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研發中心、本地大學及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而言,拿到「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Support Programme,ITSP)的資助批核,往往要過三道關卡:第一是評審委員會的七大評分準則、第二是預算與業界贊助的結構安排、第三是項目啟動後的管控、報告及最終的商品化績效衡量。坊間介紹計劃輪廓的文章已不少,但對於真正準備申請的項目統籌員、財務同事、技術轉移處及合作企業而言,更需要一份貼近申請表結構的實戰指引。本文嚴格根據創新科技署最新公布的申請填寫指南、撥款及行政指引、以及《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發項目的知識產權安排指引》整理,逐項拆解 ITSP 的操作細節。
一、申請表結構與技術範疇選項:先理清「對號入座」
ITSP申請表分為五個部分:A 部「申請機構」、B 部「項目」、C 部「評審」、D 部「申請所須的附件」及 E 部「聲明」。「平台」項目使用「創新及科技基金」表格 1.14,「種子」項目使用表格 2.14,「合作」項目使用 ITSP(合作)表格 1.3。如需以群組形式同時申請多個項目,每個項目須各自填寫一份表格。申請表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寫,部分欄目須兼用兩種語文以便日後在ITF網站發布。
在「項目建議簡介」部分,主要申請機構須在17個科技範疇中對號入座:汽車系統、生物科技、中醫藥、計算機科學、電子、能源、環境保護、資訊及通訊科技、物流及供應鏈管理、機械系統及製造科技、微電子、納米科技及材料科學、機械人技術、檢測及認證、紡織/成衣/鞋類、量子科技,以及「其他」。如項目屬研發中心的科技範疇,必須透過相應的研發中心遞交申請。此外,創新科技署亦要求申請人填寫「業界範疇」、「重點範疇」(Attachment A)及「與國家『十四五規劃』的關係」(Attachment B)。
二、七大評審準則與權重:平台、種子、合作各有差異
三類項目的評審架構同樣由七個範疇組成,但因應「種子」項目較具前瞻性,其權重分配與「平台」、「合作」項目有明顯差異。申請人必須在每一項評審準則均取得合格分數,才可通過撥款審批;任何一項不及格,整體申請即不獲資助。下表將官方公布的權重分配並排比較。
| 評審準則 | 平台項目 | 種子項目 | 合作項目 |
|---|---|---|---|
| 創新及科技內容 | 20% | 36% | 20% |
| 技術能力 | 20% | 32% | 20% |
| 財務因素 | 16% | 8% | 16% |
| 實踐化/商品化的全盤計劃 | 16% | 4% | 16% |
| 配合政府政策或對整體社會有利 | 12% | 8% | 12% |
| 知識產權和利益分配 | 8% | 4% | 8% |
| 管理能力 | 8% | 8% | 8% |
| 合計 | 100% | 100% | 100% |
對「平台」與「合作」項目而言,評審重心明顯落在「創新科技內容+技術能力」(合共40%)及「財務因素+商品化計劃」(合共32%),代表評審委員不單看技術,也會審視項目的市場可行性。至於「種子」項目,由於屬探索性質、為後續應用研究奠基,「創新科技內容」與「技術能力」合計68%,「財務」與「商品化」反而只佔12%。換句話說,種子項目若空有商業故事但科技含量薄弱,在評審架構下幾乎沒有空間取得高分。

三、商品化評估:1至12階段量度尺與SWOT分析
在C部第IV節「是否有實踐化/商品化的全盤計劃」中,主要申請機構須在一條由1至12分組成的量度尺上,標示項目「目前所處階段」(√)及「項目完成時將達到的階段」(*)。官方對應的階段分布為:1–2分屬概念萌發階段(Inception of idea)、3–6分屬概念驗證(Proof of concept)、7–8分屬製造樣品或原型(Production of samples/prototypes/tools)、9–10分屬試驗計劃(Conduct of trial schemes)、11–12分則屬公營機構採用或進入公開市場。
創新科技署要求主要申請機構同時提交SWOT分析(強項、弱項、機遇、威脅),並就現有產品比較、市場定位、目標客戶及「4Ps」(產品、價格、通路、推廣)作市場分析。「實踐化」(Realisation)一詞涵蓋產品最終只供公營機構使用的情況,例如執法部門所需的專門設備;申請機構毋須勉強將項目包裝為消費者市場產品,促進研發成果商品化的工作亦獲評審委員會接受。如項目須進一步研發,申請機構可表明日後是否會申請ITF的下一階段資助,並可以「群組項目資助方式」連同其他相關項目同時申請;創新科技署會把多宗具同一主題或目的的申請放在一起考慮,以促成項目間協同效應。
為提高評審分數,申請機構應視乎情況附上下列證明文件:有意購入研發成果特許授權的公司、有意以商業規模生產相關產品的製造商,或支持項目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發出的支持信。創新科技署亦會審閱主要申請機構及項目團隊過往ITF項目在技術轉移及商品化方面的往績,因此曾完成的種子項目若已成功衍生平台或合作項目,往往會被視為正面記錄。
四、人手預算規則:客席研究員、席位持有人及研究生津貼
項目撥款只可用於支付「為項目特別聘用」的研發人員薪酬;主要申請機構或業界夥伴申請機構的現有員工薪金,原則上不能由ITF撥款支付,除非該人手調配對項目具必不可少的重要性,且事先取得創新科技署批准。可動用範圍涵蓋強制性公積金僱主供款、約滿酬金、周年薪酬調整(增薪及晉升除外)、以及一般附帶福利(如醫療)。晉升幅度、住屋、教育、培訓、過境差旅、伙食、保險、遣散費、加班費以及未休假補償等津貼,均不能由項目撥款支付。
席位持有人(Platform & Seed)與客席研究員(Collaborative)
為協助本地大學與業界就自然科學或工程領域、具長遠發展潛力的項目共同進行研發,「平台及種子」項目容許資助一名具威望的大學研究員擔任「席位持有人」(Chairholder),「合作」項目則對應「客席研究員」(Visiting Researcher)的安排。兩者的共同要求是:薪酬一般不超過該研究員的現有薪酬、在項目期內僅承擔少量教學工作、並須投入不少於90%的工作時間進行項目研發。
研究生津貼
在「合作」項目下,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可以聘用本地大學在讀碩士/博士研究生擔任研究員,由大學提供教學指導;ITF對每位研究生的月度津貼上限為港幣 7,500元。研究生不得同時接受主要申請機構與ITF就同一份工作而給予的「雙重資助」。
五、設備、其他直接成本與行政開支:紅線與上限
在設備預算方面,創新科技署要求申請機構先檢視「能否使用現有設備」及「租賃是否更划算」,確認必要後才購置新設備,並須提供預期使用率及項目完成後的處置方案。一般而言,項目租購(hire-purchase)並不獲批准。估算成本達港幣 50 萬元或以上的單項設備如有任何後續變更,主要申請機構須事先取得創新科技署同意;視乎情況,創新科技署有權要求相關設備在項目完成或協議終止後兩年內,移交予政府或另一機構(例如香港科技園公司)。在原型機或交付成果中最終會被消耗的部件,會歸類為消耗品,計入「其他直接成本」。
「其他直接成本」可涵蓋外聘顧問、消耗品、技術特許授權,以及為發布項目成果及技術轉移而進行的宣傳推廣活動(合作項目下,宣傳及市場推廣費用不可動用,差異須特別注意)。與項目直接相關的功能性發明,每個項目最多可獲港幣25萬元的專利註冊費,且該預算原則上不能轉撥至其他成本項目。外聘審計費按項目成本分三級設限:項目成本少於港幣100萬元的項目,每次審計費上限為港幣8,000元;介乎港幣100萬至500萬元為港幣14,000元;超過港幣500萬元則為港幣20,000元。與項目相關的差旅費上限為所申請ITF撥款總額的5%,且須以經濟艙為原則,每次出差人數原則上不超過一名項目團隊成員。
行政開支上限為所申請ITF撥款(未計行政開支)的15%。在「合作」項目下,業界夥伴申請機構須按其在項目投入的資金比例,以現金支付其應份的行政開支:例如業界夥伴投入了項目成本50%的資金,便須承擔50%的行政開支。
六、採購程序的金額門檻:兩份、五份報價單與公開招標
在採購物品及服務時,主要申請機構須公正、不偏不倚行事;創新科技署設有清晰的金額門檻:每次採購總額不超過港幣5萬元的,須提交最少兩家供應商的報價單;港幣5萬元以上至港幣135萬元的,須提交最少五家供應商的報價單;港幣135萬元以上的採購,則須進行公開招標。如主要申請機構打算只向單一公司、機構或個人採購(即單一供應商採購),必須在申請表上提供詳情、不依循上述程序的理據,以及與該供應商的關係;倘獲批核,項目開始後則不須再就同一採購徵求創新科技署批准。

七、業界贊助結構:付款時序、現金實物比例及禁區
業界贊助在ITSP裡並非「給一筆錢便完事」。平台項目最低業界贊助為項目總成本10%,合作項目則為50%;在徵得創新科技署特別批准下,研發中心合作項目的業界贊助可降至項目總成本的30%至49.99%,但相應地,業界夥伴申請機構亦不能單獨擁有所有知識產權。
在付款時間方面,業界贊助的最少50%須於項目開始前投入,餘下贊助則須在項目期一半之前繳付;其他來源的財務贊助(例如慈善機構、項目團隊成員的個人贊助),創新科技署可彈性處理,但所有相關款項同樣須於項目期一半前繳清。「合作」項目下,ITF以等額方式發放資助,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必須先投入贊助,「創新及科技基金」才會按進度發放下一筆撥款。
業界贊助中現金部分必須佔最低贊助要求的一半或以上;餘下可以實物形式提供,但實物贊助僅限以機器設備或消耗品提供,並須提交兩份獨立報價單以作公允估值。如贊助公司是該物品的唯一供應商,或該物品在知識產權或科技上獨一無二,難以取得第二份報價單,則可以提交其他形式的證明文件。業界夥伴申請機構所提供的人力資助,會被歸類為「其他來源的財務贊助」,而非業界贊助本身。
為避免利益衝突,創新科技署設立多重禁區:提供業界贊助的公司不能同時作為項目的機器設備或服務供應商;業界夥伴申請機構的董事、股東、管理層及員工不可受聘為項目團隊成員,也不能代表主要申請機構出任項目督導委員會成員;主要申請機構(本地大學除外)一般不應持有業界夥伴申請機構超過50%股份。本地大學進行的「平台」項目,較有彈性接受附屬公司、衍生公司,或由項目統籌員、項目團隊成員擁有/管理的公司提供贊助,但有關安排須獲大學支持並符合大學內部規則。
八、知識產權安排:非專用授權為原則,專用授權須個案審批
ITSP在知識產權安排上以「公開、具透明度、非專用」為一般原則。平台、種子及「業界贊助少於50%」的合作項目,知識產權原則上歸主要申請機構所有;合作項目下若業界夥伴申請機構投入不少於項目總成本50%的業界贊助,便可單獨擁有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若研發中心執行的合作項目,業界夥伴贊助介乎30%至49.99%之間,研發中心仍保留知識產權擁有權,但會給予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在一段限期內(須短於技術或產品的預期壽命)的專用授權;研發中心亦會鼓勵業界夥伴在項目期首九個月內把贊助提升至50%或以上,以取得知識產權擁有權。
授權方式上,平台項目通常採非專用授權;倘須以專用授權方式釋出技術(例如業界須投入大量前期資金、市場規模有限等),主要申請機構須先諮詢董事局/管理層,並向創新科技署遞交詳細理據。創新科技署在審批時會衡量項目完成的時間、相關科技的生命周期、專用授權對商品化機會的影響,以及對社會的整體裨益。獲批專用授權後,主要申請機構一般須以具競爭性的程序選擇最終特許授權人,並向創新科技署提交報告,盡可能保留無條件免特許費的使用權。
在利益分配方面,創新科技署沒有設定統一公式,但要求安排公平、與貢獻成比例,須考慮ITF的撥款額、研發成果對最終產品/服務的貢獻、市場預測及業界定價慣例,以及各方所付出的努力。對本地大學及其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包括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及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政府並不分享商品化收入,相關收入可由機構保留作日後研發及公益用途;至於研發中心,自2017-18年度起亦可保留由ITF項目所衍生的商品化收入,用於由創新科技署認可的策略性活動(例如技術及市場分析、基礎設施建設、人員發展或實驗性項目)。
若項目涉及使用非由主要申請機構完全擁有的知識產權或專利,主要申請機構須在申請表內申明是否已取得相關使用同意或特許授權,並按項目協議條款向政府作出彌償。
九、項目啓動後的管控:30%偏差規則、變更程序與審計時間表
獲批項目須嚴格按項目協議所附的最終建議書執行;任何修改、增刪或調整(包括項目開始或完成日期、項目統籌員、主要設備、項目範圍、方法、預算或現金流預測)均須事先取得創新科技署批准。除非取得特別批准,「合作」項目原則上不能更換業界夥伴申請機構。所有變更須透過「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ITCFAS)電子方式提交。
在預算方面,創新科技署設有「30%偏差規則」:若某一成本類別的累計開支偏差不超過原獲批預算的30%,且不會導致整體項目成本或ITF撥款總額增加,主要申請機構毋須事先取得創新科技署批准,但須在相關進度報告及/或結題報告內報告該變動及理由。如累計偏差超過30%,便須先取得批准;專利註冊預算則屬例外,原則上不得轉撥至其他成本項目。
審計方面,所有「合作」項目須以權責發生制(accrual basis)入帳;「平台及種子」項目的進度報告及周年審計帳目可採用權責發生制或現金收付制,但結題報告及最終審計帳目須以權責發生制編製。每年截至3月31日的周年審計帳目,應於同年6月30日或之前提交;首年的周年審計帳目可涵蓋多於12個月,但不得多於18個月;如最後一段期間不多於18個月,最後一份周年審計帳目可獲豁免。結題審計帳目須在結題報告獲批日或項目協議終止日後三個月內提交。審計工作必須由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註冊及持有執業證書的認可會計師獨立進行。
「合作」項目須成立項目督導委員會,最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監察進度並核准進度報告、結題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帳目,然後才提交創新科技署。代表主要申請機構的督導委員會成員,不可同時是業界夥伴申請機構的董事、股東、管理層或員工。如業界贊助逾期未付,項目統籌員須於4星期內向創新科技署匯報;倘超過5個月仍未付清,創新科技署有權終止項目。
十、項目後評估:量化技術轉移、商品化及社會裨益
ITSP並不會在發放最後一筆撥款後就結束。「合作」項目須於項目完成一年後提交項目後評估報告;「平台及種子」項目則須於完成兩年後提交,如創新科技署認為有需要,項目完成五年後仍可被要求再提交一次。報告須在ITCFAS內按指定格式填寫,由項目統籌員及/或大學技術轉移處(或受指派代表)負責;A部資料會由系統自動帶出,B部則需逐項回答商品化及技術轉移的量化指標。
量化指標涵蓋:項目期內及項目完成後的特許授權/技術銷售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樣品/原型銷售、客戶化/顧問服務收入、合約研究收入、在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使用該技術的收入,以及商標、版權、技術秘密等其他知識產權衍生的收入。報告亦會記錄是否成立衍生公司或合資企業、已簽訂的諒解備忘錄/意向書數量、研發成果已推出市面的產品/軟件/服務、已申請及已批授的專利數量、登記版權、商標/設計,以及學術/專業出版物、媒體訪問、研討會、為業界提供的免費顧問服務等技術轉移活動。此外,報告會列明因商品化而產生的培訓機會及就業機會、獲頒的科技或業界獎項,以及項目如何配合政府政策、為社會帶來裨益。這些量化資料會直接影響主要申請機構及項目統籌員日後再次申請ITF資助時的審議。
十一、不可忽略的合規要求:成果鳴謝、國家安全法及法例遵從
所有獲ITF資助項目所購置的設備、設施、宣傳或媒體活動,以及與項目相關的出版物,均須清楚註明獲創新及科技基金支持。出版物及媒體活動內亦須加上指定免責聲明,說明項目團隊發表的意見及結論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科技署或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項目評審委員會的立場。在執行項目期間,主要申請機構、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及執行機構,必須全面遵守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法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此外,研發工作大部分須在香港境內進行;考慮到港深兩地的密切聯繫,項目容許最多50%的研發工作(及其相關開支)在內地進行。如需在內地以外的香港境外進行部分研發工作,則必須事先取得創新科技署批准,並提供合理理據(例如該海外科研機構已與香港政府或本地大學/研發中心簽訂科技合作協議)。在香港境外安裝的設備總成本,原則上應少於整體設備預算的25%。另外,如項目向創新及科技基金申請的撥款超過港幣5,000萬元,更須提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批。
十二、給申請人的實務小結
綜合以上各項規則,可以歸納幾點實務經驗。第一,選擇項目類別前先檢視評審權重表,若項目處於探索階段、商品化路徑未清晰,「種子」項目較合適;若已具備市場潛力,但業界投入未到一半,「平台」項目更為對位;若業界已準備好投入項目總成本50%,「合作」項目可給予業界夥伴單獨擁有知識產權的優勢。
第二,業界贊助結構與付款時序務必在項目開始前清晰落實,尤其是現金贊助比例、實物贊助估值及付款日期;倘業界贊助逾期,項目隨時面臨被終止的風險。第三,預算編製時要兼顧採購程序門檻、30%偏差規則及行政開支15%上限,避免日後因為頻繁的變更申請拖慢項目進度。第四,知識產權及利益分配安排在簽訂項目協議前以書面商定,能大幅減少日後爭議。第五,項目後評估的量化表現會成為日後申請的「往績單」,從項目開展便應記錄商品化、技術轉移及社會裨益的相關數據。
如對申請、預算結構、業界贊助或知識產權安排有任何疑問,可直接聯絡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電話 (852) 3543 5904、電郵 enquiry@itf.gov.hk),辦事處設於新界西貢將軍澳唐賢街30號將軍澳政府合署北座11樓;最新表格、指南及申請期資訊亦可於創新及科技基金網站(www.itf.gov.hk)及ITCFAS(https://itcfas.itf.gov.hk/)取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方文件)
- 創新科技署:「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計劃介紹(中文版)。
- 創新科技署:《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平台及種子)申請表格填寫指南》(2026年5月版本)。
- 創新科技署:《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合作)申請表格填寫指南》(2026年5月版本)。
-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Funding and 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for Successful Applicants — ITSP (Platform & Seed), November 2024。
-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Funding and 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for Successful Applicants — ITSP (Collaborative), April 2025。
-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Guid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rangements for R&D Projects funded under th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und, July 2019。
- ITF: Sample of a completed ITSP (Platform) Application Form, Form 1.13 (revised November 2024)。
- ITF: Sample of a completed ITSP (Collaborative) Application Form, Form 1.2 (revised April 2025)。
- ITF: Post Project Evaluation Form for ITSP Projects Undertaken by Designated Local Public Research Institute, June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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