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到創新及科技基金(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und,ITF)的批准信,很多公司第一個反應是鬆一口氣。這口氣鬆得有點早。
在 ITF 的制度設計裡,「獲批」只代表政府同意分擔你的研發成本,並不代表錢已經是你的。真正決定你能拿到多少、什麼時候拿到的,是接下來一連串你未必留意過的動作:開一個什麼樣的銀行帳戶、什麼時候交哪一份經審核帳目、預算改動有沒有事先取得書面批准、項目完成兩年後有沒有交評估報告。這些動作全部寫在《成功申請公司的資助及行政指引》裡,而這份指引在申請階段幾乎沒有人會逐頁讀完。
更麻煩的是,ITF 底下不同計劃的獲批後規則並不相同。同樣是「經審核帳目」,企業支援計劃看的是項目完成日,一般支援計劃看的是每年 3 月 31 日,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看的是最後報告獲批准的日子。同樣是「30% 轉撥紅線」,一個以「細項」計算,另一個以「類別」計算。把 A 計劃的做法套到 B 計劃身上,是我們見過最常見、也最貴的一種誤會。
這篇文章把四個主要計劃的獲批後條款拆開並列:企業支援計劃(ESS)、一般支援計劃(GSP)、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MHKTCFS)、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合作)(ITSP 合作)。所有數字都直接來自創新科技署的官方指引,並註明段號,方便你回去對照自己手上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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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重點摘要
- ESS 要求公司以獨立名義開一個無風險有息港幣儲蓄帳戶專門處理該項目;MHKTCFS 與 ITSP(合作)則是一個帳戶處理所有 ITF 項目,靠每個項目的唯一帳戶編碼分帳。
- ESS 的預先撥款上限=首六個月等額資助的 50% 或 港幣 50 萬元,以較低者為準;而最後一期須保留不少於 10% 的政府資助款項。
- ESS 最終經審核項目帳目的限期,取決於項目總成本:達港幣 100 萬元或以上者為完成日起 3 個月內,少於 100 萬元者只有 1 個月。
- GSP、MHKTCFS、ITSP(合作)的年度經審核帳目一律截至每年 3 月 31 日,並須在同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提交;最終帳目的起算點,MHKTCFS 與 ITSP 是最後報告獲批准之日,不是項目完成日。
- 預算「30% 免批准」紅線的計算單位三個計劃各不相同:ESS 限「機器設備」及「其他直接成本」兩個類別、GSP 以細項(item)計、MHKTCFS 與 ITSP 以類別(category)計。專利註冊費一律不可轉撥。
- 合作項目必須成立項目督導委員會,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會議記錄要隨報告一併提交。
- 項目完成後仍有動作:ESS 是署長要求下完成日起 24 個月內交完成後評估報告;ITSP(合作)是完成後一年;MHKTCFS 平台項目是兩年、合作項目是一年,有需要時第五年還要再交一份。
一、獲批後的起點,是簽協議那一刻
1.1 指引與協議,哪一份說了算
ESS 指引第 2.1.2 段講得很白:獲款公司須就每一個獲批項目與政府簽訂資助協議,指引本身視作協議的一部分;倘協議與指引有抵觸,以協議為準。第 2.1.3 段再補一句:公司須遵守協議、指引,以及創新科技署署長或其代表就項目不時發出的所有指示及函件。
這三句話合起來的意思是:你手上那份指引不是全部。項目開始後署長發給你的每一封信、每一份要求補件的電郵,法律地位都跟指引一樣。實務上,被扣款的公司很少是因為讀錯指引,多數是因為某一封要求澄清的信沒有在限期內回覆。
1.2 項目統籌人不是掛名
GSP 第 2.2.1 段、MHKTCFS 第 2.2.1 段與 ITSP 第 2.2.1 段都把項目統籌人的責任寫成三條:全面監督項目推行、監控開支並確保項目款項按核准預算及指引妥善使用、與創新科技署聯絡並回應其就項目所有方面提出的查詢。MHKTCFS 與 ITSP 還多加一項——出席項目進度會議。
有一條規定值得單獨拿出來講。MHKTCFS 第 2.2.2 段與 ITSP 第 2.2.2 段規定:項目統籌人必須在新項目開展前,把其職權範圍內所有其他 ITF 資助研發項目的所有未提交報告及/或經審核帳目交齊。換句話說,同一位統籌人手上如果有一個舊項目的帳目一直拖著沒交,新項目根本開不了工。這條規則把「拖延」的成本從單一項目擴散到整個團隊的未來申請,殺傷力比表面看起來大很多。
1.3 什麼情況會被終止
ESS 指引第 2.2.1 段列了十一項可終止協議或暫緩發放撥款的事件,其中最貼近日常操作的幾項是:未能按協議附錄一的推行時間表達致任何項目階段成果、未能按附錄二的注資時間表提供資金、未能在協定完成日期或之前完成項目、未能按批准的預算實施項目、未獲署長事先書面同意下更換項目統籌人或副統籌人,以及未能按協議提交經審核項目帳目、進度報告及最後報告。
第 2.6.6 段還留了一道更闊的口子:如署長認為項目的修正或修訂明顯偏離了技術開發工作的原來目的,署長可行使酌情權終止項目,或要求公司向評審委員會重新提交經修正的項目。
二、項目銀行帳戶:四個計劃四種寫法
這是最容易搞錯的一環,因為四個計劃的條文長得很像,但要求完全不同。
ESS(第 2.3.1 至 2.3.3 段):公司必須在《銀行業條例》(第 155 章)註冊的持牌銀行,只以其獨立名義持有一個獨立、無風險、有息的港幣儲蓄銀行帳戶(指引稱為「指定銀行帳戶」),專門處理該項目的所有收支。所有項目款項——包括計劃撥款和公司的等額資金——連同利息收入都要存入這個帳戶,所有專用於該項目的開支也要經由這個帳戶繳付。第 2.3.3 段用了一個很重的說法:在按協議動用或退還款項之前,公司須以項目款項受託人的身分代表政府持有該帳戶。
GSP(第 2.3.1 段):申請人應以其名義在持牌銀行開立獨立的無風險有息銀行帳戶,專門處理每個項目的所有收支。但這一條有豁免——由研發中心及指定本地公營研究機構進行的項目除外。指引註釋列明的「指定本地公營研究機構」包括本地大學(含所有教資會資助院校)、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 320 章)註冊的自資學位頒授院校、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MHKTCFS 與 ITSP(合作)(兩者第 2.3.1 段):主申請人維持一個獨立無風險有息銀行帳戶,處理所有 ITF 項目的收支,然後為每一個項目指定一個唯一的帳戶編碼來處理該項目的所有收支。這跟 ESS「一個項目一個帳戶」的邏輯剛好相反。
利息的處理也有分別。GSP 第 2.3.2 段與 MHKTCFS 第 2.3.2 段說,帳戶產生的所有利息收入應計入項目帳目,並在項目完成或協議終止時交還政府;ITSP 第 2.3.2 段則是按協議指定的百分比交還。ESS 那邊,利息全數留在指定帳戶,到項目結束時按公司投入款項的比例一併結算退還。
實務提醒:ESS 那個帳戶是「港幣儲蓄」帳戶,不是往來帳戶,也不是外幣帳戶。有公司為了方便付海外供應商而直接用公司主戶口過數,結果在審計階段被指全部付款未經指定帳戶繳付。這種錯誤沒有補救辦法,只能靠開戶時做對。
三、錢什麼時候到手
3.1 ESS:半年一期,首期要等第一份帳目
ESS 第 4.1.1 段:政府通常按項目的核准現金流,每半年向公司分期發放撥款。第 4.1.2 段補充,政府通常在確定公司已投入資金後才分期發放,而首期撥款一般會在收到第一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顯示公司已用畢投入的首期等額資金之後才發放。
這句話對現金流的意思是:如果你沒有申請預先撥款,那麼在第一份中期經審核帳目送出去之前,項目是靠公司自己的錢在跑的。
3.2 預先撥款:50% 或 50 萬元,取較低者
ESS 第 4.1.3 段:公司可申請預先撥款(advance payment),上限為基金批出的首六個月等額資助的 50%,或最高港幣 50 萬元,以較低者為準。政府在收到公司已按配對原則投入等額資金的所需證明後發放。指引特別註明,預先撥款是首期撥款的一部分,不是額外多給的一筆。
《常見問題》「有關項目執行的問題」第 4 題把同一件事再說一次,可見創新科技署自己也知道這一條經常被誤解。
3.3 最後一期要保留至少 10%
ESS 第 4.1.6 段:除非另獲政府同意,最後一期撥款應留存不少於 10% 的政府資助款項;而且只有在署長接納已完成項目的最後報告及經審核項目帳目之後,才會發放最後一期。金額或會有所調整,以確保發放的撥款總額不會超出署長接納的經審核帳目所示、政府應按比例承擔的實際開支款額。
換句話說,項目做完的那一刻,你手上至少還有一成資助沒收到,而這一成的鑰匙掌握在最後報告和最終帳目手上。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公司在項目結束後半年還在追政府尾數——不是政府拖,是報告一直未獲接納。
第 4.1.5 段還列了一項容易被忽略的暫緩理由:政府如認為指定銀行帳戶內有大量未動用的項目款項,可以暫緩進一步發放。錢囤在戶口不動,本身就是一個訊號。
3.4 GSP、MHKTCFS 與 ITSP:看階段成果
GSP 第 4.2.1 段容許撥款預先一筆過(upfront)或分期發放,取決於(其中包括)在指定時限內出示確認贊助已付款的收據或記錄,以及就議定的階段成果取得令人滿意的進展。指引沒有訂明預先撥款的金額上限,也沒有訂明最後一期的保留百分比。
MHKTCFS 第 4.3.1 段與 ITSP 第 4.3.1 段則只有「分期」一種方式,同樣以業界贊助已支付的證明、以及上一報告期已取得令人滿意的進展為條件。

四、經審核項目帳目:份數、限期,以及那條最多人漏的規則
4.1 ESS 的三份帳目
ESS 第 4.3.1 段規定,經審核的項目帳目須以應計制編製,並須包含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帳目附註及審計報告四份文件。
- 第一份中期(第 4.3.2 段):須於其結算日起計一個月內提交。
- 第二份中期(第 4.3.3 段):如項目需時超過 18 個月,須於結算日起計一個月內,提交涵蓋項目開始日期起計首 12 個月的第二份中期帳目。
- 最終(第 4.3.5 段):涵蓋項目開始日至完成日/協議終止日。項目總成本達港幣 100 萬元或以上者,須於完成日(或終止日)起計三個月內提交;少於港幣 100 萬元者,只有一個月。
最後那一條反直覺——項目愈小,時間愈緊。一個 80 萬元的小項目,完成後一個月內就要拿到已審計的帳目,等於在項目還沒完成之前就要跟核數師排期。
4.2 那條最多人漏的規則
ESS 第 4.3.4 段:如第一份及第二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的結算日相隔少於三個月,公司可以選擇不提交第一份;但如果選擇不按第 4.3.2 段的限期提交第一份,政府的首期撥款將只會在提交第二份中期經審核項目帳目之後才發放。
這是一條「可以省,但要付出現金流代價」的條款。省下一份審計費(ESS 第一份中期帳目的審計費上限視乎項目成本為港幣 5,600 至 14,000 元),代價是首期撥款延後幾個月。值不值得,要看公司自己的資金狀況,但至少要知道有這個選項存在。
4.3 GSP、MHKTCFS、ITSP:3 月 31 日與 6 月 30 日
這三個計劃走的是政府財政年度的節奏。
- 年度經審核帳目:截至每年 3 月 31 日的年度帳目,應於該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提交(GSP 第 4.4.1(a) 段、MHKTCFS 第 4.5.1(a) 段、ITSP 第 4.5.1(a) 段)。
- 首份年度帳目可以涵蓋超過 12 個月但不超過 18 個月;末份年度帳目如涵蓋不超過 18 個月則可獲豁免。
- GSP 另有一句很重要:除非創新科技署另有指明,否則無須提交年度經審核帳目(第 4.4.1(a) 段)。
最終經審核帳目的起算點是三者之間最大的分別:
| 計劃 | 最終經審核帳目的起算點與限期 |
|---|---|
| GSP | 項目完成日或協議終止日起計 3 個月內(§4.4.1(b)) |
| MHKTCFS | 最後報告獲批准之日或協議終止日起計 3 個月內(§4.5.1(b)) |
| ITSP(合作) | 最後報告獲批准之日或協議終止日起計 3 個月內(§4.5.1(b)) |
| ESS | 項目完成日/終止日起計 3 個月(總成本 ≥100 萬)或 1 個月(<100 萬)(§4.3.5) |
MHKTCFS 與 ITSP 那句「最後報告獲批准之日」看起來對獲款方有利——時鐘要等政府批了報告才開始走。但同一件事的另一面是:報告一日未獲批准,最終帳目一日不能定稿,而最終帳目未定稿,尾數就發不出來。
4.4 應計制還是現金制
ESS 第 4.3.1 段與 GSP 第 2.4.1/4.4.1 段都要求全部採用應計制。
MHKTCFS 第 4.5.1 段與 ITSP 第 4.5.1 段則分兩層:進度報告及年度經審核帳目的財務報表可按應計制或現金制編製,但最後報告及最終經審核帳目必須按應計制。中途換制式會令期初期末數字對不上,這是核數師最常提出保留意見的地方之一。
另外,GSP 第 2.4.1 段、MHKTCFS 第 2.4.1 段與 ITSP 第 2.4.1 段有一句相同的規定:除非創新科技署另行批准,開支只可在設備和貨品已收到、或服務已交付之後才記入項目帳目。付了訂金不等於產生了開支。
五、預算改動:同一條 30%,三種計法
5.1 什麼一定要事先書面批准
四個計劃的答案一致:幾乎全部。
ESS 第 2.6.1 至 2.6.2 段:協議的任何修正、修訂或改動,必須事先取得署長書面批准方為有效;公司不得在未有署長事先書面批准下更改核准預算內的任何項目。《常見問題》「有關項目執行的問題」第 6 題把範圍列得更具體:更改項目開始或完成日期、主要項目成員(包括項目統籌人及副統籌人)、項目成果、項目範疇、開發活動、預算或現金流預算,全部須事先獲得署長書面批准,否則署長可終止協議或暫緩發放撥款。
GSP 第 2.6.1 段、MHKTCFS 第 2.6.1 段與 ITSP 第 2.6.1 段的寫法一樣,並明確把「項目開始或完成日期、項目統籌人、範圍及主要活動、預算或現金流預測」列入必須事先批准的範圍。MHKTCFS 與 ITSP 再加一句:除非署長另行同意,合作項目的業界共同申請人不得更改。
5.2 30% 那一格的分別
| 計劃 | 30% 紅線的計算單位 | 適用範圍 |
|---|---|---|
| ESS | 類別 | 只限「機器設備」及「其他直接成本」兩個類別;其餘一律須事先書面批准(§2.6.3) |
| GSP | 細項(item) | 任何細項的累計開支偏差不超過原核准預算 30%(§2.6.2) |
| MHKTCFS | 類別(category) | 任何類別的累計開支偏差不超過原核准預算 30%(§2.6.2) |
| ITSP(合作) | 類別(category) | 同上(§2.6.2) |
四者的共通條件也一樣:不得導致項目總成本或所申請撥款總額增加,而且所有由此產生的轉撥及理由,必須在相關進度報告及最後報告內匯報。
「無須事先批准」不等於「無須交代」。實務上見過不少公司把 30% 理解成「這筆錢我可以自由調動」,結果報告裡完全沒有提及轉撥,審計時才被追問,變成一個本來合規的動作因為沒有匯報而變成不合規。
5.3 專利註冊費是例外
ESS 第 2.6.4 段、MHKTCFS 第 2.6.3 段與 ITSP 第 2.6.3 段都寫了同一句:專利註冊的預算開支不可轉撥至其他開支項目。
同時,可記入項目帳目的專利註冊費有絕對上限:ESS 第 3.1.4(C)i 段、MHKTCFS 第 3.1.12(b) 段、ITSP 第 3.1.14(b) 段一律為港幣 25 萬元。
六、督導委員會:合作項目每六個月一次
這一條只適用於 MHKTCFS 的合作項目(第 4.2.1 段)與 ITSP(合作)(第 4.2.1 段),但很多公司在項目跑到一半才發現自己漏了。
規定是這樣的:須成立項目督導委員會,負責監察項目進度、在提交創新科技署之前審批進度報告/最後報告,以及財務報表及經審核帳目。委員會由主申請人、業界共同申請人及執行機構(如有)的代表組成,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主申請人的代表不得為業界共同申請人的董事、股東、管理團隊成員或員工。主申請人與業界共同申請人須共同向創新科技署提交報告,並附上督導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是隨報告一併交上去的文件。項目做了一年半,如果只開過一次會,那三份記錄補不回來。
七、機器設備:五十萬是分水嶺
ESS 對設備的處理相對簡單:第 3.1.4(B)i 段訂明,為進行項目而購置的機器設備由公司全權擁有,並裝置在其於香港的基地。ESS 指引全文沒有訂明完成後的保留年期或處置規定。
MHKTCFS 與 ITSP 就複雜得多,而且以港幣 500,000 元為分界:
- 成本低於 500,000 元的設備:主申請人須在項目完成或協議終止後至少保留兩年,並須應要求提供給創新科技署及審計署署長查察(MHKTCFS §3.1.10、ITSP §3.1.12)。
- 成本達 500,000 元或以上的設備:如有需要,創新科技署可要求主申請人在完成或終止後兩年內轉讓予政府或另一方(MHKTCFS §3.1.9;ITSP §3.1.11 適用於業界贊助佔項目總成本少於 50% 的研發中心項目)。
- 境外安裝:須事先取得創新科技署批准,且該設備此後至少額外兩年仍須屬主申請人所有、須安裝於大學或公營研究機構(不得為私營公司),而安裝於香港境外的所有設備總成本一般應少於設備預算總額的 25%(MHKTCFS §3.1.8、ITSP §3.1.10)。
另外,三個計劃都不容許用項目款項支付折舊或攤銷、一般辦公室及資訊科技設備,以及申請人自己已擁有的設備的使用時間費用。

八、項目完成,不等於結束
8.1 退還剩餘款項及利息
ESS 第 4.4.1 段:在項目完成或協議終止後(以較早者為準),公司須於署長書面接納最後報告及經審核項目帳目後一個月內,按其所投入項目款項的比例計算,向政府退還指定銀行帳戶內所有剩餘項目款項及利息收入。如公司不合理地延遲退還,政府或會採取必需行動並徵收逾期罰款。《常見問題》「有關項目執行的問題」第 7 題補充:退款須以銀行本票支付。
GSP 第 4.6.1 段、MHKTCFS 第 4.7.1 段與 ITSP 第 4.7.1 段的寫法較寬鬆:在項目完成或終止並提交最終經審核帳目後,或在創新科技署指定的日期,交還帳目中所有剩餘款項及利息收入(ITSP 明文為「其應佔部分」,按協議指定百分比計算)。這三個計劃的指引沒有訂明具體的天數或月數。
8.2 完成後評估報告:四個計劃四個時點
| 計劃 | 完成後評估報告的提交時點 |
|---|---|
| ESS | 在署長要求下,項目完成日起計 24 個月內(§4.5.1) |
| GSP | 指引未設此項要求 |
| MHKTCFS | 平台項目:完成後兩年;合作項目:完成後一年;如有需要,完成後第五年再提交一份(§4.8.1) |
| ITSP(合作) | 完成後一年(§4.8.1) |
MHKTCFS 第 4.8.1 段與 ITSP 第 4.8.1 段還加了一句對日後申請影響很大的話:創新科技署在考慮同一申請人或同一項目統籌人日後的申請時,將顧及研發工作的成果及項目完成後評估的結果。
8.3 帳簿保存
ESS 第 2.4.3 段訂明帳簿及記錄須保存最少七年。GSP、MHKTCFS 與 ITSP 的指引沒有訂明保存年期,但三者的第 2.4.2 段都寫明:審計署署長可對任何接受 ITF 撥款的機構進行衡工量值研究,而創新科技署保留權利要求退還任何被錯誤使用的款項連同應計利息收入。沒有訂明年期,不等於可以早早銷毀。
8.4 鳴謝與免責聲明
ESS 第 7.1 段要求在所有與項目有關的機器設備、設施、宣傳/傳媒活動及為項目而出版的刊物上加上鳴謝字眼,並在刊物及傳媒活動上標示指定免責聲明。MHKTCFS 第 6.1.2 段與 ITSP 第 6.1.2 段的載體清單相同;GSP 第 6.2.1 段列的是「設施、宣傳/傳媒活動及刊物」,未包含設備。
免責聲明的用字四個計劃也不一樣:ESS 版本點名「企業支援計劃評審委員會」,GSP 版本點名「一般支援計劃評審委員會」,MHKTCFS 版本點名「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項目評審小組」,而 ITSP 版本只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創新科技署」。抄錯一個名字不會即時出事,但在項目視察時是很容易被指出來的細節。
GSP 還有一項別的計劃沒有的義務。第 6.1.2 段訂明,作為政府資助的條件,申請人須免費提供政府所要求的整個或任何指定部分活動的影片(附清晰錄音),規格為 MP4 或 MOV 格式、16:9 比例、1080p(1920×1080)或更高解像度,供政府使用及上載至政府新聞處 YouTube 頻道,且不得額外收費。辦活動時如果沒有預留錄影安排,事後補拍是補不回來的。
九、開新項目之前,先把舊項目清乾淨
前面提過 MHKTCFS 第 2.2.2 段與 ITSP 第 2.2.2 段的「清數」規則,這裡值得再補一句它的覆蓋範圍。指引註釋列明,須清繳的「其他 ITF 資助研發項目」包括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夥伴研究計劃、大學中游研發計劃及公營機構試用計劃下的研發項目。
ESS 那邊的機制稍有不同,但方向一樣。第 4.3.7 段訂明,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同一申請公司日後提交的申請時,會考慮其過往曾否未能妥善處理公帑、財務管理失當,或違反協議條款、指引及署長指示函件的記錄。
一句話總結:ITF 是一個有記憶的資助體系。
📌 我們的角度:以上二十多條規定,沒有一條是做不到的,難處在於它們分散在四份指引、幾十個段落裡,而且觸發的時點橫跨三年。企業真正需要的不是「知道有這些規定」,而是在正確的日子被提醒做正確的事。FundPilot 的獲批後服務就是把這件事變成一份可執行的清單:獲批後第一份路線圖、逐條死線追蹤與提醒、進度/中期報告與最終報告撰寫、政府查詢回覆與撥款申領。價格逐個計劃公開列明,可以直接在 定價頁 對照自己那個計劃。
十、常見問題(FAQ)
Q1:項目提早完成,最後報告的兩個月是從哪一天起算?
ESS 第 4.2.3 段的寫法是「項目完成日(或協議終止日)起計兩個月內」。實際完成日如果早於協議所訂的完成日,時鐘就從實際完成那一天開始走,不會因為協議上寫的日期較晚而延後。
Q2:如果核數師在報告中提出保留意見,會怎樣?
ESS 第 2.5.3 段要求核數師在報告中表明公司及項目帳目是否在所有要項上符合《審計師須知》的全部規定,並披露任何重大的不符合規定事項。保留意見本身不會自動導致終止,但它會成為署長決定是否接納帳目的依據,而最後一期撥款要等接納之後才發放。
Q3:預算某個類別花少了,可以把餘額調去另一個類別嗎?
要看是哪個計劃、哪個類別。ESS 只有「機器設備」及「其他直接成本」兩個類別容許在 30% 之內自由調動;其他類別一律須事先取得署長書面批准。GSP 以細項計、MHKTCFS 與 ITSP 以類別計。無論哪一種,都不能令項目總成本或申請撥款總額增加,而且必須在報告中匯報。
Q4:合作項目的督導委員會可以用電郵會議代替嗎?
指引只規定「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並須提交會議記錄,沒有規定會議形式。實務上重點是要有可提交的會議記錄,而記錄要顯示委員會確實履行了審批報告及帳目的職責。
Q5:ESS 的指定銀行帳戶可以在項目完成後立即結束嗎?
不建議。第 4.4.1 段要求在署長書面接納最後報告及經審核帳目後一個月內,從該帳戶按比例退還剩餘款項及利息。帳戶要留到退款完成為止。
Q6:這些規定會不會改?
會。ESS 指引第 4.3 節註 (b) 就是一個例子:由 2021 年 5 月 12 日起,項目款項的審計規定已作修訂,新安排適用於該日期及之後獲評審委員會考慮及推薦資助的申請;在該日之前獲推薦的申請,仍須參閱 2021 年 3 月發布的指引。所以「我上一個項目是這樣做的」不是安全的理由,每個項目都要對照自己那一份適用版本。
資料來源(官方)
- 創新科技署《企業支援計劃 — 成功申請公司的資助及行政指引》(2025 年 12 月版)
- 創新科技署、創新及科技基金《企業支援計劃 常見問題》(2025 年 11 月版)
-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General Support Programme — Funding and 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for Successful Applicants (July 2025)
-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Mainland-Hong Kong Technology Cooperation Funding Scheme — Funding and 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for Successful Applicants (June 2025)
-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Support Programme (Collaborative) — Funding and Administrative Guidelines for Successful Applicants (April 2025)
- 《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專業會計師條例》(香港法例第 50 章)、《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 528 章)、《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
所有條款及金額以創新科技署不時公布的官方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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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手上有 ITF 項目已經獲批,但不確定下一個死線是哪一天?我們的 30–60 分鐘項目盤點會議會把你的協議、報告時間表與預算表逐項對一次,然後給你一份寫明日期的行動清單。
免責聲明:本文根據上述官方文件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會計或稅務意見。個別項目的權利與義務,以申請公司與政府簽署的資助協議及創新科技署發出的指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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