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接答案:由 2026 年 6 月 16 日起,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有兩項與日常營運直接相關的新安排——①在符合指定條件下,僱主可申請安排輸入勞工在不超過五個按《區議會條例》所載列地方行政區內的業務地點工作;②在維持中位工資規定的前提下,僱主可扣除輸入勞工住宿費的上限,由輸入勞工工資(不包括超時工資)的百分之十上調至百分之二十,或實際住宿成本,以較低者為準——此措施適用於按 2026 年 6 月 16 日或之後獲發原則性批准而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之前發出的原則性批准而簽訂及現有的合約不受影響。(截至 2026 年 7 月)
呢兩項新規對連鎖餐飲、多分店零售同物流業影響最大。但要留意:「可以申請」唔等於「可以自己調動」,而住宿新規亦唔追溯。
五個地方行政區:可以點用?
先講清楚基本原則:官方 FAQ 明確——輸入勞工來港後必須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擔任標準僱傭合約指定的職務範圍及在指定的地點工作,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轉換僱主或職位。
新安排係喺呢個原則之上開一個申請通道:在符合指定條件下,僱主可申請安排輸入勞工在不超過五個按《區議會條例》所載列地方行政區內的業務地點工作。三個關鍵字:
- 「申請」——要事先向勞工處申請,唔係自己安排完先算。
- 「不超過五個」——上限五個地方行政區,唔係無限。
- 「符合指定條件下」——條件以勞工處公布及個別批准為準。
實務含義:如果你係多分店營運者,喺申請階段就要規劃好邊幾區——因為呢個安排係寫入批准條件同合約嘅,唔係事後可以隨意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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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三種安排+扣除規則

官方 FAQ 8.1 講得好完整:一般而言,僱主須為輸入勞工提供符合標準合約附表所訂標準的居所,並須在任何時間均維持有關標準。如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僱主可選擇:
- (a) 在香港為輸入勞工提供住宿;
- (b) 在內地為輸入勞工提供住宿;或
- (c) 讓輸入勞工在其內地住所居住。
重點:由僱主安排的居所(無論是在香港或內地)均須符合標準合約附表所訂標準——即係話,喺內地租嘅宿舍唔會因為喺境外而放鬆要求。
扣除規則:僱主可從應支付給輸入勞工的工資中扣除勞工佔用由僱主提供的居所(不論位於香港或內地)期間的住宿費,金額應等於該期間的實際住宿成本,或按標準合約應支付的工資(不包括超時工作工資)的指定百分比,兩者以較低者為準。如輸入勞工在其內地住所居住,上述要求及扣減薪金安排則不適用。
居所本身嘅具體標準(例如每人淨樓面面積、設施、傢具),載於標準僱傭合約附表——逐條拆解見《輸入勞工標準僱傭合約逐條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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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定 20%?睇原則性批准發出日期

| 措施 | 適用範圍 |
|---|---|
| **五區工作地點/餐飲 3:1/殘疾僱員 1:1** | 2026 年 6 月 16 日或以後獲勞工處發出初步甄別通知的申請;之前獲發初步甄別通知的申請,按現行審批準則繼續處理 |
| **住宿扣除上限 20%** | 按 2026 年 6 月 16 日或之後獲發輸入勞工原則性批准而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之前發出的原則性批准而簽訂及現有的合約不受影響 |
留意兩者嘅「時點基準」唔同:前者睇初步甄別通知嘅日期,後者睇原則性批准嘅日期。同一間公司如果有幾批唔同時間獲批嘅勞工,住宿扣除上限可以唔一樣——人事同出糧同事要按每張批准分開處理,唔可以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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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容易做錯嘅位
- 以為可以自由調店: 五區安排要事先申請並符合指定條件;未經批准自行調動,屬違反合約指定工作地點。
- 以為新規自動適用: 住宿 20% 只適用於 2026 年 6 月 16 日或之後獲發原則性批准而簽訂的合約;舊合約照用原本規則。
- 以為內地宿舍要求較鬆: 由僱主安排的居所,無論香港或內地,均須符合標準合約附表所訂標準,並須在任何時間維持。
常見問題(FAQ)
Q:五個地方行政區點界定?
A:按《區議會條例》所載列的地方行政區;僱主須在符合指定條件下申請,安排輸入勞工在不超過五個該等地區內的業務地點工作。
Q:我 6 月 16 日之前批咗嘅勞工,可唔可以改用 20%?
A:住宿扣除 20% 適用於按 2026 年 6 月 16 日或之後獲發原則性批准而簽訂的標準僱傭合約;之前發出的原則性批准而簽訂及現有的標準僱傭合約不受影響。
Q:勞工住返自己內地屋企,仲使唔使扣住宿費?
A:如輸入勞工在其內地住所居住,提供居所的要求及扣減薪金安排則不適用。
Q:扣除按邊個工資計?
A:按標準合約應支付給輸入勞工的工資,不包括超時工作工資;並須與實際住宿成本比較,取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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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免責聲明: 本文所載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任何法律或專業意見。「補充勞工優化計劃」的規定、表格版本、時限及相關安排,均以勞工處及入境事務處公布的最新資料為準。FundPilot 為獨立第三方顧問服務平台,與政府並無隸屬關係;我們只提供企業端申請及簽證文件協助,不經營職業介紹所業務、不供應勞工,並只向僱主收費,絕不向勞工收取任何費用。內容最後核對:2026 年 7 月。
資料來源(官方)
- 勞工處「補充勞工優化計劃」最新消息 §1(i)–(iv) 及適用範圍說明
- 《「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常見問題與答案》(06/2026_1 Rev)4.1、8.1
- 標準僱傭合約 LD 294(7/2024)及其附表;《標準僱傭合約更正》
- 《如何根據「補充勞工優化計劃」輸入勞工》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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