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額獲批唔等於做完。獲批後最少有六份表格要處理,每份都有死線——僱傭合約認收紀錄(DEVB-CSS-17):每名輸入勞工抵港後兩星期內電郵至發展局;更改批准條件/僱傭條款申請書(DEVB-CSS-20):在申請的新批准條件/僱傭條款生效前至少一個月提交,並須同時提交輸入勞工確認書(DEVB-CSS-21);輸入勞工終止合約通知書(DEVB-CSS-18,2026 年 3 月更新版):有預先通知者為合約終止日期前七個曆日內,無事先通知下終止則為終止後一個工作天內;替補輸入勞工申請書(DEVB-CSS-18-1):在接獲通知該勞工未能赴港當天起計,或僱傭合約終止當天起計七個曆日內;審批結果覆核申請書(DEVB-CSS-9):在配額申請結果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四星期內。
好多承建商喺申請階段做得好足,但獲批之後就靠人手記。呢篇按官方表格逐份拆清楚:邊份表、幾時交、交去邊、漏咗會點。
六份表格:用途與死線

① DEVB-CSS-17 – 僱傭合約認收紀錄
僱主必須將一式四份的「標準僱傭合約」正本其中一份免費發給有關輸入勞工,並須填寫一份僱傭合約認收紀錄,載列輸入勞工的姓名、香港特區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以及認收合約的日期等資料。該紀錄須於每名輸入勞工抵港後兩個星期內以電郵發送給發展局(css_application@devb.gov.hk)。
表格另外要填嘅欄位:僱主名稱(即總承建商/分判商名稱)、配額編號、中英文姓名、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檔案編號、僱傭合約編號、合約期、抵達香港日期、已報名「建造業計劃」下的僱傭權益簡介會(打勾)、勞工認收僱傭合約日期及勞工簽署。
一條紅線:總承建商申請人、分判商僱主或代理人均不得扣押輸入勞工的「標準僱傭合約」。
② DEVB-CSS-20 – 更改批准條件/僱傭條款申請書
表格封面註明:請在申請的新批准條件/僱傭條款生效前至少一個月前提交。致發展局工務政策一組(電郵 css_application@devb.gov.hk),副本送相關政策局/部門及入境事務處輸入勞工組(傳真 3902 3167)。
表格 (A) 部份用於更改輸入勞工的住宿安排,要填配額編號、輸入勞工中英文姓名、僱傭合約編號、現行住宿安排、新住宿安排詳情及生效日期。住宿選項分 (a) 總承建商申請人設於工地內的宿舍、(b) 建造業輸入勞工指定宿舍、(c) 內地(再分由僱主提供/勞工自己居所)。表格註明:除另有說明,否則新住宿安排由生效日期起至該輸入勞工的僱傭合約屆滿為止。
③ DEVB-CSS-21 – 與「標準僱傭合約」有關的資料更改——輸入勞工確認書
由該名輸入勞工本人填寫及簽署,列明本人明白僱主正申請與「標準僱傭合約」有關的資料更改,並同意所列更改。表格 DEVB-CSS-20 註 1 明確要求:請同時提交由有關輸入勞工填妥的確認書(DEVB-CSS-21)。
④ DEVB-CSS-18 – 輸入勞工終止合約通知書(2026 年 3 月更新版)
在僱傭合約屆滿前,僱主或輸入勞工可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給予對方書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以終止僱傭合約。僱主不得委託第三方(如負責人事管理的代理人)向輸入勞工簽發終止合約通知書;任何由第三方簽發的終止合約通知書均屬無效。
兩條死線: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日期前七個曆日內,將「終止合約通知書」的影印本電郵至發展局,並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遞交至入境處輸入勞工組;如合約在無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僱主則須在合約終止後一個工作天內向發展局和入境處遞交通知書影印本。
通知書須列明:輸入勞工的中、英文姓名(如適用)、香港特區身份證號碼、合約終止日期、配額參考編號、入境處檔案編號,並註明是否需要就離職勞工申請替補。表格版本(2026 年 3 月)另設「已抵港/仍未抵港」選項,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號碼、標準僱傭合約號碼、僱傭合約日期、抵港日期、終止合約原因等欄位;收件方包括發展局工務政策一組、建造業議會服務中心(wro@cic.hk)及入境處輸入勞工組。
⑤ DEVB-CSS-18-1 – 替補輸入勞工申請書
如輸入勞工未能赴港或未能完成其僱傭合約(不論其僱傭合約是否在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於合約期滿前提前終止),僱主在總承建商申請人的同意下可申請替補勞工。有關替補申請須在 (a) 僱主接獲通知該勞工未能赴港當天起計,或 (b) 該僱傭合約終止當天起計,七個曆日內以書面向發展局提出,並把副本送交入境處。
三項限制:一,在一般情況下,僱主只可就每個輸入勞工配額提出替補申請一次,並須視乎該配額餘下的有效期及計劃的整體配額上限而定;二,替補申請如獲批准,總承建商申請人須在「申請替補輸入勞工結果通知書」所訂明的限期內安排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逾期遞交的申請概不受理;三,總承建商申請人如曾剝削或苛待輸入勞工,其替補申請將不獲批准。
⑥ DEVB-CSS-9 – 審批結果覆核申請書
如總承建商申請人不同意配額申請結果,可在配額申請結果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四星期內提交,申請須說明理由及提交其他補充資料,逾期提出的申請概不受理。表格分 (A) 覆核內容(可包括獲批配額數目及有效期限、額外批出配額的條件、就申請人申請豁免的結果等)及 (B) 覆核理據(須提供相關文件)兩部分。
簽署要求:獲授權代表姓名和簽署及公司蓋印應與申請表第 8 部分的姓名、簽署及蓋印相同;如有變更,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處理此文件的授權書。覆核結果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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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會令配額報銷嘅死線

簽證申請 – 通知書後三個月
僱主須在發展局發出配額申請結果通知書原則上同意配額申請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安排每名擬輸入的勞工向入境處遞交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果在上述期限內未有提交,發展局發出配額申請結果通知書所述的原則上同意配額申請將會自動失效;如仍有意輸入勞工,須向發展局重新遞交申請。
認收紀錄 – 抵港後兩星期
每名輸入勞工抵港後兩個星期內,以電郵向發展局發送僱傭合約認收紀錄(DEVB-CSS-17)。
身份證登記 – 抵港後 30 天
僱主須安排輸入勞工在抵港後 30 天內前往入境處登記申領身份證。如該名輸入勞工已持有 2018 年 11 月 26 日或之後簽發的「W」或「WX」字頭新智能身份證,則不需要重新申領。在合約屆滿或終止時,輸入勞工並不需要將身份證交還入境事務處;惟如其在香港特區沒有有效的逗留條件,他不能使用該身份證。
僱員權益簡介會 – 抵港後八星期
僱主必須給予輸入勞工假期,讓他們在抵港後的八個星期內出席由勞工處代表擔任講者的僱員權益簡介會,並不得為此扣減他們的薪金。該假期為僱員根據「標準僱傭合約」享有的休息日、法定假日及年假以外的有薪假期。
終止合約通知 – 七個曆日/一個工作天
有預先通知者:合約終止日期前七個曆日內。無事先通知下終止:合約終止後一個工作天內。
替補與覆核 – 七個曆日/四星期
替補申請:七個曆日內;覆核申請: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四星期內。兩者逾期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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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完結之後:兩星期逗留期
輸入勞工在完成其僱傭合約後,須返回原居地。有關合約如提早終止,輸入勞工只獲准在本港逗留兩個星期(由合約終止當日起計),或至逗留期限屆滿為止,兩者以較短的期限為準。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 章),違反逗留條件即屬違法。
一般而言,輸入勞工在僱傭合約屆滿或終止後,將不會獲延期居留。而簽發予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一般有效期為 24 個月或整段僱傭合約期,以較短者為準。
僱主同時要記住:在僱傭合約開始及終止或屆滿時,僱主須支付輸入勞工往返本港與原居地的旅費、簽證/進入許可費用及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費用(如適用)。
另一條容易踩嘅線:僱主不得以輸入勞工取代原來在職的本地僱員;如需裁員,僱主應先裁減輸入勞工。
紀錄保存:兩條不同的年期
本地招聘紀錄:保留至配額申請結果通知書發出後起計最少六個月。
人事管理、住宿及生活需要安排的證明文件:必須保存至有關輸入勞工離職後 12 個月,或任何索償及/或投訴完結後 12 個月,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工資結算表查核紀錄:如僱主為成員公司或分判商,總承建商申請人應透過查核確保僱主履行提供結算表的責任,並檢視各項款項是否與相應紀錄相符;查核紀錄須按上述同一年期妥善保存。
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可查核相關紀錄,以執行相關法例、「建造業計劃」及標準僱傭合約的條款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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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Q:外勞辭職,幾時要通知政府?
A:有預先通知者: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日期前七個曆日內,將「終止合約通知書」(DEVB-CSS-18)的影印本電郵至發展局,並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遞交至入境處輸入勞工組。如合約在無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則須在合約終止後一個工作天內遞交。
Q:可唔可以叫人事管理公司代發終止合約通知書?
A:唔可以。《申請須知》第 15.18 段訂明:僱主不得委託第三方(如負責人事管理的代理人)向輸入勞工簽發終止合約通知書;任何由第三方簽發的終止合約通知書均屬無效。
Q:走咗一個,可唔可以補返一個?
A:可以申請替補,但有限制。替補申請須在僱主接獲通知該勞工未能赴港當天起計,或僱傭合約終止當天起計七個曆日內以書面向發展局提出,並把副本送交入境處。一般情況下,僱主只可就每個輸入勞工配額提出替補申請一次,並須視乎該配額餘下的有效期及計劃整體配額上限而定。
Q:想幫外勞轉宿舍,要幾耐前申請?
A:表格 DEVB-CSS-20 註明須在申請的新批准條件/僱傭條款生效前至少一個月提交,並須同時提交由該名輸入勞工填妥的確認書(DEVB-CSS-21)。不得在未經審批當局事先批准下擅自更改。
Q:批咗配額但一直未搵到人,會唔會過期?
A: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必須在通知書原則上同意配額申請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交;如未有提交,原則上同意將自動失效,須向發展局重新遞交申請。
Q:合約完咗,外勞可以留幾耐?
A:輸入勞工在完成僱傭合約後須返回原居地。如合約提早終止,輸入勞工只獲准在本港逗留兩個星期(由合約終止當日起計),或至逗留期限屆滿為止,兩者以較短的期限為準。一般而言,合約屆滿或終止後不會獲延期居留。
資料來源(官方)
- 發展局《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申請輸入勞工配額須知》(2026 年 5 月更新版)§6.25、§8.8、§9.1–§9.3、§12.3、§12.8–§12.12、§14、§15.2、§15.3、§15.5、§15.16–§15.20
- 發展局《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常見問題和答案》(2025 年 12 月更新版)問 43、44
- 表格 DEVB-CSS-17《僱傭合約認收紀錄》(08/2023)
- 表格 DEVB-CSS-20《更改批准條件/僱傭條款申請書》(6/2024)、DEVB-CSS-21《與「標準僱傭合約」有關的資料更改——輸入勞工確認書》
- 表格 DEVB-CSS-18《輸入勞工終止合約通知書》(2026 年 3 月更新版)、DEVB-CSS-18-1《替補輸入勞工申請書》
- 表格 DEVB-CSS-9《審批結果覆核申請書》(08/2023)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任何法律或專業意見。「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的申請資格、配額、人手比例、招聘規定、住宿安排、表格版本及其他規定,均以發展局及相關部門公布的最新資料為準。FundPilot 為獨立第三方顧問服務平台,與政府並無隸屬關係;我們只提供企業端配額申請及簽證文件協助,不經營職業介紹所業務、不供應勞工,並只向僱主收費,絕不向勞工收取任何費用。內容最後核對:2026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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