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 - 種子計劃
ITSP - Seed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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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劃類型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ITSP)— 種子項目
種子項目是具探索性和前瞻性的項目,為日後的應用研發項目奠下基礎。此計劃於 1999 年 11 月推出,旨在支援由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所進行的應用研發項目,並把研發成果轉移至本地業界。
📖 計劃目的
支援由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所進行的種子研發項目。該等項目為應用研發工作,成果可供整個業界或某些界別使用。
- 具探索性和前瞻性,為日後的應用研發項目奠下基礎
- 促進研發成果轉移至本地業界
- 推動香港創新科技發展
- 加強「政產學研」合作
💰 資助金額
- 由研發中心進行的種子項目:每個項目最高可獲資助 HK$2,800,000
- 其他申請機構進行的種子項目:每個項目最高可獲資助 HK$1,400,000
- 項目如有業界贊助,可獲等額資助(matching fund)
項目總成本無上下限,資助額以項目實際開支為基礎計算。
如項目向創新及科技基金申請的撥款超過 HK$5,000 萬,則須提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批。
🔍 資助條款
項目期限
- 種子項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 18 個月
- 項目不設最短時限
業界贊助要求
- 種子項目無須一定取得業界贊助
- 但仍鼓勵主要申請機構為項目取得贊助
付款安排
- 創新及科技基金的撥款一般每年發放一次
- 視乎項目進度是否滿意、能否取得預定階段成果
- 業界贊助(如有)的最少 50% 須在項目開始前投入,餘下在項目期一半前繳付
研發工作地點
- 研發工作大部分應在香港境內進行
- 最多 50% 的研發工作(及其相關開支)可在內地進行
- 如部分研發工作須安排在內地以外的香港境外進行,必須事先徵得創新科技署批准
👥 申請資格
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以下兩者之一:
一、研發中心
-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HKRITA)
- 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ASTRI)— 資訊及通訊技術研發中心
-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LSCM)
- 香港微電子研發院(MRDI)
二、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
- 本地大學(包括所有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
- 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 320 章)註冊的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
-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 職業訓練局
- 製衣業訓練局
- 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注意事項
- 每位項目統籌員只可在申請期內提交一份申請(僅適用於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
- 申請人不得將同一項目同時提交至一個以上的資助計劃
📌 評審架構
種子項目因應其探索性和前瞻性,採用獨立的評審架構(有別於平台項目):
評審準則及比重
- 創新及科技內容 — 36%
- 技術能力 — 32%
- 財務因素 — 8%
- 實踐化/商品化的未來計劃 — 4%
- 能否配合政府政策或對整體社會有利 — 8%
- 知識產權 — 4%
- 管理能力 — 8%
申請項目須在每項評審準則均取得合格,才可以通過撥款審批及獲批資助。
評審委員會
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項目評審委員會由不同界別(學術界、業界及政府)的成員組成,負責就項目的評審及監察工作提供意見。
https://www.itf.gov.hk/tc/funding-programmes/itf-research-projects-assessment-panel/index.html
評審流程
- 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初步甄選
- 個別申請或須接受外部審核
- 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 獲推薦的申請,主要申請機構或須在三個月內提供補充資料
🗂 知識產權
擁有權
- 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一般歸主要申請機構(即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所有
- 就大部分研發工作均由本地大學進行的研發中心項目,研發中心可靈活地與大學磋商,決定知識產權擁有權及商品化安排
業界贊助機構的權益
- 可在與其投入項目成本相稱的有利條款下使用項目成果
- 例如:優先接觸相關研發成果、日後的特許授權費用折扣等
授權安排
- 平台項目一般以非獨家授權為原則
- 特殊情況下可申請獨家授權,須經創新科技署審批
- 建議主要申請機構與業界贊助機構在項目開始前以書面協定授權安排
利益分配
- 商品化收入可按各方貢獻比例分配
- 研發中心可保留商品化收入用於策略性活動
📝 申請流程與時間
申請期(2025/26 年度)
- 2026 年 5 月 18 日至 2026 年 7 月 17 日
- 研發中心項目全年接受申請
申請方式
- 須以電子方式透過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ITCFAS)提交
- 網址:https://itcfas.itf.gov.hk/
- 申請表格:使用「創新及科技基金」表格 2.14(種子項目)
申請後流程
- 秘書處初步甄選
- 外部審核(如有需要)
- 評審委員會評審
- 獲推薦後,主要申請機構須在三個月內回應/提交修訂建議
- 申請結果以書面通知
- 成功申請者須與政府簽訂項目協議
補充資料
- 遞交申請後提交的補充資料概不受理(除非秘書處主動要求)
- 主要申請機構如欲撤回申請,須在簽訂項目協議前以書面提出
🏛 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創新科技署(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
地址:新界西貢將軍澳唐賢街 30 號將軍澳政府合署北座 11 樓
電話:(852) 3543 5904
傳真:(852) 3543 5922
電郵:enquiry@itf.gov.hk
基金管理系統:https://itcfas.itf.gov.hk/
評審委員會:https://www.itf.gov.hk/tc/funding-programmes/itf-research-projects-assessment-panel/index.html
❓ 常見問題
Q:種子項目有沒有業界贊助要求?
A:種子項目無須一定取得業界贊助,但我們仍鼓勵主要申請機構為項目取得贊助。
Q:公司可如何參與種子項目?
A:本地或非本地的公司可以透過提供現金及/或實物贊助,支持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下的項目。
Q:誰可擁有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
A: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一般歸主要申請機構(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所有。業界贊助機構可在相稱的有利條款下使用項目成果。
Q:什麼類型的項目能獲得資助?
A: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資助應用研發項目,種子項目側重具探索性和前瞻性的研究工作,為日後的應用研發項目奠下基礎。上游或純理論性研究主要屬研究資助局的資助範圍。
Q:研發工作可否在香港境外進行?
A:研發工作大部分應在香港境內進行,最多 50% 可在內地進行。如需在內地以外進行,必須事先徵得創新科技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