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承建商申請人須在指定地點為在香港特區居住的輸入勞工提供住宿,即 (a) 總承建商申請人在「申請輸入勞工工程合約」的工地或其轄下其他工程合約的工地設置的宿舍(不限於「補充工程合約」),或 (b) 建造業輸入勞工指定宿舍。官方常見問題明確回答:僱主不可於本地私人市場自行安排住宿。至於由中國內地輸入的勞工,總承建商申請人可選擇在中國內地為他們提供住宿,或讓他們居於本身在中國內地的居所。住宿安排及住宿地址須在申請表第 5 部份填寫,並在「標準僱傭合約」中列明;就提供住宿而扣除的款項,上限為按合約計算的同期工資的百分之十,或實際住宿費用,以較少者為準。
住宿係建造業計劃裏面最容易被低估嘅一環——因為佢唔止係成本問題,仲係申請條件同行政處分事由。呢篇按官方措辭拆清楚。
三個住宿選項,冇第四個

① 工地宿舍
即總承建商申請人在「申請輸入勞工工程合約」的工地,或總承建商申請人轄下其他工程合約的工地設置的宿舍——官方特別註明「不限於『補充工程合約』」。
② 建造業輸入勞工指定宿舍
官方 FAQ 問 40 說明:指定宿舍包括工人宿舍、洗手間、浴室、多用途活動室、休息室、康樂室、飯堂、茶水間、洗衣房、電視及商店等設施。指定宿舍由建造業議會負責興建及營運,其聘請的場地營辦商另行提供膳食、交通安排、清潔、保安、寬頻及無線網絡(wifi)等附加服務。租用指定宿舍的費用水平由議會另行決定,而僱主須為租用指定宿舍向場地營辦商付費。
③ 中國內地(只適用於內地輸入的勞工)
至於由中國內地輸入的勞工,總承建商申請人可選擇在中國內地為他們提供住宿,或讓他們居於本身在中國內地的居所。總承建商申請人須於申請表第 5 部份註明有關輸入勞工的住宿安排。
本地私人市場——不可以
官方 FAQ 問 39 問得好直接:「僱主可否在本地私人市場自行安排輸入勞工的住宿?」答:就「建造業計劃」而言,僱主為輸入勞工在香港特區提供的住宿必須位於指定地點,即申請人轄下的工地設置的宿舍或建造業輸入勞工指定宿舍,而不可於本地私人市場自行安排。
👉 想要一份「住宿申報與更改文件清單」(申請表第 5 部份、標準僱傭合約附表、DEVB-CSS-20/21)?留低聯絡方式,我哋即刻寄俾你。
六條會出事嘅住宿規則

1 – 要在合約同申請表寫明
總承建商申請人須為其輸入勞工提供合適、備有家具,且符合計劃及香港特區其他相關法例現行規定的住宿地方,地點可在香港特區或中國內地。有關住宿安排及住宿地址須在「標準僱傭合約」中列明;每名輸入勞工的住宿地點亦須在合約附表列明。申請時則須於申請表格第 5 部份填寫。
2 – 不得擅自更改
總承建商申請人及僱主不得在未經審批當局事先批准的情況下擅自更改已獲批的輸入勞工住宿安排。僱主須以指定表格(表格 DEVB-CSS-20,可於計劃專屬網站下載)向審批當局提出申請;表格註明須在申請的新批准條件/僱傭條款生效前至少一個月提交,並須同時提交由有關輸入勞工填妥的確認書(表格 DEVB-CSS-21)。詳細程序見《獲批後文件包:更改/終止/覆核點處理》。
3 – 標準要任何時間都維持
所有由僱主安排的住宿,不論在香港特區境內或中國內地(輸入勞工在其位於中國內地的住所除外),均須符合「標準僱傭合約」附表所訂標準的住宿,並須在任何時間均維持有關標準。
4 – 扣除上限:同期工資 10%
就提供住宿而扣除的款項,上限為輸入勞工按「標準僱傭合約」計算的同期工資的百分之十,或實際住宿費用,兩者以較少者為準。如僱主不會為輸入勞工提供免費住宿,僱主可按此規定從應支付僱員的工資中扣除住宿費。
5 – 費用要事先、公開、透明講明
由輸入勞工支付的住宿及其他生活需要安排(不論是由總承建商申請人、分判商僱主或代理人安排)的費用,均應以公開、透明的方式於聘用前事先告知所有輸入勞工,並應屬合理水平。輸入勞工亦應有權選擇不接受其他生活需要安排(如不合理的膳食收費)。
配套的防利益衝突規定:總承建商申請人須確保任何個別代理人不得既負責輸入勞工招聘及人事管理事宜,而同時負責安排輸入勞工的住宿及其他生活需要安排(如膳食及交通)等涉及向輸入勞工收費的服務,以免輸入勞工因受壓支付不合理費用。
6 – 指定宿舍的租賃條件同住宿規則要守
總承建商申請人和僱主均必須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其自身及其僱用的輸入勞工遵守入住指定宿舍的所有租賃條件和住宿規則。倘若沒有履行僱主責任,或沒有採取合理措施管理其輸入勞工,審批當局可根據既定機制,在評估工務工程合約總承建商表現時作出相關合理的考慮。
住宿違規:直接列入行政處分事由
《申請須知》第 17.3 段列出可受行政處分的情況,其中兩項同住宿直接相關:
第 17.3(h) 項:未能採取合理措施(詳情載於租住指定宿舍的相關文件),確保其自身及其僱用的輸入勞工遵守入住指定宿舍的所有租賃條件和住宿規則。
第 17.3(g) 項:如有資料明確顯示其未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總承建商申請人、分判商僱主或代理人在僱主支薪後不合理及/或不合法地扣除輸入勞工的薪金,或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住宿費超出 10% 上限即屬此列。
處分包括警誡信、撤銷已批出的配額,及/或禁止參與計劃的輸入配額申請最長為期兩年;而且發展局可施加行政制裁,無須待相關執法機構完成調查。
👉 住宿費扣幾多先合規?連同徵款、工資同其他生活安排一齊試算。
跨工地工作:住宿以外的另一個「地點」規則
同住宿容易混淆嘅,係工作地點。獲批輸入的勞工應主要於「申請輸入勞工工程合約」的工地工作。只有在具備合理理據的情況下,審批當局才會考慮容許輸入勞工在「補充工程合約」工作——例如輸入勞工的工種/職位與其他相關工種/職位須輪替工作,因而只能斷續於原合約工作。
三項硬性規定:一,「補充工程合約」必須為公營工程合約(但無須符合工程價值不少於 10 億元的水平);二,須在申請表格附件四(表格 DEVB-CSS-1e)註明並提供理據,同時填妥附件二提供人力計劃,以供審批當局事先審批;三,即使獲批,輸入的勞工仍只限於在同一總承建商申請人轄下並獲預先批准的指定地點工作,不得在任何未得審批當局事先批准的地點工作。
留意兩點:價值門檻、1:2 人手比例及本地招聘要求並不適用於「補充工程合約」;但如輸入勞工可於較預期提早完成工作,輸入勞工必須根據安排提早離開香港特區,不可繼續在「補充工程合約」的建造工地工作。
常見問題(FAQ)
Q:可唔可以自己喺市場租樓俾外勞住?
A:唔可以。官方 FAQ 問 39 明文:就「建造業計劃」而言,僱主為輸入勞工在香港特區提供的住宿必須位於指定地點,即申請人轄下的工地設置的宿舍或建造業輸入勞工指定宿舍,而不可於本地私人市場自行安排。
Q:指定宿舍要俾錢嗎?幾多錢?
A:要。如選擇指定宿舍,僱主要為租用指定宿舍向場地營辦商付費。官方 FAQ 問 40 註明,租用指定宿舍的費用水平由建造業議會另行決定。指定宿舍由議會負責興建及營運。
Q:住宿費可以喺人工度扣幾多?
A:上限為輸入勞工按「標準僱傭合約」計算的同期工資的百分之十,或實際住宿費用,兩者以較少者為準。
Q:想換宿舍要點做?
A:不得擅自更改。僱主須以表格 DEVB-CSS-20 向審批當局提出申請,表格註明須在新批准條件/僱傭條款生效前至少一個月提交,並須同時提交由該名輸入勞工填妥的確認書(表格 DEVB-CSS-21)。
Q:內地輸入的勞工可唔可以住返內地?
A:可以。至於由中國內地輸入的勞工,總承建商申請人可選擇在中國內地為他們提供住宿,或讓他們居於本身在中國內地的居所,並須於申請表第 5 部份註明有關安排。
Q:外勞可唔可以調去我另一個地盤做?
A:要事先申請。獲批輸入的勞工應主要於「申請輸入勞工工程合約」的工地工作;安排到「補充工程合約」工作須以附件四(DEVB-CSS-1e)提出並經審批當局事先批准,而「補充工程合約」必須為公營工程合約。所有輸入勞工不得在任何未得事先批准的地點工作。
資料來源(官方)
- 發展局《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申請輸入勞工配額須知》(2026 年 5 月更新版)§6.6–§6.13、§6.27、§12.8、§15.10–§15.13、§17.3
- 發展局《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常見問題和答案》(2025 年 12 月更新版)問 39、40
- 發展局「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專屬網站「注意事項」第 2 項
- 表格 DEVB-CSS-20(更改批准條件/僱傭條款申請書)、DEVB-CSS-21(與「標準僱傭合約」有關的資料更改——輸入勞工確認書)、DEVB-CSS-1e(附件四)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任何法律或專業意見。「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的申請資格、配額、人手比例、招聘規定、住宿安排、表格版本及其他規定,均以發展局及相關部門公布的最新資料為準。FundPilot 為獨立第三方顧問服務平台,與政府並無隸屬關係;我們只提供企業端配額申請及簽證文件協助,不經營職業介紹所業務、不供應勞工,並只向僱主收費,絕不向勞工收取任何費用。內容最後核對:2026 年 7 月。
👉 住宿、更改、跨工地、紀錄保存——獲批後的合規義務係持續性嘅。FundPilot 合規訂閱服務幫你追死線、備文件、留紀錄。
住宿、更改、跨工地、紀錄保存——獲批後的合規義務係持續性嘅。FundPilot 合規訂閱服務幫你追死線、備文件、留紀錄。
立即開始 →相關文章
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 獲批後文件包:更改/終止/覆核點處理
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獲批後的六份表格與死線:僱傭合約認收紀錄(抵港後兩星期)、更改批准條件/僱傭條款申請書(生效前至少一個月)、輸入勞工確認書、終止合約通知書(有預先通知為終止日前七個曆日內;無通知為終止後一個工作天內)、替補輸入勞工申請書(七個曆日內)、審批結果覆核申請書(通知書發出後四星期內)。
獲批後合規運輸業外勞獲批後:簡介會、認收、終止、替補
運輸業輸入勞工計劃獲批後的死線:配額須於批准通知書發出後六個月內用於提交簽證申請,否則作廢;認收紀錄抵港後兩星期內交;身份證抵港後 30 天內申領;強制性簡介會抵港後八星期內出席。終止合約須於終止日期前七天內(或無事先通知終止後一個工作天內)通知。航空業替補一次、三個月內完成招聘;小巴/客車一般兩次、七天內提出。
責任與合規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 分判商點參與?承諾契約+高管通知+誠建約章
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的配額只可由總承建商申請,但輸入勞工可由總承建商或其分判商聘用。作為僱主的成員公司/分判商須簽署承諾契約(DEVB-CSS-2);總承建商須簽 DEVB-CSS-1d,並在配額結果通知書發出後四星期內以 DEVB-CSS-8g 通知指派的高級管理人員;如聘用代理人,須在其簽約後兩星期內提交代理人承諾契約。另附「誠」建約章 2.0 參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