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面圖:打樣・開模資助——產品樣本、樣板、模具開支點計?
開發新產品,打樣同開模往往是第一筆大開支。BUD 對這兩件事分開處理,而且上限差一倍以上:「製作/購買作開發/示範用途的產品樣本或樣板的直接開支」不可多於項目預算總開支的 30%;但「新產品的模具」則計入機器/設備措施,上限為 70%。歸入哪一項,會直接影響可申報的金額。
前言:同一件事,兩個上限
打樣同開模在實務上經常是連在一起做的——先開模,再打樣試產。但在 BUD 的條文裡,兩者分屬不同措施,上限也不同。
這不是文書上的小分別。假設你的項目預算總開支是 50 萬元:歸入「產品樣本或樣板」的部分最多只能佔 15 萬元(30%),歸入「機器/設備」的模具部分則可以佔到 35 萬元(70%)。同一筆錢,歸類不同,可申報的空間差一倍以上。
本文拆解兩條路的分野、判斷方向,以及兩條明文排除的紅線。

圖:產品樣本樣板(30% 上限)與新產品模具(計入設備 70% 上限)兩條路對照
一、兩條路的官方條文
| 路徑 | 條文出處 | 原文 | 上限 |
|---|---|---|---|
| 產品樣本或樣板 | 附件六 5.2.1(A) 第 (iv) 項 | 涉及製作/購買作開發/示範用途的產品樣本或樣板的直接開支 | 不可多於項目預算總開支的 30% |
| 新產品的模具 | 附件六 5.2.1(A) 第 (iii) 項 | 購買或租用配合推行項目的專用及具特別功能的額外機器/設備(包括新產品的模具及電腦軟件)及相關的附帶開支 | 不可多於項目預算總開支的 70% |
兩條條文的分野其實相當清楚:模具屬於「機器/設備」,樣本樣板屬於「產出物」。模具是用來生產的工具,樣本是生產出來給人看的東西。
1.1 申請時須提供的細節
| 路徑 | 須提供的內容 |
|---|---|
| 產品樣本或樣板 | 樣本內容與數量、用途,以及與發展當地業務的直接關係 |
| 機器/設備(含模具) | 機器/設備/電腦軟件名稱、規格、數量與成本、用途,以及與發展當地業務的直接關係 |
一項容易漏掉的規則: 官方在產品樣本一項另加註明——如經中介公司以合約服務提供,有關費用應撥入「委聘外部顧問/執行機構」的開支。換言之,如果你係委託一間貿易公司或代理去安排打樣,那筆費用的歸類會不同,編製預算時要留意。
二、兩條明文排除的紅線

圖:打樣開模的可獲與不可獲資助清單——兩個關鍵詞是「額外」與「開發/示範用途」
2.1 貴重物料樣本:可能重用作銷售用途者不計
《申請資助範圍(摘要)》就產品樣本一項明文列出的不獲資助情況是:
貴重物料以製作樣本或樣板並可能重用作銷售用途,例如:鑽石及黃金作珠寶樣本/樣板。
這條規則的邏輯很清楚:資助的是示範與開發,而不是變相補貼可以拿去賣的存貨。對珠寶、鐘錶等行業而言,這是一個必須先想清楚的限制——樣本用的貴金屬與寶石本身可能不獲資助,但設計、開模、製作工序等部分則屬另一回事。
2.2 現有產品的模具費不計
機器/設備一項的不獲資助清單中,明文列出「現有產品的模具費」。結合第 (iii) 項條文只提及「新產品的模具」,界線很明確:
| 情況 | 是否可獲資助 | 理由 |
|---|---|---|
| 為新產品開新模 | 可以 | 條文明文包括「新產品的模具」 |
| 為現有產品重開模具(例如原模損耗) | 不可以 | 明文列為「現有產品的模具費」 |
| 為現有產品改良而開新規格的模具 | 須個別確認 | 介乎兩者之間,官方無明文界定,建議申請前向生產力局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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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樣本要「開發/示範用途」
第 (iv) 項的條文寫得很具體:「涉及製作/購買作開發/示範用途的產品樣本或樣板」。這六個字劃下了用途的界線。
| 較易論證為開發/示範用途 | 須留意的情況 |
|---|---|
| 為目標市場客戶製作的產品樣板,供對方評估與試用 | 以銷售為目的而生產的存貨 |
| 展覽會現場展示用的樣品 | 在展場現場出售的貨品(其運費亦明文限「非銷售用途」) |
| 產品開發過程中的試作樣本 | 以貴重物料製作、可能重用作銷售的樣本 |
| 為取得目標市場檢測認證而提交的樣本 | 與發展目標市場業務無直接關係的樣本 |
以上為按官方條文與申請表所需細節整理的判斷方向,個別項目是否符合資助條件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按申請內容個別審批。
留意第二欄第二項——展會的展品運輸費同樣有「非銷售用途」的限定。換言之,BUD 在展品、樣本這一類項目上,一貫的態度是:用來展示與開發的可以,用來賣的不可以。參展相關開支的完整清單,見《展會資助 2026》。
四、打樣開模通常不會單獨申請
一個完整的新產品開發與市場拓展項目,打樣開模只是其中一環。BUD 以項目為單位,把相關措施組合起來申請,既符合實際流程,也讓 70% 與 30% 兩條上限有更大的操作空間。
一個自然的組合:
- 開模(計入機器/設備,上限 70%)——為新產品開設專用模具;
- 打樣(產品樣本或樣板,上限 30%)——製作供開發及示範用途的樣本;
- 檢測及認證(不設百分比上限)——為產品取得目標市場的合規證明,見《產品檢測認證資助》;
- 申請專利/外觀設計註冊(每間企業累計上限 HK$600,000)——保護新產品的設計成果。開模同外觀設計註冊是兩條互不佔用的線,見《外觀設計、實用新型、版權保護資助》;
- 參加展覽會(不設百分比上限)——帶著樣本去見目標市場買家;
- 設計及製作宣傳品——目錄冊、相片、影片等配套物料,見《宣傳品設計及製作資助》。
組合申請的一個實際好處: 百分比上限是按項目預算總開支計算的。項目涵蓋的措施愈多、總開支基數愈大,同一筆打樣費用佔的百分比就愈低,愈不容易觸及 30% 的天花板。當然,前提是每一項措施都真實、必要,並與發展目標市場業務有直接關係。
五、時序與採購
5.1 權責發生制:訂金不算開支
申請指引第 5.4.2 段訂明項目採「權責發生制」——在收取設備和貨品或提供服務前,預先支付款項或訂金將不被視為項目的實際開支。開模通常要先付訂金、分階段付款,這一點在編製時間表時要一併計算。
此外,條文亦訂明「申報的開支必須為項目推行時間之內所產生的費用」。
5.2 採購報價門檻
按 fundpilot.hk 計劃詳情頁整理的現行門檻:採購金額達 HK$50,000 或以上須至少取得兩份書面報價;達 HK$200,000 或以上須至少取得五份書面報價;並須簽署反圍標條款確認書。開模費用很容易超過 20 萬元,五份報價要及早準備。
5.3 先申請,後落單
在遞交申請前已承諾的開支,一律不獲資助。 開模的產能檔期通常要提前預訂,但落訂前必須先把申請遞出去——這個順序不能倒轉。
六、常見問題
Q1:開模費應該歸「設備」定「樣本」?
歸機器/設備。第 (iii) 項條文明文寫「專用及具特別功能的額外機器/設備(包括新產品的模具及電腦軟件)」,上限為項目預算總開支 70%。「產品樣本或樣板」(30% 上限)指的是製作出來的樣品本身,不是生產工具。
Q2:3D 打印樣板計唔計?
官方條文並無按製作方式區分。判斷關鍵在用途——是否屬「作開發/示範用途的產品樣本或樣板」。如屬 3D 打印機本身的採購,則歸入機器/設備措施。
Q3:樣本嘅數量有冇限制?
條文並無訂明數量上限,但申請時須提供「樣本內容與數量」。實務上,數量應與開發/示範的實際需要相稱——如果數量明顯超出示範所需,容易被質疑屬銷售用途。
Q4:珠寶業做樣板係咪完全冇得申請?
不是完全沒有。明文排除的是「貴重物料以製作樣本或樣板並可能重用作銷售用途」——針對的是物料本身。設計費、開模費、製作工序等部分屬另一回事,建議在申請前向生產力局說明具體安排並確認。
Q5:委託貿易公司安排打樣,費用點計?
官方明文註明:「如經中介公司以合約服務提供,有關費用應撥入『委聘外部顧問/執行機構』的開支」。換言之會歸入另一項措施,而非產品樣本一項。
Q6:30% 同 70% 係按邊個基數計?
兩者都按項目預算總開支計算,而且官方訂明上限同時適用於申請階段的建議預算與獲批後的實際支出。實際支出超標的部分不會被認受為項目開支,亦不計入中期及終期撥款。
Q7:申請易可唔可以申請打樣開模?
不可以。申請易第 4.1–4.10 段的措施清單為廣告、展覽會、專利商標註冊、檢測及認證、流動應用程式、公司網頁、宣傳品、網上銷售平台、組合措施及核數費——沒有機器設備,也沒有產品樣本樣板。只能走一般申請。
七、總結
打樣開模的資助判斷,關鍵在三處:
- 歸類——模具歸機器/設備(70%),樣本樣板歸產出物(30%)。兩者上限差一倍以上,歸類前先看清條文。
- 用途——樣本必須是「作開發/示範用途」;以貴重物料製作、可能重用作銷售的樣本明文不計;現有產品的模具費同樣不計。
- 時序——採「權責發生制」,訂金不算開支;而且在遞交申請前已承諾的開支一律不獲資助。
最後一句實務提醒:打樣開模很少是孤立的一件事。把它與檢測認證、專利註冊、參展、宣傳品製作組合成一個完整的新產品市場拓展項目,不只論證上更自然,在百分比上限的計算上也更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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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機器設備資助:買機器可以攞政府錢?70% 上限+四個計劃對照》
- 《生產設備升級資助:由 25 萬到 2 億的三級階梯》
- 《宣傳品設計及製作資助:傳單、海報、目錄冊、相片、影片一次講清》
- 《展會資助 2026:香港企業參展可申請哪些政府資助?》
- 《參展開支哪些可以申請?展位、機票、酒店、運輸逐項對照》
- 《BUD 商標專利資助:累計 60 萬上限詳解》
- 《外觀設計、實用新型、版權保護資助:唔止專利同商標》
- 《研發資助 2026:可自行申請 vs 須經機構》
資料來源
①《內地計劃申請指引》(版本 11/2025,2025 年 11 月 28 日起生效)附件六 5.2.1(A) 第 (iii)、(iv) 項、第 5.4.2 段權責發生制及第 5.6 節採購程序;②《BUD 專項基金申請資助範圍(摘要)》一般申請(最後更新 2025 年 11 月)「製作/購買產品樣本或樣板的直接開支」及「購買/租賃機器/設備」兩項;③《「申請易」申請指引》(版本 11/2025)第 4 節措施清單;④ fundpilot.hk 計劃詳情頁 BUD_GENERAL。
免責聲明
本文僅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公開發佈的官方指引作整理,不構成任何申請結果的保證。個別項目的歸類(例如屬「新產品模具」抑或「現有產品模具」)及樣本用途的判斷,最終由生產力局按申請內容個別審批;建議在遞交申請前直接向生產力局(電話 2788 6088、電郵 bud_sec@hkpc.org)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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