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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深度解析

企業如何運用「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ITSP):從業界贊助到合作研發、四間研發中心對接及知識產權路徑全攻略

從企業視角拆解 ITSP:企業雖不能直接申請,但可透過三條路徑參與——平台項目業界贊助者(最少10%)、合作項目業界夥伴(最少50%,可獲IP擁有權)、支持機構。詳細介紹四間研發中心(HKRITA/ASTRI/LSCM/MRDI)的科技範疇、現金/實物/人力三種投入結構的計算規則,以及知識產權三種情境對比。

作者:FundPilot 團隊

對許多香港企業而言,「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Support Programme,ITSP)長期以來像是「研發中心和大學的事」,與業界距離較遠。事實上,計劃自1999年推出以來,一直以「政產學研」結合作為設計核心,業界並非只能袖手旁觀,而是有清楚的角色定義與三條切入路徑。對有意提升研發能力、希望以較低成本接觸科研機構技術的香港中小企而言,ITSP 是一個值得認真評估的工具。本文嚴格根據創新科技署及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公布的最新指南與指引,整理企業可以採取的具體角色、投入結構、知識產權結果以及對接四間研發中心的路徑,協助企業判斷自身定位。


一、企業參與 ITSP 的三條路徑

ITSP 屬「創新及科技基金」(ITF)旗下其中一個主要的應用研究資助計劃。根據創新科技署現行架構,計劃涵蓋三類項目:「平台」項目(Platform)、「種子」項目(Seed),以及「合作」項目(Collaborative)。ITSP 的「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因此企業並非以「申請者」身份提交資助申請;但業界仍可以透過以下三條路徑,深度參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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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徑一:在「平台」項目中擔任業界贊助者

在平台項目下,主要申請機構(即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與公司合作進行以產業為本、具商品化潛力的應用研發。每個平台項目均須獲得最少一間公司提供業界贊助,贊助金額不少於項目總成本10%;當中現金贊助須佔業界贊助最低要求的一半或以上。贊助公司一般須為日後項目成果的使用者,並且與主要申請機構(本地大學除外)在擁有權及管理上沒有任何關係。贊助公司可以是本地或非本地的企業,並可同時與多家公司一起贊助同一個平台項目,讓不同業界角色(如顯示器供應商、醫療器材生產商、消費電子設計商)共同支持一個應用研發題目。

路徑二:在「合作」項目中擔任業界夥伴申請機構

「合作」項目下,企業以「業界夥伴申請機構」身份與主要申請機構共同提交申請,並在項目期內投入不少於項目總成本50%的業界贊助。獲批項目後,企業與主要申請機構共同與香港特區政府簽訂項目協議,成為對等的合作方。在研發中心執行的合作項目中,如業界夥伴申請機構投入贊助介乎項目總成本30%至49.99%,須事先取得創新科技署的特別批准;此情況下知識產權安排亦會有所不同(詳見下文)。合作項目以等額方式發放資助,業界先投入贊助、然後創新及科技基金按項目進度發放對等撥款。

路徑三:擔任「支持機構/人士」

並非每間公司都有財力或意願承擔大額業界贊助。ITSP 同時設有「支持機構/人士」(Supporting Party)的中性角色。支持者可以是政府部門、公營機構、本地或海外大學、其他研究機構,或慈善機構及具影響力的個人。支持者毋須提供業界贊助,但須有蓋公司/機構印章的證明文件。對企業而言,作為支持機構是進入項目最低門檻的方式之一,適合用於提供臨床試驗對象、實地測試場地、市場數據或專業意見的場景。


二、四間研發中心的科技範疇與企業對接機制

創新科技署最新的《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申請指南列明,現時香港共設有四間研發中心。對企業而言,如有意申請的項目正屬其中一間研發中心的科技範疇,「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相關研發中心」——這條規則直接影響企業要找哪一個合作夥伴。下表整理四間研發中心的官方定位及對應主要科技範疇:

研發中心 官方科技範疇定位 官方網址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HKRITA) 紡織及成衣相關應用研發 www.hkrita.com
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ASTRI) 獲指定為資訊及通訊技術(ICT)研發中心 www.astri.org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LSCM) 物流及供應鏈管理相關多元技術 www.lscm.hk
香港微電子研發院(MRDI) 微電子相關應用研發 www.mrdi.org.hk

若項目並不屬上述四個科技範疇,企業可考慮與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合作,包括本地大學(所有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在實際選擇研究夥伴時,除技術專長外,企業亦應評估該機構的技術轉移處運作經驗、管理 ITF 項目的往績以及商品化能力,因為這些都是評審委員會對「管理能力」評分的考量。


三、業界夥伴申請機構的合資格條件與SME界定

在「合作」項目下,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必須是以下兩類之一:已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於本港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並有簽訂合約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工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換言之,僅在內地或海外註冊的公司並不能直接成為業界夥伴申請機構,但可考慮以其香港子公司提交申請,或以平台項目「業界贊助者」的身份參與。

為避免利益衝突,創新科技署在指南中亦設有清楚規定:主要申請機構(本地大學除外)一般不應擁有業界夥伴申請機構超過50%股份;而業界夥伴申請機構的董事、股東、管理層成員及員工,不得受聘為項目團隊成員,亦不可代表主要申請機構出任項目督導委員會成員。業界夥伴申請機構亦不可同時擔任項目的機器設備或服務供應商。

至於 SME(中小企)的界定,創新科技署在「合作」項目申請表中設有純統計性質的勾選項,並提供官方定義:在香港從事製造業務、聘用少於100名員工的企業;或從事非製造業務、聘用少於50名員工的企業。中小企並不會因此獲特別資助比例或優惠,但有關標籤有助創新科技署監察基金資助對中小企科研活動的滲透程度。


四、企業投入結構:現金、實物及人力三個維度

企業在ITSP的投入並非只能以現金支付。創新科技署在指南中清楚區分三種形式:現金、實物及人力,每一種有不同的計算規則。

現金贊助:佔最低贊助要求一半或以上

業界贊助中,現金贊助必須佔最低贊助要求的一半或以上。舉例而言,在合作項目下,業界夥伴若以項目總成本50%承擔贊助,其中至少一半(即25%)必須以現金形式投入;剩餘部分才可以用實物或其他經創新科技署接受的形式。

實物贊助:僅限機器設備或消耗品

實物贊助只能以機器設備或消耗品形式提供,並須符合兩項條件:其一,該等實物贊助對項目而言是必須的,並專為該項目而提供;其二,主要申請機構須提交實物贊助的估值證明,一般情況下須提供兩份獨立報價單。如贊助公司是該物品的唯一供應商,或該物品在知識產權或科技上獨一無二,難以取得第二份報價單,其他形式的證明文件亦可被接納。

人力支援:歸類為「其他來源財務贊助」

業界夥伴申請機構若派駐研究人員、工程師參與項目,其人力投入會被計算為「其他來源的財務贊助」,而非「業界贊助」。換言之,企業若希望以人力主導投入,雖然能反映實際參與,但不能用作達到50%業界贊助門檻的計算基礎,規劃投入結構時務必留意這點區別。

另外,業界贊助的付款時間表亦相當嚴格:最少50%須於項目開始前投入,餘下贊助則須在項目期一半之前繳付。若業界贊助逾期未繳,項目統籌員須於4星期內向創新科技署匯報;倘超過5個月仍未付清,創新科技署有權終止項目。對企業而言,這意味著「答應贊助」之後就要按表現金流,並不存在「拖到項目尾」才付的彈性。


五、企業可取得的知識產權結果:三種情境對比

知識產權安排是企業參與 ITSP 時最關心的議題之一。創新科技署在《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發項目的知識產權安排指引》及最新的申請指南中,給出了清楚的三類情境:一是企業作為平台項目的業界贊助者;二是企業作為合作項目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且投入贊助≥50%;三是合作項目中業界夥伴贊助低於50%(30%至49.99%)的研發中心項目。下表整理三種情境的知識產權結果及使用權安排:

情境 IP 擁有權 業界使用權/優惠
平台項目/種子項目(業界贊助≥10%) 歸主要申請機構(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 以非專用方式對外授權;贊助公司可享與其投入成本相稱的有利條款,例如優先接觸研發成果、日後特許授權費用折扣
合作項目(業界贊助≥50%) 可由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單獨擁有(除非雙方另有書面協議) 業界夥伴可自行決定如何利用、商品化或對外授權;可同意香港公營機構作非商業用途使用
合作項目(研發中心,業界贊助30%–49.99%) 歸研發中心所有 業界夥伴申請機構獲限期專用授權(年期須短於相關技術/產品的預期壽命);研發中心會鼓勵業界在項目首9個月內把贊助提升至50%以取得IP

需要留意的是,業界夥伴申請機構並非「投了錢就自動擁有IP」——創新科技署明文要求知識產權及利益分配安排必須在項目開展前以書面形式商定,並寫入項目協議。如果項目涉及使用非由主要申請機構完全擁有的知識產權/專利(例如業界夥伴自身的先前發明),主要申請機構須在申請表內申明是否已取得相關使用同意或特許授權;如因該等知識產權的使用而導致索償或法律行動,申請機構須按項目協議向政府作出彌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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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入市場的兩條商品化路徑

對企業而言,項目完成後的下一步往往是「如何把研發成果變成生意」。ITSP 在商品化路徑上區分兩種授權模式:非專用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ing)與專用授權(Exclusive Licensing)。

非專用授權是平台項目的「預設」做法。創新科技署的政策原則是讓研發成果以「公開、具透明度及非專用」的方式釋出,使整體業界均能受惠。創新科技署設有專屬網頁,列出所有ITF項目的基本資料、進度及主要成果,方便其他公司接觸有興趣的技術。授權費的水平由主要申請機構按其董事局或管理層政策決定,創新科技署並無設定統一公式,但要求主要申請機構公平對待感興趣的公司,並建議採用簡單易行的付款條款,例如一筆過、預付式特許費,以避免曠日持久的條款談判。

專用授權則屬例外情況,須由主要申請機構先諮詢董事局/管理層,並就此向創新科技署提交詳細理據後個案審批。署方在審批時會考慮項目完成的時間、相關科技的生命週期、業界對該技術的興趣與商業化所需的前期投入、其他公司或業界部門接觸研發成果的需要,以及對社會整體的裨益。獲批後,主要申請機構一般須通過具競爭性的程序(例如公開招攬有興趣的公司)來選擇最終特許授權人,並向創新科技署提交報告,盡可能保留無條件免特許費的使用權。

在利益分配方面,創新科技署沒有設定統一公式,但要求安排公平、與貢獻成比例,並會考慮ITF的撥款額、研發成果對最終產品的貢獻、市場預測及業界定價慣例,以及各方的努力。公平的安排往往是雙方在項目開展之前以書面商定的;事後再就利益分配「拗數」,往往會延遲商品化的時機。


七、企業必須注意的紅線與合規要求

ITSP 容許企業的高度參與,但設有清晰紅線。除前述股東、董事不得兼任項目團隊、贊助公司不能同時擔任項目設備供應商等規定外,企業還須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業界贊助於繳付時間表上沒有彈性。現金與實物贊助至少50%須於項目開始前投入,餘下贊助須於項目期一半前繳清;其他來源的財務贊助亦同樣須於項目期一半前繳清。其次,所有採購活動必須依循創新科技署的程序:每次採購總額不超過港幣5萬元的,須提交最少兩家供應商的報價單;港幣5萬元以上至港幣135萬元的,須提交最少五家供應商的報價單;港幣135萬元以上則須公開招標。即使是業界夥伴申請機構,亦不能繞過該程序、直接以單一供應商方式採購。

第三,項目研發工作大部分須在香港境內進行;考慮到港深兩地的密切聯繫,項目容許最多50%的研發工作(及其相關開支)在內地進行。如有部分研發工作須在內地以外的香港境外進行,必須事先取得創新科技署批准。在香港境外安裝的項目設備,總成本原則上不應超過整體設備預算的25%。第四,所有獲ITF資助項目所購置的設備、設施、宣傳或媒體活動,以及與項目相關的出版物,均須清楚註明獲創新及科技基金支持,並附上指定免責聲明。

第五——也是不可忽視的一點——主要申請機構、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及執行機構在進行項目期間,必須全面遵守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法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跨境合作較多、研發題目涉及敏感技術的企業而言,在制訂項目方案時應預先評估合規風險。


八、長線價值:商品化成績如何成為日後合作的「往績單」

ITSP 並不在發放最後一筆撥款後就完結。項目完成後,「合作」項目須於完成一年後提交項目後評估報告(Post-Project Evaluation);「平台及種子」項目則須於完成兩年後提交,如創新科技署認為有需要,五年後仍可被要求再提交一次。報告會記錄項目期內及項目完成後的特許授權/技術銷售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樣品銷售、客戶化/顧問服務、合約研究、已批授/申請的專利、登記版權、衍生公司與合資企業數目、已推出市場的產品/軟件/服務、學術與專業出版物、研討會、因商品化而新增的就業機會以及項目獲頒的科技或業界獎項。

對企業而言,這些量化指標不只是政府監察的工具,更是日後再次申請 ITF 資助的「往績單」。在「管理能力」一項,創新科技署明確指出會審閱主要申請機構及項目團隊管理 ITF 項目方面的往績——商品化成績、按時匯報的紀錄、審計帳目的及時性,全部會列入考慮。即使單一項目順利完成,若往後沒有後續商品化動作,亦會影響該主要申請機構與企業下次申請的成功機會。換言之,企業如希望以 ITSP 作為長期創新策略的一環,從項目第一天起便應與主要申請機構一同設計後續的商品化路線圖、並有系統地記錄技術轉移、收入及就業相關數據。


九、結語:企業視角下的ITSP定位

從業界視角看,「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並非單純的「政府補貼」。對沒有自家研發部門的中小企而言,平台項目的業界贊助讓公司以項目總成本10%左右的投入,便能進入由研發中心或大學主導的應用研發項目,並在日後享有與貢獻相稱的研發成果使用優惠。對已有清晰商業計劃及研發投入意願的企業而言,合作項目透過等額資助讓企業以一半成本完成研發,並有機會單獨擁有知識產權,把成果完全納入自家產品線。對暫時未有投入意願但希望先「試試水」的企業而言,支持機構/人士的角色亦能讓公司與研發中心、大學建立工作關係,為日後升級至贊助者或合作夥伴鋪路。

在實務上,企業在啟動評估時應先做三件事:一是釐清項目題目所屬的科技範疇,以判斷應否與四間研發中心其中之一對接;二是釐清自身願意投入的現金、實物及人力結構,從而判斷應走「平台」、「合作」抑或「支持機構」路徑;三是就知識產權及利益分配的期望,與潛在主要申請機構在項目啟動前達成書面共識。任何疑問可直接聯絡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電話 (852) 3543 5904、電郵 enquiry@itf.gov.hk);辦事處設於新界西貢將軍澳唐賢街30號將軍澳政府合署北座11樓。計劃的最新申請期、表格及指南亦可於創新及科技基金網站(www.itf.gov.hk)及 ITCFAS(https://itcfas.itf.gov.hk/)查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方文件)

  1. 創新科技署:「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計劃介紹(中文版)。
  2. 創新科技署:《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平台及種子)申請表格填寫指南》(2026年5月版本)。
  3. 創新科技署:《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合作)申請表格填寫指南》(2026年5月版本)。
  4.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Funding and 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for Successful Applicants — ITSP (Platform & Seed), November 2024。
  5.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Funding and 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for Successful Applicants — ITSP (Collaborative), April 2025。
  6.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Guid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rangements for R&D Projects funded under th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und, July 2019。
  7. ITF: Sample of a completed ITSP (Platform) Application Form, Form 1.13 (revised November 2024)。
  8. ITF: Sample of a completed ITSP (Collaborative) Application Form, Form 1.2 (revised April 2025)。
  9. ITF: Post Project Evaluation Form for ITSP Projects Undertaken by Designated Local Public Research Institute, June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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