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 - 合作計劃
ITSP -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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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劃目的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合作)前身為「夥伴研究計劃」(Partnership Research Programme),於 2019 年 1 月推出。此計劃資助由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主要申請機構)夥拍私營公司(業界夥伴申請機構)進行的應用研發合作項目。
計劃旨在:
- 推動私營機構與公營科研機構的合作研發
- 鼓勵私營機構增加在香港的研發投資
- 促進研發成果轉移和商品化
- 加強「政產學研」合作
與平台計劃和種子計劃不同,合作計劃的特色是業界夥伴須投入較高比例的贊助,並有機會獲得項目知識產權的擁有權。
📊 資助模式及贊助要求
資助模式:等額配對(Matching Basis)
「創新及科技基金」的資助以等額方式發放——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先投入贊助,然後基金才會發放對應的資助。
業界贊助要求(合作計劃獨有)
- 業界夥伴申請機構須在項目期內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 50% 的業界贊助
- 現金贊助必須佔業界贊助最低要求的一半或以上
- 贊助可以是現金或實物(或兩者兼有)
- 實物贊助只限機器設備或消耗品,須提供兩份獨立報價單作估值
特別安排(僅限研發中心項目)
- 如業界夥伴贊助額為項目總成本的 30% 至 49.99%,可徵得創新科技署特別批准
- 此情況下業界夥伴不獲得 IP 擁有權,但可獲限時獨家授權
業界夥伴限制
- 主要申請機構(本地大學除外)一般不應擁有該公司超過 50% 的股份
- 業界夥伴的董事/股東/管理層成員/員工不得受聘為項目團隊成員
- 業界夥伴不能作為項目的機器設備/服務供應商(避免利益衝突)
付款安排
- ITF 撥款一般每年發放一次
- 視乎項目進度是否滿意、能否取得預定階段成果
如項目申請撥款超過 HK$5,000 萬,須提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批。
📑 資助條款
項目期限
- 合作項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 36 個月
- 項目不設最短時限
研發工作地點
- 研發工作大部分應在香港境內進行
- 最多 50% 的研發工作(及其相關開支)可在內地進行
- 如部分研發工作須安排在內地以外的香港境外進行,必須事先徵得創新科技署批准並提供理據
項目督導委員會
- 須成立項目督導委員會
- 定期會議(一般每 5-6 個月)討論和更新項目進度
- 成員包括業界夥伴代表和主要申請機構項目統籌人
其他來源的財務贊助
- 可來自主要申請機構及支持者(慈善機構、個人等)
- 可包括項目團隊成員的個人贊助
- 不包括項目收入
- 業界夥伴所提供人力方面的資助算作其他來源財務贊助
👥 申請資格
須有兩類申請機構同時參與:
一、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以下兩者之一)
研發中心:
-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HKRITA)
- 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ASTRI)
-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LSCM)
- 香港微電子研發院(MRDI)
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
- 本地大學(包括所有受教資會資助的院校)
- 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 320 章)註冊的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
-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 職業訓練局
- 製衣業訓練局
- 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二、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必須為以下之一)
- 已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於本港成立的公司
- 已成立並有簽訂合約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工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
業界夥伴一般須為研究成果的使用者。
💡 知識產權安排
這是合作計劃最獨特的機制——業界夥伴可因應贊助比例獲得 IP:
情況一:業界夥伴投入 ≥ 50% 項目總成本
- 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可擁有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
- 主要申請機構一般保留非獨家、永久、免版稅的研究及教育使用權
情況二:業界夥伴投入 30%–49.99%(僅限研發中心項目,須特別批准)
- 知識產權歸主要申請機構(研發中心)所有
- 業界夥伴獲限時獨家授權(授權期應短於技術或產品的預期壽命)
- 研發中心應鼓勵業界夥伴在合理時間內(如項目首 9 個月)將贊助提高至 ≥50%
- 獨家授權期滿後,研發中心可自由向其他公司授權
情況三:業界夥伴投入 < 50%(非研發中心項目)
- 知識產權歸主要申請機構所有
利益分配
- 有關各方可自行商討知識產權利益分配及相關安排
- 必須在項目開始之前商定,並於項目協議內說明
- 建議在項目開始前以書面協定所有授權安排
📌 評審架構
合作項目採用與平台項目相同的七部分評審架構:
- 創新及科技內容 — 20%
- 技術能力 — 20%
- 財務因素 — 16%
- 是否有實踐化/商品化的全盤計劃 — 16%
- 能否配合政府政策或對整體社會有利 — 12%
- 知識產權和利益分配 — 8%
- 管理能力 — 8%
申請項目須在每項評審準則均取得合格,才可以通過撥款審批及獲批資助。
評審委員會: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項目評審委員會
https://www.itf.gov.hk/tc/funding-programmes/itf-research-projects-assessment-panel/index.html
評審流程:
- 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初步甄選
- 個別申請或須接受外部評審
- 評審委員會評審
- 獲推薦的申請,主要申請機構須在三個月內回應/提交修訂建議
- 申請結果以書面通知
評審亦涵蓋下游研發活動(開發工程、系統整合、臨床測試等),並考慮合理性、相稱性及適切性。
📝 申請流程
申請期
- 全年接受申請(與平台及種子計劃不同!)
申請前的準備
- 公司須先物色一所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作為主要申請機構
- 商定項目詳情、預計成果
- 商定特許授權/特許權使用費的安排
- 公司及有關人員須先登記成為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ITCFAS)的註冊機構及用戶
申請方式
- 須以電子方式透過 ITCFAS 提交:https://itcfas.itf.gov.hk/
- 使用「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合作)」表格 1.3
申請後流程
- 秘書處初步甄選
- 外部評審(如有需要)
- 評審委員會評審
- 獲推薦後主要申請機構須在三個月內回應
- 申請結果書面通知
- 成功申請者(主要申請機構 + 業界夥伴)與政府簽訂三方項目協議
注意
- 遞交申請後補充資料概不受理(除非秘書處主動要求)
- 如欲撤回申請,須在簽訂項目協議前以書面提出
- 主要申請機構及業界夥伴須全面遵守香港法例
🏛 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創新科技署(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
地址:新界西貢將軍澳唐賢街 30 號將軍澳政府合署北座 11 樓
電話:(852) 3543 5904
傳真:(852) 3543 5922
電郵:enquiry@itf.gov.hk
ITSP 計劃頁面:https://www.itf.gov.hk/tc/funding-programmes/supporting-research/itsp/index.html
基金管理系統:https://itcfas.itf.gov.hk/
評審委員會:https://www.itf.gov.hk/tc/funding-programmes/itf-research-projects-assessment-panel/index.html
❓ 常見問題
Q:合作計劃與平台計劃有什麼分別?
A:合作計劃要求業界夥伴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 50%(vs 平台 10%),資助以等額配對方式發放,項目期限最長 36 個月(vs 24 個月)。最大分別:投入 ≥50% 的業界夥伴可擁有項目 IP(平台計劃 IP 歸主要申請機構)。
Q:我的公司如何申請合作計劃資助?
A:須先物色一所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作為主要申請機構,商定項目詳情和 IP 安排,然後由該機構提交申請。公司及有關人員須先登記成為 ITCFAS 註冊用戶。
Q:業界夥伴可否擁有項目知識產權?
A:可以。如業界夥伴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 50% 的業界贊助,可單獨擁有所有由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投入少於 50%,IP 則歸主要申請機構所有。
Q:合作計劃的申請期是什麼時候?
A:全年接受申請(與平台及種子計劃每年一次不同)。
Q:業界夥伴有何限制?
A:主要申請機構一般不應擁有業界夥伴超過 50% 股份;業界夥伴的董事/股東/員工不得受聘為項目團隊成員;業界夥伴不能作為項目的設備/服務供應商(避免利益衝突)。
Q:研發工作可否在香港境外進行?
A:研發工作大部分應在香港境內進行,最多 50% 可在內地進行。如需在內地以外進行,必須事先徵得創新科技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