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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深度解析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ITSP)全解析:平台、種子、合作三大類別、申請資格、資助上限及2025/26申請期一文睇清

一文睇清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ITSP)的三大類別——平台項目(最少10%業界贊助、24個月)、種子項目(無須贊助、最高HK$280萬、18個月)及合作項目(最少50%業界贊助、36個月、IP可歸企業)。涵蓋申請資格、資助上限、2025/26申請期、評審架構、資助用途及知識產權安排。

作者:FundPilot 團隊

對於不少香港的研發中心、本地大學以至有意投入應用研發的企業而言,「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Support Programme,簡稱 ITSP)一直是香港特區政府主要的研發資助渠道之一。計劃由創新科技署管理,屬「創新及科技基金」(ITF)旗下其中一個重要的研究資助計劃,資助範圍由探索性的種子研究,延伸至以產業為本的平台項目,以及由研發機構與業界共同推動的合作項目。本文依據創新科技署及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公布的官方資料,整理 ITSP 的目標、計劃分支、申請資格、資助金額、申請期及審批流程,協助本地科研機構及企業評估自身是否合適申請。


一、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的源起與政策目標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平台及種子)」於1999年11月推出,原意是支援由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所進行的應用研發項目,並協助把研發成果轉移至本地業界。至2019年1月,政府再推出「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合作)」,其前身為「夥伴研究計劃」,目標是支援研發中心或指定公營科研機構與企業攜手進行的應用研發項目。計劃之間互相補位,把研究光譜由前瞻性探索延伸至商品化前的合作階段,讓不同階段的研發工作都可以獲得對應的公帑支援。

根據創新科技署資料,ITSP的核心政策目標一向是促進本港應用研發及技術轉移,並鼓勵業界透過實際贊助或合作參與,與本地研發機構建立更緊密的「政產學研」合作關係。換言之,計劃不止著眼於資助一個個獨立研究,而是希望透過公帑與業界資源並進,協助香港產業升級。


二、計劃三大類別:平台、種子與合作項目

ITSP在實際操作上分為兩個申請計劃,分別是「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平台及種子)」及「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合作)」,當中再細分為三類項目:平台項目、種子項目及合作項目。三者在性質、資助上限、項目期限、業界贊助要求及知識產權安排上各有不同,申請人應對症下藥,選擇最切合研究階段的類別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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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台項目(Platform):以產業為本,著重商品化

平台項目屬以產業為本、具商品化潛力的應用研發項目,目標是讓整體業界或其中部分行業受惠。項目期限最長為24個月。在贊助結構上,所有平台項目均須獲至少一間公司提供業界贊助,贊助金額不少於項目總成本的10%。當中現金贊助須佔業界贊助最低要求的一半或以上;業界贊助可以採取現金或實物形式(或兼有),而實物贊助只限以機器設備或消耗品的形式提供。如項目由政府政策局/部門或法定機構發起,創新科技署在個別情況下可以考慮豁免業界贊助要求,但發起單位仍須提供不少於項目總成本10%的財務贊助。

知識產權方面,平台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一般歸主要申請機構(即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所有。提供贊助的公司可以在與其投入成本相稱的條款下使用研發成果,例如優先接觸相關技術或日後享有特許授權費用折扣。若研發中心項目的主要研發工作由本地大學執行,研發中心可以與大學另行磋商知識產權及商品化安排。

2. 種子項目(Seed):具探索性及前瞻性

種子項目較為前期,性質具探索性和前瞻性,為日後的應用研發項目奠下基礎。由研發中心進行的種子項目,每個項目可獲資助最高為港幣280萬元;其他申請機構則為港幣140萬元。項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8個月。與平台項目不同,種子項目並不一定要取得業界贊助,但官方仍鼓勵主要申請機構爭取贊助,以反映外界對研究方向的興趣。

知識產權安排與平台項目相似,一般歸主要申請機構所有,由相關機構透過工作坊、研討會、特許授權或顧問服務等渠道,向業界發放成果及推動技術轉移。

3. 合作項目(Collaborative):等額資助、企業共同投入

合作項目要求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與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合作進行應用研發。項目期限最長為36個月,是三類項目中最長的。在資助模式上,創新及科技基金與業界以「等額資助」原則合作,業界夥伴申請機構須投入不少於項目總成本50%的業界贊助(不包括其他來源的財務贊助),其中現金贊助須佔業界贊助最低要求的一半或以上。

就研發中心項目而言,如業界夥伴申請機構的贊助額相等於項目總成本的30%至49.99%,須事先徵得創新科技署的特別批准。在知識產權安排上,若業界夥伴申請機構於項目期內投入不少於項目總成本50%的業界贊助,可單獨擁有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若不足50%,有關知識產權則歸主要申請機構所有。利益分配安排建議在項目開展前以書面形式商定,並寫入項目協議。


三、誰可申請?主要申請機構與業界夥伴申請機構

ITSP並非個人申請,亦非一般中小企可單獨申請的計劃。計劃的「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根據創新科技署最新公布的填寫指南,研發中心目前包括四所: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HKRITA)、獲指定為資訊及通訊技術研發中心的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ASTRI)、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LSCM),以及香港微電子研發院(MRDI)。

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則涵蓋本地大學(包括所有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換言之,本港主要的公營研發力量已被納入名單,業界要參與ITSP,通常須先尋找上述機構作為主要申請機構,再共同物色項目方向。

在合作項目下,「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必須是已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於本港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並有簽訂合約法律行為能力的工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為避免利益衝突,主要申請機構(本地大學除外)一般不應擁有業界夥伴申請機構超過50%股份;業界夥伴申請機構的董事、股東、管理層及員工,亦不得受聘為項目團隊成員,或代表主要申請機構出任項目督導委員會成員。提供贊助的公司同樣不可以作為項目的機器設備或服務供應商。


四、申請期及提交方法:2025/26年度的關鍵日子

根據創新科技署計劃介紹的資料,「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平台及種子)」每年只接受一次申請;2025/26年度的申請期為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7月17日。研發中心提交的項目則全年接受申請;「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合作)」亦同樣全年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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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請均須透過「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ITCFAS,https://itcfas.itf.gov.hk/)以電子方式提交。在合作項目下,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及相關人員必須先登記成為ITCFAS的註冊機構及註冊用戶;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的每位項目統籌員,在每次申請期內亦只可提交一份「平台及種子」申請。如向「創新及科技基金」申請的撥款超過港幣5,000萬元,更須提交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批。

資料完整與否,亦會影響日後處理速度。創新科技署在指南中明確指出,除應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的要求外,遞交申請後再補交的資料概不獲考慮;申請表格中如未特別提及的補充資料,也不會被視為申請的一部分,因此申請人首次提交時必須做到資料齊全。


五、評審架構:技術、財務、商品化、政策貼合度全面考量

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收到申請後,會先進行初步甄選,並按需要安排個別申請接受外部評審。秘書處會把評選結果及外部評審員的意見(如有),提交「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項目評審委員會」,按平台項目及種子項目既定的評審架構作評審;合作項目亦會經類似程序處理。

評審重點涵蓋多個面向:技術內容是否具創新性及可行性、財務及業界贊助安排是否合理、項目是否具備清晰的實踐化/商品化計劃,以及項目能否配合政府重要措施或對整體社會帶來裨益,例如協助產業升級、提升香港國際形象、培訓本地工程及科學人員、促進「政產學研」合作等。對於平台項目而言,業界贊助水平越高、贊助機構越多,越會獲評審委員會正面看待,因為這往往反映項目的商品化潛力較高。

管理能力同樣是評審重點。指南明確指出,項目統籌員必須先把其名下所有由創新及科技基金資助項目的逾期報告及/或審計帳目補交完成,才可開展新項目;過往在匯報時效及質素上記錄欠佳的項目團隊,亦可能被視為缺乏進行ITF項目所需的管理能力。

倘若申請獲推薦,主要申請機構或須提供補充資料或經適當修訂的項目建議;若三個月內未作回應,會視作即時撤回。最終申請結果會以書面通知主要申請機構,申請人如欲撤回申請,須在簽訂項目協議前以書面向秘書處提出。


六、資助用途:哪些開支可獲撥款、哪些不可

獲批項目的資助、業界贊助及其他來源財務贊助,須完全用於該項目並在項目期內動用。創新科技署的撥款及行政指引把可動用開支分為三大類:為項目特別聘用的人員薪酬、為項目而新購置的儀器設備,以及其他直接成本。一般而言,項目研發工作大部分須在香港進行,但鑑於港深兩地科研關係密切,項目最多容許50%的研發工作(及其相關開支)在內地進行;如部分研發工作須在內地以外的香港境外進行,申請機構必須提供理據並事先取得創新科技署批准。

可動用開支重點

在人手方面,項目資助可用於支付為項目特別聘用的研發人員薪金,包括強制性公積金供款、合約酬金、年度薪酬調整及一般員工福利,唯有關薪金必須與研發職能直接相關。為了讓本地大學與業界共同進行回應產業需求、長遠具發展潛力的自然科學或工程項目,計劃容許資助大學內具威望的研究人員出任「席位持有人」,在項目期內最少投入九成工作時間。業界夥伴申請機構若聘用本地大學已註冊修讀更高學位的學生擔任研究員,每位學生每月可獲創新及科技基金津貼上限為港幣7,500元。

儀器方面,新購置且專為項目使用的設備可動用項目帳目;如新儀器須由多個項目共用,則需按比例分攤並保留使用紀錄。其他直接成本則包括外聘顧問、消耗品、技術特許授權,以及為發布項目成果和技術轉移而進行的宣傳推廣活動;與項目直接相關的功能性發明,可申請最多港幣25萬元的專利註冊費。外聘審計方面,項目成本少於港幣100萬元、介乎港幣100萬元至500萬元,以及超過港幣500萬元的項目,可從項目中支付的周年/最終審計帳目費用上限分別為港幣8,000元、14,000元及20,000元。

行政開支方面,項目預算可包括上限為所申請ITF撥款(未計行政開支)15%的行政開支;在合作項目下,業界夥伴申請機構亦須按比例以現金繳付其應份行政開支。

不可動用的開支類別

資助亦設有明確的「黑名單」。項目撥款不可用於支付辦事處、實驗室及辦公地方的差餉、租金、裝修及運作開支;不能用於成立辦事處或組織協會/聯盟;亦不能支付電力、煤氣、水、電話及傳真等公用設施收費,或穿梭巴士、員工居所往返辦公地點的交通費等。其他不可動用項目還包括一般行政及辦公室開支、公積金手續費、員工培訓及福利、酬酢、贈品獎品、組織貿易訪問團,以及主要申請機構或其承辦商提供非研發性質服務的收費。籌集資本的開支,例如按揭及貸款利息,亦不能動用項目撥款支付。


七、項目管理:督導委員會、報告及審計要求

獲批項目並非「拿到資助便完」,後續管理同樣重要。「合作」項目要求主要申請機構與業界夥伴申請機構成立項目督導委員會(Steering Committee),最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監察項目進度、核准進度/結題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帳目,然後才提交創新科技署。督導委員會中代表主要申請機構的成員,不能同時是業界夥伴申請機構的董事、股東、管理層或員工。

報告方面,主要申請機構須按項目協議所訂的階段成果,透過ITCFAS定期提交進度報告及結題報告,內容須能對應已批核的目標。在審計方面,每年截至3月31日的周年審計帳目應於同年6月30日或之前提交;結題審計帳目須在結題報告獲批日或項目協議終止日後三個月內提交。審計工作必須由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註冊及持有執業證書的認可會計師獨立進行。

為持續追蹤研發成果的應用情況,「合作」項目須在項目完成一年後提交項目後評估報告;「平台及種子」項目則須於項目完成兩年後提交,如創新科技署認為有需要,項目完成五年後仍可被要求再提交一次。報告需提供量化指標,反映業界採用相關項目成果的情況,並會被計入主要申請機構及項目統籌員日後申請ITF資助的考量。


八、知識產權與成果發放:以公開、非專用為原則

ITSP在知識產權安排上有清楚的政策方向。創新科技署在《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發項目的知識產權安排指引》中表明,平台、種子項目及部分合作項目的知識產權,一般應歸主要申請機構所有,以鼓勵主要申請機構積極發放研發成果並推動商品化。

在使用安排上,計劃以「公開、具透明度及非專用」為一般原則。創新科技署設有專屬網頁,列出所有ITF項目的基本資料、進度及主要成果,以便有興趣的業界人士查閱。授權費用方面,署方並無設定統一金額,但要求主要申請機構在政策及實務上公平對待感興趣的公司,並建議採用簡單易行的付款條款,例如一筆過、預付式特許費,以減少行政成本。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業界須投入大量前期資金、市場規模有限等,主要申請機構可以申請以專用授權方式釋出技術,但須事先取得創新科技署批准。署方一般要求透過具競爭性的程序選擇最終特許授權人,並會考慮專用授權對技術轉移、業界興趣及整體社會利益的影響。獲批授權後,主要申請機構通常須保留無條件免特許費的使用權,並就授權過程及商品化進度向署方提交報告。

所有ITF項目產生的設備、刊物及公開活動,都必須明確標明獲創新及科技基金資助;在出版物及媒體活動中,亦須加上免責聲明,說明項目團隊發表的意見並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創新科技署的立場。


九、查詢及官方資訊渠道

由於計劃涉及不同類型項目、申請文件、撥款及審計要求,潛在申請人在準備過程中如有疑問,應直接聯絡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根據官方資料,秘書處的聯絡方式為:電話 (852) 3543 5904、傳真 (852) 3543 5922、電郵 enquiry@itf.gov.hk,辦事處設於新界西貢將軍澳唐賢街30號將軍澳政府合署北座11樓。申請表格、填寫指南、撥款及行政指引、以及最新申請期等資訊,均可於創新及科技基金網站(www.itf.gov.hk)取得。


十、結語:清楚定位,才能用好這筆研發資助

對研發中心、本地大學及指定公營科研機構而言,ITSP是把研究從實驗室推向實際應用的重要工具;對企業而言,計劃則是與本地頂尖科研機構合作、共同投入研發的入場券。從種子階段的探索研究,到平台項目的產業共同投入,再到合作項目的等額資助,計劃覆蓋的研究階段甚為完整。

然而,正因為政策面廣、規則繁複,申請人在規劃項目時需要先釐清自身研究的階段、合作對象、業界贊助結構,以及日後的知識產權安排,才能選對申請類別、寫得出具說服力的項目建議書。如能依照創新科技署最新發布的官方指引仔細準備,申請人不僅有更高機會取得資助,亦能在項目開展後減少日後在報告、審計及商品化階段的爭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方文件)

  1. 創新科技署:「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計劃介紹(中文版)。
  2. 創新科技署:《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平台及種子)申請表格填寫指南》(2026年5月版本)。
  3. 創新科技署:《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合作)申請表格填寫指南》(2026年5月版本)。
  4.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Funding and 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for Successful Applicants — ITSP (Platform & Seed), November 2024。
  5.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Funding and 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for Successful Applicants — ITSP (Collaborative), April 2025。
  6.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Guid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rangements for R&D Projects funded under th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und, Jul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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