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 - 平台計劃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Support Programme - Platform Program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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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劃目的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ITSP)— 平台項目,於 1999 年 11 月推出,旨在支援由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所進行的應用研發項目,並把研發成果轉移至本地業界。
平台項目是以產業為本、並具商品化潛力的應用研發項目,成果可供整個業界或某些界別使用。項目須獲最少一間公司提供業界贊助,以確保市場對項目有相當的興趣。
💰 資助金額及贊助要求
資助金額
- 每個平台項目可獲的資助額以項目實際開支為基礎計算,無硬性上下限
- 如項目申請撥款超過 HK$5,000 萬,須提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批
業界贊助要求(平台項目獨有,有別於種子項目)
- 須獲最少一間公司提供業界贊助
- 業界贊助金額須佔項目期內項目總成本最少 10%
- 當中現金贊助必須佔業界贊助最低要求的一半或以上
- 贊助可以是現金或實物(或兩者兼有)
- 提供贊助的公司與主要申請機構(本地大學除外)在擁有權或管理上必須沒有任何關係
- 為避免利益衝突,提供贊助的公司不能作為項目的機器設備/服務供應商
豁免安排
- 由政府政策局/部門及法定機構發起的平台項目,創新科技署可考慮豁免業界贊助要求
- 但有關政策局/部門及法定機構須提供項目總成本最少 10% 的財務贊助
- 須提供由相關政策局/部門副首長或以上級別人員簽署的支持信
📑 資助條款
項目期限
- 平台項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 24 個月
- 項目不設最短時限
付款安排
- 所承諾的業界贊助的最少 50% 須在項目開始前投入
- 餘下的贊助須在項目期一半前繳付
- 創新及科技基金的撥款一般每年發放一次
- 視乎項目進度是否滿意、能否取得預定階段成果,以及業界贊助有否如期繳付
研發工作地點
- 研發工作大部分應在香港境內進行
- 最多 50% 的研發工作(及其相關開支)可在內地進行
- 如部分研發工作須安排在內地以外的香港境外進行,必須事先徵得創新科技署批准並提供理據
申請限制
- 每位項目統籌員只可在申請期內提交一份申請(僅適用於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
- 申請人不得將同一項目同時提交至一個以上的資助計劃
👥 申請資格
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以下兩者之一:
一、研發中心
-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HKRITA)— www.hkrita.com
- 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ASTRI)— www.astri.org(資訊及通訊技術研發中心)
-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LSCM)— www.lscm.hk
- 香港微電子研發院(MRDI)— www.mrdi.org.hk
二、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
- 本地大學(包括所有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
- 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 320 章)註冊的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
-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 職業訓練局
- 製衣業訓練局
- 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業界贊助機構
- 本地或非本地的公司均可透過提供現金及/或實物贊助支持項目
- 由本地大學進行的平台項目,可接受與該大學有關係的公司贊助
- 提供贊助的公司與主要申請機構(本地大學除外)在擁有權或管理上必須沒有任何關係
💡 評審架構(平台項目)
平台項目評審架構由七部分組成,各佔比重如下:
- 創新及科技內容 — 20%
- 技術能力 — 20%
- 財務因素 — 16%
- 是否有實踐化/商品化的全盤計劃 — 16%
- 能否配合政府政策或對整體社會有利 — 12%
- 知識產權和利益分配 — 8%
- 管理能力 — 8%
申請項目須在每項評審準則均取得合格,才可以通過撥款審批及獲批資助。
請注意:平台項目的評審架構與種子項目不同。種子項目因探索性較高,創新及科技內容和技術能力佔比更重(分別為 36% 和 32%),而平台項目更側重商品化計劃和管理能力。
評審委員會
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項目評審委員會由不同界別(學術界、業界及政府)的成員組成,負責就項目的評審及監察工作提供意見。委員會成員名單:
https://www.itf.gov.hk/tc/funding-programmes/itf-research-projects-assessment-panel/index.html
評審流程
- 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收到申請後進行初步甄選
- 個別申請或須接受外部審核
- 評選結果及外部評審員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 獲推薦的申請,主要申請機構或須提供解釋或補充資料
- 主要申請機構須在三個月內回應/提交修訂建議,否則視作撤回申請
評審取向
整體評審旨在:
- 鼓勵及選出具較大潛力實踐化/商品化的項目
- 促進研發成果的試用(尤以公營機構為試點)
- 推動私營機構增加在香港的研發投資
- 加強「政產學研」合作
📌 知識產權安排
擁有權
- 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一般歸主要申請機構(即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所有
- 就大部分研發工作均由本地大學進行的研發中心項目,研發中心可靈活地與大學磋商,決定知識產權擁有權及商品化安排
- 聯合擁有權應盡量避免,以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爭議
業界贊助機構的權益
- 可在與其投入項目成本相稱的有利條款下使用項目成果
- 例如:優先接觸相關研發成果、日後的特許授權費用折扣等
- 建議主要申請機構與業界贊助機構在項目開始前以書面協定授權安排
授權安排
- 一般原則:非獨家授權,讓整個業界受惠
- 特殊情況下可申請獨家授權(如需要大量前期投資、市場狹小等),須提供充分理據並經創新科技署審批
- 獨家授權應經過競爭性程序甄選獲授權者
- 如經常批准獨家授權,公司可能不願參與合作項目
利益分配
- 商品化收入可按各方貢獻比例分配
- 考慮因素包括:各方投入的資源、項目成果對最終產品的貢獻、市場預測、各方作出的努力
- 大學可保留商品化收入用於進一步研發和公益用途
- 研發中心可保留商品化收入用於策略性活動(如技術分析、基建、員工發展等)
📝 申請流程
申請期(2025/26 年度)
- 2026 年 5 月 18 日至 2026 年 7 月 17 日
- 研發中心項目全年接受申請
申請方式
- 須以電子方式透過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ITCFAS)提交
- 網址:https://itcfas.itf.gov.hk/
- 申請表格:使用「創新及科技基金」表格 1.14(平台項目)
申請後流程
- 秘書處收到申請後進行初步甄選
- 外部審核(如有需要)
- 評審委員會評審
- 獲推薦後,主要申請機構須提供解釋/補充資料(三個月內)
- 申請結果以書面通知主要申請機構
- 成功申請者須與政府簽訂項目協議
項目啟動後
- 須按協議條款監察項目進度及開支
- 提交進度報告及結題報告
- 提交經審計帳目
- 結題後兩年內提交項目評估報告
補充資料
- 遞交申請後提交的補充資料概不受理(除非秘書處主動要求)
- 主要申請機構如欲撤回申請,須在簽訂項目協議前以書面向秘書處提出
- 申請機構在進行項目時必須全面遵守所有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例
🏛 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創新科技署(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
地址:新界西貢將軍澳唐賢街 30 號將軍澳政府合署北座 11 樓
電話:(852) 3543 5904
傳真:(852) 3543 5922
電郵:enquiry@itf.gov.hk
ITSP 計劃頁面:https://www.itf.gov.hk/tc/funding-programmes/supporting-research/itsp/index.html
基金管理系統:https://itcfas.itf.gov.hk/
評審委員會:https://www.itf.gov.hk/tc/funding-programmes/itf-research-projects-assessment-panel/index.html
SME Portal:https://www.smelink.gov.hk/zh/web/sme-portal/w/innovation-and-technology-support-programme.html
❓ 常見問題
Q:平台項目的業界贊助要求是什麼?
A:所有平台項目均須獲最少一間公司提供項目總成本最少 10% 的業界贊助,當中現金贊助必須佔業界贊助最低要求的一半或以上。種子項目則無須一定取得業界贊助。
Q:公司可如何參與平台項目?
A:本地或非本地的公司可以透過提供現金及/或實物贊助,支持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下的平台項目。提供贊助的公司一般須為項目成果的使用者,且與主要申請機構在擁有權或管理上必須沒有任何關係。
Q:平台項目和種子項目有什麼分別?
A:平台項目是以產業為本的應用研發項目,須取得最少 10% 業界贊助,期限不超過 24 個月。種子項目具探索性和前瞻性,無須業界贊助,期限不超過 18 個月,研發中心最高獲 HK$280 萬資助。兩者的評審架構比重也不同。
Q:誰可擁有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
A:平台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一般歸主要申請機構(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所有。業界贊助機構可在相稱的有利條款下使用項目成果,例如優先接觸研發成果、日後的特許授權費用折扣等。
Q:研發工作可否在香港境外進行?
A:研發工作大部分應在香港境內進行,最多 50% 可在內地進行。如需在內地以外進行,必須事先徵得創新科技署批准並提供理據。
Q:有沒有政府項目可豁免業界贊助?
A:由政府政策局/部門及法定機構發起的平台項目,如對社會有明顯裨益且難以取得業界贊助,創新科技署可考慮豁免業界贊助要求,但有關機構須提供項目總成本最少 10% 的財務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