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面圖:出差交通住宿資助——20% 上限同「過境行程」規則
飛一轉內地見客、去東盟睇廠、參展前後留幾晚——這些開支在 BUD 有明文資助位置,但條文加了一個限定詞,令很多申請在審計階段被剔:交通費只包括「過境往返」的行程,以及屬該行程一部分的境內交通。純粹在當地的境內交通,不計。
一、兩條硬規則
先把條文原文擺出來。《BUD 專項基金申請指引》附件六第 (vi) 項:
項目內特定事件/活動相關的交通及住宿費用不可多於項目預算總開支的 20%。
附件七的可獲資助開支表,類別 (iii)「來往香港及中國內地/自貿協定/投資協定經濟體的交通及住宿開支」:
與項目措施有關的交通及住宿開支,但不可多於項目預算總開支的 20%。
交通費只包括過境往返香港與中國內地或自貿協定/投資協定經濟體的交通費,及過境往返……行程一部分的境內交通費。
兩條規則,一條講金額,一條講性質。第二條才是真正的難點。

圖:合資格與不合資格行程對照——「過境行程一部分」的判斷
二、「過境行程一部分」是什麼意思
條文的措辭很精確:可資助的境內交通,必須是「過境往返香港與目標市場行程一部分」的。
用一個具體例子拆開:
| 行程環節 | 是否計得入 |
|---|---|
| 香港 → 深圳(過境往返的主段) | 計得入 |
| 深圳機場 → 客戶工廠(屬該次過境行程的一部分) | 計得入 |
| 同一次行程內由廣州轉往東莞(仍屬該行程) | 計得入 |
| 你的內地同事由上海去北京開會(不涉及過境往返香港) | 計不入 |
| 你在香港的日常交通(不屬過境行程) | 計不入 |
| 去美國或印度的機票同酒店(不在目標市場範圍) | 計不入 |
附件七《本計劃不獲資助的項目開支》把三種情況寫得很白:
- 並非與項目措施有關的交通及住宿開支,或是由一般業務的巡視、聯繫、諮詢或協商等而起的開支;
- 只在香港、中國內地、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經濟體的境內交通費用,而並非過境來往……的行程一部分開支;以及
- 香港、中國內地、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經濟體以外地區的交通及住宿開支。
第一項尤其值得留意——「一般業務的巡視、聯繫、諮詢或協商」明文不獲資助。換句話說,例行的客戶拜訪、供應商巡廠,如果無法連接到項目的特定事件/活動,就不在範圍之內。
判斷的三個問題:
① 這趟行程是否與項目的特定措施有關?
② 是否過境往返香港與目標市場(或屬該行程一部分)?
③ 目的地是否在合資格地域之內?
三個都要是「是」。
三、展會的交通住宿,歸哪一項?
這是全篇最實用的一節,因為兩軌的答案不同。
3.1 一般申請:撥入交通住宿那一項,受 20% 約束
《申請資助範圍(摘要)》在交通住宿一行的備註明文寫:
展覽會的相關交通及住宿開支應撥入「來往香港及中國內地/自貿協定/投資協定經濟體的交通及住宿開支」。
意思是:你去參展的機票同酒店,不是計進展覽那一項,而是計進交通住宿那一項——即受 20% 上限約束。這對以參展為主軸的項目影響不小,因為攤位租賃、搭建、展品運輸這些大額開支列在附件七「其他」類別、沒有百分比上限,但隨行人員的機票酒店卻要擠進那 20%。
3.2 申請易:寫在展覽會措施之內
《「申請易」申請指引》第 4.2 段的寫法完全不同:
在目標市場參加展覽會:包括攤位及以其他實體參展模式的租賃費、攤位設計費用、攤位搭建及設置費用、展品運輸費用(非銷售用途),以及展覽會中之廣告及宣傳費用,及申請企業之香港受薪員工參加展覽會的交通及住宿開支。
在申請易之下,參展的交通住宿是展覽會措施的一部分,而申請易第 4 節的通則是「除非在下文註明,各項措施均沒有特定預算上限」——第 4.2 段並無註明上限。
| 一般申請 | 申請易 | |
|---|---|---|
| 展會交通住宿的歸類 | 撥入交通住宿項 | 屬展覽會措施之內 |
| 是否受 20% 約束 | 受 | 不受(該措施不設特定預算上限) |
| 人員限定 | 條文未特別限定 | 申請企業之香港受薪員工 |
| 每宗上限 | HK$800,000 | HK$150,000 |
實務含義:如果你的項目主要就是去參展,而隨行人員的機票酒店佔比不小,申請易在這一項上的處理反而比一般申請寬鬆。代價是每宗上限只有 HK$150,000、12 個月內必須完成且不可延長、不設首期撥款。展會開支的完整拆解見展會開支逐項拆解。
順帶一提,電商易並沒有交通住宿措施,也沒有展覽會措施。
四、20% 怎樣算

圖:20% 上限的計算基礎與常見編排錯誤
三個容易算錯的地方:
- 基數是「項目預算總開支」,不是資助金額。 一個總開支 100 萬的項目(政府資助 25 萬),交通住宿最多可以編 20 萬。
- 上限同時適用於預算與實際開支。 申請時預算不能超過 20%,獲批後實際開支同樣不能超過——超出的部分不會被認受為實際項目開支,亦不會計入中期及終期撥款的計算。
- 要留餘裕。 如果項目總開支在執行中縮減,20% 的絕對值會跟著縮。剛好卡在 20% 的預算,很容易在結算時超標。
一個常見錯誤:按預算 20% 編排、按預算金額買機票,但項目其他措施實際開支比預算少,結果交通住宿佔比升到 23%,超出部分全數不獲認受。編預算時把這一項壓在 17–18% 會安全得多。
五、申請時要提供什麼
《申請資助範圍(摘要)》對這一項要求的細節相當具體:
涉及人數、交通總開支、住宿晚數、房間數目、住宿開支等。
五個數字,全部要對得上:去幾多人、機票總數、住幾多晚、開幾多間房、住宿總數。這意味著申請時就要有相當具體的行程規劃,不能只寫一句「差旅費 15 萬」。
實務建議:把每一次行程對應到項目的哪一項措施(例如「第 3 個月赴廣州參加 X 展會,2 人 4 晚」),既符合「與項目措施有關」的要求,亦方便日後審計時逐筆對帳。
六、常見問題
Q1:內地同事的差旅費計得入嗎?
要看行程性質。條文限定為「過境往返香港與目標市場」的交通費,以及屬該行程一部分的境內交通費。純粹在內地境內、不涉及過境往返香港的行程,明文列為不獲資助。另外要注意申請易第 4.2 段的展覽會措施,限定為「申請企業之香港受薪員工」。
Q2:機艙等級同酒店星級有沒有限制?
BUD 的申請指引在附件六、附件七並無就艙等或酒店級別設限,只設 20% 的比例上限與「與項目措施有關」的性質要求。但採購程序(申請指引 5.6 部分)仍然適用,而審批方會就開支的合理性作判斷。
Q3:住宿的膳食費計得入嗎?
不計。附件七《本計劃不獲資助的項目開支》在「其他」一項之下明文列出「娛樂或膳食費」。如果酒店房價已包含早餐,實務上建議在申請及報銷時說明清楚。
Q4:去展會前後多留幾天見客,計得入嗎?
關鍵仍然是「與項目措施有關」。如果那幾天的行程本身對應項目的另一項措施(例如與潛在分銷商洽談,而項目中有相應的渠道開發措施),位置是有的。但如果只是「順道」的一般業務聯繫,就落入「一般業務的巡視、聯繫、諮詢或協商」的不獲資助範圍。
Q5:目標市場以外轉機,機票怎樣算?
條文的判斷點是行程的起訖——過境往返香港與中國內地或自貿協定/投資協定經濟體。至於「香港、中國內地、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經濟體以外地區的交通及住宿開支」則明文不獲資助。實務上建議把行程與費用明細列清楚,由審批方判斷。
結語
交通住宿是 BUD 之中比例最低的措施之一(20%),但它同時是最容易在審計階段出問題的一項——因為「過境行程一部分」這個限定,以及展會交通住宿的歸類規則,都不是憑直覺能猜到的。
兩件事記住就夠:一般申請之下,展會的機票酒店要擠進那 20%;申請易之下,它屬於展覽會措施、不受 20% 約束。這一條差別,足以改變你走哪一軌的決定。
整條市場拓展鏈路的其他環節,見拓展內地及海外市場資助;目的地是否合資格,見東盟及自貿協定市場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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