便不可在未獲創新科技署署長事先書面同意下更換,否則直接觸發終止協議事件。對於高度依賴單一技術領頭人的初創公司而言,這條規定意味著項目開展前必須確保該核心成員的長期受僱穩定性。
12.2 暫緩撥款的具體觸發條件
行政指引第4.1.5段補充說明,在以下事件發生時,政府保留權利暫緩向項目進一步發放款項:(a)上文第2.2.1段所列的任何事件;以及(b)政府認為指定銀行帳戶內有大量未動用的項目款項。第二項是一條值得留意的暗示:政府不希望項目款項在指定銀行帳戶內長期閒置,公司應該按照核准現金流,及時投入資金與動用款項。
12.3 創新科技署署長的酌情終止權
行政指引第2.6.6段補充,如創新科技署署長認為項目的修正或修訂明顯偏離了技術開發工作的原來目的,創新科技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終止項目或要求公司向評審委員會提交經修正的項目,以便政府決定是否繼續資助有關項目。換言之,項目即使在執行中遇上技術困難,公司亦不可單方面把研發方向改為另一條技術路徑;任何重大方向調整都必須事先取得書面批准。
十三、帳目、審計與紀錄保存的合規重點
13.1 應計制會計與帳簿管理
行政指引第2.4.2段規定,所有項目均須採用應計制會計基礎記帳。公司必須在收到及使用設備及物品或在服務提供後,方可把有關支出記入項目帳目內。此外,有關的記帳支出必須是在協議訂明的項目開始日至項目完成日期間發生。項目的所有利息及支出,均須按協議所列的預算分項,分別收取/累算及支用(已付)/累算。
13.2 帳簿7年保留 + 隨時查閱
除非另獲政府同意,公司須在項目完成或協議終止後(以日期較後者為準),保留項目的帳簿及記錄最少七年。在帳簿及記錄保留期間,公司須確保創新科技署署長、審計署署長及其授權代表就該等帳簿及記錄進行財務審計及審查時,可在沒有任何妨礙的情況下隨時查閱帳冊及記錄。創新科技署署長、審計署署長及其授權代表可行使絕對酌情權,要求公司向政府提供及/或交付有關帳簿及記錄的影印本,有關費用一律由公司支付。
審計署署長或會就任何接受計劃資助的公司進行衡工量值研究。換言之,項目並非「審計報告交了便完事」,公司必須在七年保留期內隨時準備好接受政府全方位查核。
13.3 審計師資格
行政指引第2.5.1段規定,項目帳目須由獨立審計師按照計劃秘書處發出的《創新及科技基金 — 企業支援計劃獲款機構的審計師須知》最新版本內的規定進行審計,而該審計師必須為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註冊及具有執業證書的會計師。公司須於聘用審計師的聘用書中訂明,受聘審計師在進行合理的核證工作及為每個項目帳目編製審計報告時,必須嚴格遵守《審計師須知》最新版本內的規定,並訂明創新科技署署長、審計署署長及其授權代表有權就有關經審核項目帳目及佐證文件的事宜與審計師聯絡。
審計師進行審計時,須遵從由香港會計師公會不時發出及更新的相關標準和專業操守指引內的規定。審計師須在報告中提供審計意見,表明公司及項目帳目是否在所有要項上均符合《審計師須知》所列的全部規定,並在審計報告內披露任何重大的不符合規定事項。
13.4 經審核項目帳目的提交時點
行政指引第4.3段就經審核項目帳目的提交安排作出嚴密規定:
- 第一份中期:公司須於第一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的結算日起計1個月內提交;
- 第二份中期(適用於項目需時超過18個月者):公司須於第二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的結算日起計1個月內,提交涵蓋項目開始日期起計首12個月的第二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
- 最終經審核項目帳目:項目總成本達100萬元或以上者,公司須於項目完成日(或協議終止日)起計3個月內提交;項目總成本少於100萬元者,須於上述日期起計1個月內提交。
如第一份及第二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的結算日相隔少於3個月,公司可選擇是否提交第一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然而,如公司選擇不提交第一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政府的首期撥款將只會在提交第二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後發放。換言之,是否提交第一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將直接影響現金流。
13.5 過往紀錄會影響日後申請
行政指引第4.3.7段明文規定,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同一申請公司日後提交的申請時,會考慮其過往曾否未能妥善處理公帑、財務管理失當或違反項目協議條款及條件、本指引及創新科技署署長或其代表就有關項目發出的所有指示及函件等的記錄。換言之,每一個ESS項目的執行表現,都會被納入該公司日後申請ESS(甚至其他創新及科技基金計劃)的考慮因素,故獲款公司必須以長期視野管理項目合規。
十四、撥款發放、利息收入與退還剩餘款項
行政指引第2.3、4.1及4.4段對撥款及指定銀行帳戶的款項處理作出三層規定:
14.1 指定銀行帳戶的款項處理
公司必須在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註冊的持牌銀行只以其獨立名義持有獨立無風險有息港幣儲蓄銀行帳戶(即「指定銀行帳戶」),專門處理項目的所有收支事宜。所有項目款項(包括計劃撥款及公司的等額資金)及利息收入均須存入該指定銀行帳戶,而所有專用於項目的開支亦須經由該帳戶繳付。
公司須以項目款項受託人的身分代表政府持有該銀行帳戶。由項目的指定銀行帳戶衍生的所有利息收入均須留存於指定銀行帳戶內。公司不得向政府計算負利息及收取銀行費用。倘若政府延遲或暫緩發放計劃撥款,不論原因為何,公司均無權把任何利息支出記入指定銀行帳戶,或向政府索取任何性質的補償或援助款項。
14.2 撥款發放節奏
政府通常會根據項目的核准現金流,每半年向公司分期發放計劃撥款,並會在確定公司已投入資金後分期發放撥款。首期撥款一般會在收到第一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顯示公司已用畢公司投入的首期等額資金後發放。
公司可申請預先收取部分計劃撥款(預先撥款),金額上限為基金批出的首六個月等額資助的50%或最高港幣500,000元,以較低者為準。政府在收到公司已根據配對原則投入等額資金的所需證明後,便會發放預先撥款。預先撥款屬於首期撥款的一部分。
除非另獲政府同意,否則最後一期撥款應留存不少於10%的政府資助款項。只有在創新科技署署長接納已完成項目的最後報告及經審核項目帳目後,方會發放最後一期計劃撥款。最後一期撥款的金額亦可能會作出調整,以確保所發放的計劃撥款總額不會超出創新科技署署長接納的已完成項目經審核項目帳目所示,政府應按比例承擔的項目實際開支款額。
14.3 退還剩餘款項與逾期罰款
行政指引第4.4段規定,在項目完成或協議終止後(以較早者為準),公司須於創新科技署署長書面接納項目的最後報告及經審核項目帳目後一個月內,按其所投入項目款項的比例計算,向政府退還指定銀行帳戶內所有剩餘項目款項及利息收入。如公司不合理地延遲向政府退還剩餘款項,政府或會採取其認為必需的行動及徵收逾期罰款。
另外,政府保留權利,要求公司向政府退還任何使用不當的撥款金額連同應計利息收入。這一條規定意味著,即使審計報告完成、最後報告獲接納,公司仍須面對日後政府基於審計署衡工量值研究或其他政府查核所引致的追討風險。
十五、進度報告、最後報告與項目完成後評估報告
15.1 進度報告
行政指引第4.2.1段規定,所有核准項目均會受到創新科技署署長按照項目建議書內列明的項目階段成果監察。公司須按照協議所列明的提交報告時間表提交進度報告,直至項目完成為止(或如項目因任何原因而提早終止,則為協議終止日)。所有進度報告均須以創新科技署署長規定的標準格式編製,並透過基金管理系統提交。
在創新科技署署長要求下,公司須及時澄清及/或提供額外資料,以證明進度報告所載的內容屬實。在政府要求下,公司須為創新科技署署長或其代表安排實地視察或會議,以檢視項目進度。
15.2 最後報告
公司須於項目完成日(或如項目因任何原因而提早終止,則為協議終止日)起計兩個月內,提交項目的完整最後報告,報告期涵蓋項目開始日至項目完成日(或協議終止日,視屬何情況而定)。最後報告須以創新科技署署長規定的標準格式編製,並透過基金管理系統提交。在創新科技署署長要求下,公司須及時澄清及/或提供額外資料,以證明最後報告所載的內容屬實。
15.3 項目完成後評估報告(24個月內)
行政指引第4.5.1段規定,在創新科技署署長要求下,公司須於項目完成日起計的24個月內,按照創新科技署署長提供的格式,提交項目完成後評估報告。即使項目本身已結算,這份評估報告仍是合規責任的一部分,主要協助政府評估項目對行業及社會帶來的長期效益。
15.4 聯絡資料變更通知
行政指引第8.1段補充,項目完成後公司仍有責任通知秘書處有關其聯絡資料的任何改變,包括公司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及/或電郵。對於日後可能收到衡工量值研究通知或項目完成後評估報告提示的公司而言,及時更新聯絡資料能避免錯失重要溝通。

十六、推廣研發成果:鳴謝聲明與免責聲明標準寫法
行政指引第7.1段規定,公司必須在所有與計劃資助項目有關的機器設備、設施、宣傳/傳媒活動及為項目而出版的刊物上,加上鳴謝計劃支持的字眼。
公司亦須在與計劃資助項目有關的任何刊物及傳媒活動上,標示以下免責聲明(官方標準寫法):
「在本刊物/活動內(或由項目小組成員)表達的任何意見、研究成果、結論或建議,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科技署或企業支援計劃評審委員會的觀點。」
上述免責聲明的英文版本須與中文版本同時列出,並出現在刊物的顯眼位置(例如版權頁、活動宣傳單張的底部、項目網頁的「鳴謝」欄目等)。
十七、法律合規:國家安全、防止賄賂與雙重資助禁令
17.1 國家安全相關條文
行政指引第2.1.1段規定,申請公司及如申請成功其獲資助項目,需要遵守所有適用的法例和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一旦公司曾經參與或正在參與可能會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或繼續執行協議將不利於國家安全,政府可終止協議或暫緩發放計劃撥款。
17.2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行政指引第9.1段為防止賄賂條款。申請公司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規定,並須禁止其項目團隊、董事、僱員、代理、顧問、承辦商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參與項目的人員,在推行項目時或因項目的關係向任何人提供或索取任何利益,或接受任何人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於金錢、饋贈、貸款)。
申請公司亦須告誡其項目團隊、董事、僱員、代理、顧問、承辦商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參與項目的人員,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損害其與項目相關的公正性的接待、款待或利誘。申請公司須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以行為守則、內部指引或合約條款如適用),確保上述人員瞭解前述禁止條款。
如申請公司、其項目團隊、董事、僱員、代理、顧問、承辦商及其他以任何形式參與項目的人員,因「企業支援計劃」項目的關係干犯《防止賄賂條例》下的罪行,創新科技署有權終止項目、撤銷已獲批資助、停止發放資助及以債項形式向申請公司追討已發放資助,而申請公司須就政府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17.3 雙重資助禁令與簽署聲明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C部第V節第2段規定,企業支援計劃的撥款不得用以支付已獲政府資助(包括但不限於已獲創新及科技基金及其他計劃資助的項目)、政府資助機構/團體或大學資助項目的任何開支或其部分;同一開支細項或其任何部分均不得獲雙重資助。成功申請公司須在簽署資助協議前簽署聲明,以確定申請並沒有/將不會就項目相同成本的相同活動的任何開支項目獲取任何直接公共資助(不論是否由政府直接提供資助)。創新科技署保留絕對權利釐定有關申請是否與企業支援計劃條款存在衝突。
十八、中小企特設安排與其他基金協同
18.1 中小企特設安排的兩項硬指標
《常見問題》「有關提交申請的問題」第6項指出,創新科技署已為僱員人數少於100人及就申請項目不多於港幣280萬元資助的公司設立特設安排,以便能更有效和集中地處理中小企所提交的申請。一般而言,評審委員會約每六星期至兩個月召開會議,評審特設安排下的中小企申請;而一般安排下的申請則約每三至四個月召開會議評審。對於規模較小、項目預算較低的中小企而言,這條快車道能顯著縮短等待評審結果的時間。
18.2 與研究人才庫的聯動
《常見問題》一般問題第6項補充,為期12個月或以上的企業支援計劃資助項目,均可聘請研究專才協助進行項目,詳情請瀏覽研究人才庫網頁(https://www.itf.gov.hk/tc/funding-programmes/nurturing-talent/research-talent-hub/index.html)。對於人才密集型的研發項目而言,借助研究人才庫支付研究專才的薪金津貼,可讓ESS的項目款項集中用於其他直接研發開支,進一步降低公司現金流壓力。
十九、申請被拒、補件超時與重新提交
19.1 申請補件超過1個月的後果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一般須知第7段規定,如申請公司延遲提交創新科技署署長要求的澄清、資料及文件超過一個月,有關申請將視作撤回申請處理,而企業支援計劃秘書處將停止處理該項申請。換言之,秘書處在發出補件要求後,企業必須在30天內回覆,否則整個申請會被即時視為撤回。
19.2 評審後修訂期超時的後果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一般須知第9段重申,如申請公司未能在收到秘書處通知後三個月內,因應評審委員會就該申請所提出的意見提交申請表格的最終修訂本及秘書處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創新科技署將會視之為申請公司撤回該申請,並停止處理有關申請。
19.3 被拒申請的重新提交規則
如申請遭拒絕,秘書處會以書面通知申請公司及說明評審委員會拒絕申請的理由。雖然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設上訴機制,但申請公司只須因應先前被拒絕的原因作出修訂,便可重新提交曾遭拒絕的申請。附有額外資料作為理據而重新提交的申請將視作新申請處理,並會按相同準則和程序進行評審。
在填寫重新提交申請的申請表格時,申請公司須清楚列明重新提交的申請與原先遭拒絕的申請的相異之處。未經適當修訂便重新提交的申請將被退回給申請公司。換言之,「再交一次」並不會自動觸發新一輪評審,必須有具體的改動方獲處理。
二十、ITCFAS基金管理系統與官方範本下載
所有企業支援計劃的申請均須透過創新科技署的電子提交申請系統(即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網址為 https://itcfas.itf.gov.hk)提交。每間申請公司須先完成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的用戶登記程序,方可獲授權使用該系統提交申請及處理申請的後續事宜。
在ITCFAS可下載的官方範本及聲明書包括:
- 簡歷範本:用作為每名項目小組成員擬備關於其資歷的簡歷;
- 受薪聲明書(PDF):從項目款項支取任何形式薪酬的股東/董事必須填妥並提交;
- 聘用項目職員聲明書(PDF):項目職員如屬行政指引第6.2.2(a)至(e)段所述人士必須填妥並提交;
- 進度報告/最後報告/經審核項目帳目的標準格式。
另外,企業支援計劃秘書處將在發出申請檔號當日起計的2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公司其申請書及證明文件是否已備妥;如有需要,秘書處會要求申請公司就項目作出澄清或提供補充資料。從未獲取企業支援計劃任何資助的申請公司所提交的申請將獲優先處理。
二十一、實戰結語:以官方文件為唯一參照,把合規納入項目DNA
從表格7.4的A、B、C、D、E、F、H各部位填寫,到評審後三個月修訂期的補件、簽訂協議、開設指定銀行帳戶、招聘項目職員、執行採購、提交進度報告與最後報告、編製經審核項目帳目、退還剩餘款項,再到項目完成後24個月內提交評估報告 — 整個生命週期橫跨3至5年甚至更長時間,期間任何一個環節違反官方規定,皆有機會引致暫緩撥款、終止協議,甚至被追討已發放資助。
換言之,企業支援計劃既是支援研發的優厚資助,亦同時是一份對企業內部管治、會計帳目、採購程序、合規文化的全面測試。在2025年12月版指引與2026年135萬元採購新門檻先後生效之後,企業更應該以官方文件最新版本為唯一參照,把本文提及的每一條規則化作公司內部的SOP、檢查表、合約模板、培訓教材,並指派專人定期到創新及科技基金網站查閱有否補充指引發出。
任何條款理解上的疑問,最穩妥的做法是直接以電郵或電話聯絡企業支援計劃秘書處(電話:(852) 3543 5906;電郵:ess@itc.gov.hk;地址:新界西貢將軍澳唐賢街30號將軍澳政府合署北座11樓)查詢,或於遞交申請前在創新及科技基金網站 http://www.itf.gov.hk 查閱最新指引。把合規納入項目DNA,是把握ESS這項資助機會、並在獲批後安全完成項目的關鍵。
本文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科技署、創新及科技基金《企業支援計劃 — 成功申請公司的資助及行政指引》(2025年12月版)、《企業支援計劃 —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創新及科技基金表格7.4,2025年12月)、《申請企業支援計劃的所須文件清單》(2025年7月)、創新及科技基金《常見問題》(2025年11月版)。所有條款及金額均以創新科技署不時公布的官方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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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方文件)
- 創新科技署:《企業支援計劃 — 成功申請公司的資助及行政指引》(2025年12月版)
- 創新科技署:《企業支援計劃 — 申請表格填寫指南》(創新及科技基金表格7.4,2025年12月)
- 創新科技署:《申請企業支援計劃的所須文件清單》(2025年7月版)
- 創新及科技基金:《常見問題》(2025年11月版)
所有條款及金額均以創新科技署不時公布的官方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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