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封面圖:KOL、代言人、肖像使用權——三軌邊軌 claim 得?佣金制紅線一次講清
聘請 KOL 或代言人做推廣,這筆錢可以申請政府資助——但三條軌道的處理並不一樣。一般申請明文列出「聘請代言人、代言推廣、購入肖像使用權及/或聘用網紅(KOL)」;電商易的界定最闊,除聘請費外還包括形象設計費及製作費(例如攝影/拍攝費);申請易的措施清單則未明文列出。而三軌有一條共通紅線:以佣金形式收費的直播帶貨與軟文推廣,一律不獲資助。
前言:分界線唔係「用唔用 KOL」,而係「點收費」
網紅行銷的收費模式相當多樣:固定聘請費、按曝光計價、按帶貨銷售額抽成、或者混合制。很多企業以為只要是「找 KOL 做推廣」就一律可以申請,結果在報銷階段才發現大部分開支被剔除。
BUD 的判斷邏輯其實很一致:政府資助前期投入,不資助按銷售抽成的分潤。同一個 KOL、同一條影片,用固定費用聘請可以申請,用佣金制帶貨就不可以。
這篇文章把三軌的條文逐字對照,並整理出三種常見合作模式的可行性。

圖:KOL、代言人及肖像使用權——BUD 三軌的官方措辭、預算上限與適用範圍對照
一、三軌條文逐字對照
1.1 一般申請:明文涵蓋,但受 50% 上限規限
《內地計劃申請指引》附件六第 (v) 項的廣告措施,在可獲資助的開支中明文列出:
項目中廣告的直接開支,包括投放廣告的開支及有關費用、贊助費;聘請代言人、代言推廣、購入肖像使用權及/或聘用網紅(KOL)等相關費用;與廣告措施相關的代營運費(時期不多於 6 個月)。
這一項計入廣告措施,因此同受「不可多於項目預算總開支的 50%」規限。如果你的項目總開支是 40 萬元,包含 KOL 在內的全部廣告開支最多只能佔 20 萬元。
1.2 電商易:界定最闊的一條
《「電商易」申請指引》附件四把「於商業媒體投放廣告開支」拆成四項,第四項是:
聘用代言人/網紅(KOL)等相關費用,包括聘請費、形象設計費及製作費(例如:攝影/拍攝費)。
三個細項之中,形象設計費與製作費是一般申請條文沒有明文列出的。對實際操作而言這一點很重要——KOL 合作往往包含拍攝、剪輯、造型等製作環節,而這些費用在電商易的條文下有明確依據。
而且電商易的廣告措施不設特定預算上限(第 1.3 節訂明除外聘核數費外各項措施均無特定預算上限),每宗項目上限 HK$800,000。前提是須與申請企業的電商業務直接相關,而且目標市場只涵蓋中國內地及東盟十國。
1.3 申請易:措施清單未明文列出
《「申請易」申請指引》第 4.1 段的措辭是「在目標市場投放直接與項目相關的廣告」,而《申請資助範圍(摘要)》所列的媒體為「互聯網平台(包括社交媒體)、SEO/SEM、報章/雜誌/電視/電台」——當中並無提及代言人或 KOL。
實務建議:如果你打算走申請易申請 KOL 開支,由於措施清單未明文列出,建議在遞交申請前先致電香港生產力促進局(2788 6088)確認能否歸入廣告措施。與其遞交後被要求重新歸類,不如事前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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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佣金制紅線:三種合作模式的分野
《「電商易」申請指引》附件五「不獲資助的項目開支」在廣告類別下明文列出:
- 以佣金形式收費的直播帶貨;
- 以佣金形式收費的軟文推廣;
- 於第三方網上銷售平台以佣金形式收取的廣告費用等。

圖:三種網紅合作模式——可獲資助與不獲資助的收費模式分野
| 可獲資助的收費模式 | 不獲資助的收費模式 |
|---|---|
| 固定聘請費——按合約約定的固定金額聘用代言人或網紅,與銷售業績無關 | 佣金制直播帶貨——以佣金形式收費的直播帶貨 |
| 肖像使用權買斷——一般申請明文列出「購入肖像使用權」的相關費用 | 佣金制軟文推廣——以佣金形式收費的軟文推廣 |
| 形象設計及製作費——電商易明文包括形象設計費,以及攝影/拍攝等製作費 | 平台佣金制廣告費——於第三方網上銷售平台以佣金形式收取的廣告費用 |
一條判斷準則:問這筆錢是固定金額,還是按銷售業績抽成。政府資助的是前期投入,不是與銷售掛鈎的分成——這條邏輯貫穿 BUD 全部措施,在網店的平台佣金、廣告的分紅上架費上同樣成立。
2.1 混合制怎樣處理?
實務上,不少 KOL 合約是「固定費用 + 銷售分成」的混合制。官方條文並無就混合制提供明確指引,但按上述邏輯推斷,固定費用部分較有機會納入申報,分成部分則屬明文排除。
務實的做法是:在合約與報價單上把兩部分分項列明,並在申請時只申報固定費用部分。如果合約寫成一個總數、無法拆分,審批時會相當被動。
三、地域規則同樣適用
KOL 開支屬廣告措施,因此同受地域規則規限。判斷依據是目標受眾所在的市場:
| 軌道 | 可資助的目標市場 |
|---|---|
| 一般申請 | 香港(須說明與發展當地業務的關係)、中國內地,以及 39 個自貿協定/投資協定經濟體 |
| 電商易 | 中國內地 + 東盟十國 |
對 KOL 合作而言,這一點有一個具體含意:這位 KOL 的受眾在哪裡。如果你找的是主要面向美國市場的網紅,即使合約在香港簽、費用在香港付,該筆開支仍在資助範圍之外。
申請時應具體交代:KOL 的主要受眾地域與屬性、推廣內容針對的市場,以及預期觸及規模。
四、申請時要準備什麼?
與其他廣告措施一致,須提供:廣告媒體、目標對象、數量、廣告內容、涉及的細項及開支。一般申請另訂明相關開支包括「代言推廣、肖像使用權、KOL 等」。
| 須準備 | 說明 |
|---|---|
| 合約與報價單 | 須清楚列明服務內容與收費模式;如屬混合制,固定費用與分成須分項列示 |
| KOL 受眾資料 | 主要受眾的地域分佈與屬性,用以論證與目標市場的關聯 |
| 交付內容 | 影片、貼文、直播的數量、平台與檔期 |
| 採購報價 | 按金額門檻取得——達 HK$50,000 或以上須至少兩份、達 HK$200,000 或以上須至少五份;並須簽署反圍標條款確認書 |
| 成果佐證 | 報銷時的貼文連結、影片、數據報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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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見問題
Q1:找網紅拍片,拍攝費計唔計?
電商易明文包括「形象設計費及製作費(例如:攝影/拍攝費)」,依據清晰。一般申請的措辭為「聘請代言人、代言推廣、購入肖像使用權及/或聘用網紅(KOL)等相關費用」,製作費是否涵蓋在「相關費用」之內,建議在申請前向生產力局確認。
Q2:直播帶貨一定唔計數?
視乎收費模式。明文不獲資助的是「以佣金形式收費的直播帶貨」。如果是按固定金額聘請主播或製作團隊進行直播,性質接近固定聘請費,與佣金制不同——但由於條文只就佣金制作出排除,建議在申請前確認具體安排。
Q3:申請易可唔可以申請 KOL?
申請易第 4.1 段的措施為「在目標市場投放直接與項目相關的廣告」,但申請資助範圍摘要所列的媒體並無提及代言人或 KOL。由於條文未明文列出,建議在遞交申請前先向生產力局確認能否歸入廣告措施。
Q4:肖像使用權同聘請費有咩分別?
一般申請把兩者並列——「聘請代言人、代言推廣、購入肖像使用權及/或聘用網紅(KOL)」。聘請費是購買人物的推廣服務;肖像使用權則是取得其形象在指定範圍內使用的授權。兩者都在可資助範圍之內。
Q5:混合制合約(固定費 + 分成)點處理?
官方條文並無就混合制提供明確指引。按「佣金制不獲資助」的原則推斷,固定費用部分較有機會納入申報,分成部分屬明文排除。務實做法是在合約與報價單上把兩部分分項列明,並只申報固定費用部分。
Q6:KOL 嘅受眾遍佈多個市場,點算?
應以推廣內容針對的市場為準,並在申請中具體交代受眾的地域分佈。如果該 KOL 的受眾主要在可資助地域之外,論證會相當困難。
Q7:一般申請嘅 50% 上限,係咪連 KOL 都計入去?
是。KOL 開支計入廣告措施,而一般申請訂明「項目直接的廣告開支,不可多於項目預算總開支的 50%」。如果 KOL 費用佔比高,走電商易(不設專項上限)會寬鬆得多——前提是項目與電商業務直接相關、目標市場在中國內地或東盟十國。
六、總結
KOL 資助的判斷,可以濃縮成三條問題:
- 收費是固定金額還是按銷售抽成? 佣金制的直播帶貨、軟文推廣、平台佣金制廣告費,明文不獲資助。
- KOL 的受眾在哪個市場? 一般申請涵蓋中國內地及 39 個經濟體;電商易只限中國內地及東盟十國。
- 走哪一條軌道? 電商易的條文最闊(含形象設計費及攝影拍攝製作費)且不設專項預算上限;一般申請明文涵蓋但受 50% 廣告上限規限;申請易的措施清單未明文列出,宜先確認。
最後一句實務提醒:合約寫法決定申報空間。如果報價單只寫「網紅推廣服務・一口價」,審批人員無從判斷收費模式;如果分項列明聘請費、製作費、肖像授權費,可申報的部分就清楚得多。這一步在簽約前就要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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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①《內地計劃申請指引》(版本 11/2025)附件六 5.2.1(A) 第 (v) 項;②《「電商易」申請指引》(版本 11/2025)第 1.3 節、附件四「於商業媒體投放廣告開支」及附件五「不獲資助的項目開支」;③《「申請易」申請指引》(版本 11/2025)第 4.1 段;④《BUD 專項基金申請資助範圍(摘要)》一般申請、申請易及電商易(最後更新 2025 年 11 月);⑤ fundpilot.hk 計劃詳情頁 BUD_GENERAL、BUD_ECOM。
免責聲明
本文僅就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公開發佈的官方指引作整理,不構成任何申請結果的保證。混合制合約的處理、申請易能否涵蓋 KOL 開支,以及按固定金額聘請的直播服務之歸類,官方條文均無明文規定,最終由生產力局按申請內容個別審批;建議在遞交申請前直接向生產力局(電話 2788 6088、電郵 bud_sec@hkpc.org)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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